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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03:00:00瀏覽735|回應0|推薦0 | |
(三)資料公司 擁有大數據的公司分成兩類:蒐集資料公司及使用資料公司。 蒐集資料公司是資料的擁有者,但擁有資料並無價值,資料的價值展現在應用,其方式有三:重複使用資料、合併資料集(重新組合資料)及找到「買一送一」(資料的延伸應用)。政府部門是大宗資料的擁有者,但與私部門相比,各國政府正致力於開放資料(Open Data),對於資料的應用仍須加把勁。 使用資料公司也分成三種類型:資料擁有者、資料專家(技術)及大數據思維者。其中,谷歌及亞馬遜屬於三者兼具的使用資料公司,例如谷歌使用資料打造出最好的拼字檢查程式,讓我們在網路搜尋資訊更方便;亞馬遜利用顧客點擊書籍資料,打造出系統推薦引擎,讓顧客能在茫茫書海中,迅速找到自己中意的書籍。 除了上述兩類公司外,另有一類新型態的中介機構,利用不同類型的資料創新價值,例如Inrix公司,蒐集北美及歐洲約一億台各類型車輛,並結合使用該公司免費手機應用程式之個別司機資料,一開始先提供客戶預測路況資訊,後來,更進一步得到失業、零售業或休閒等訊息,提供基金公司投資參考。 總之,未來掌握最大價值的,不是擁有大數據思維者,而是資料的擁有者。 (四)黑暗面 大數據對於人類的影響,有正面的發展,但也有負面的影響。其黑暗面可以從三方面來說明。首先,大家比較重視的是對於隱私的威脅。大數據帶來的量變、質變,甚至更精準的預測分析,將導致隱私的保護愈來愈困難,個人隨身的科技產品,不僅清楚定位地點,網路世界也留下許多資料訊息[1],連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智能電表、收看電視、天然氣使用等智慧設備,都明確記錄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等資料,讓原本保護隱私權的三大策略:「個別通知用戶取得同意、選擇退出、匿名化」,已不再有效。例如2006年AOL公司公開一批經過匿名處理的搜尋資料,期望透過大眾的智慧分析出有趣的想法,但沒幾天,報紙即報導找出某編號的個人住址等資料。 其次,對罪刑法定主義的挑戰。大數據的量變、質變,進一步導致相關性預測,甚至針對個人未來行為的精確預測,這樣的發展,有可能形成根據大數據預測來斷定某人即將犯罪而受到處罰,或被事前嚴密監督,被迫放棄自由意志──誤將相關性預測與個人責任因果關係混為一談。 最後,是資料獨裁。因為過於迷戀資料,甚至形成濫用,讓資料變成壓迫或管控我們的工具。例如谷歌可以利用民眾網路搜尋資料,經過分析,即時同步掌握流感的相關性預測,且可以精確到某一城市,但這樣的預測只有相關性,並不具有因果關係。未來,如果真的發生致命性流感,公衛當局直接依據該預測採取隔離措施,將造成許多健康民眾被迫隔離,卻沒有意識到大數據的侷限。 (五)權利之外,勿忘責任 大數據時代的來臨,衝擊現有的相關規範,因此作者提出三大管控機制: 1.個資保護的責任由資料使用者負責。 現行個資保護雖有「用戶同意」機制,但大數據時代的資料應用方式,除了原始資料重複使用外,也有資料延伸性應用或不同資料整合應用,因此,資料使用者成為握有權力者,基於有權力,即有責任的原則,資料使用者必須承擔個資保護的責任。再者,為使個資保護與資料使用取得適當平衡,立法機關須為資料持有時間及資料風險類別制定不同規範。最後,資料使用者可以使用「差分個資」或「差分隱私」的概念與技術,以防止透過相關資料比對,洩漏個人資料。 2.尊重「人的能動性」,堅守罪刑法定主義的底限。 人經由自由意志,決定其行為,因此,人為其自主決定之行為負責,然大數據時代,透過資料分析,吾人可以預測人類的行為,例如購物行為,以增進公司的商機。但是,如果預測的是人類犯罪的可能性,並依據該項預測讓人承受「未來有極高機率犯罪」之懲罰,將使人類淪為受資料控制的工具。因此,針對人類自由意志,吾人必須堅守「個人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底限。 3.培養大數據的審計專家:演算學家 大數據時代,資料使用者成為握有權力者,因此,其監督機制亦顯重要,除了立法機關通過的相關規範之外,企業須有大數據領域專家的監督機制:演算學家。如同現行企業不僅受到內部會計部門的監控,也受到外部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稽核。演算學家可分為外部及內部演算專家,前者從外部監督資料使用者,亦可作為司法審判的專家證人,後者類似現有的「資料保護代表」職位,確保企業不濫用個資。 除了上述三大策略外,基於企業的發展史,吾人須嚴防「資料大亨」的出現──壟斷大數據,形成掌握大數據的霸權,導致不健康的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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