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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立遺囑無效
2021/08/31 11:28:41瀏覽80|回應0|推薦0

點頭立遺囑無效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南部一名甘姓地主名下有6筆土地和房產,總值近4千萬,他想把財產全部給長子,但病重無法自己書立遺囑或口述,在病榻上找來律師、見證人及全程錄影下,由律師宣讀代筆遺囑,甘男點頭同意後完成。原以為立遺囑程序完善,但次子不服,於父親過世後訴請遺囑無效;台南地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指出,民法規定不是手寫或口述的遺囑,都無效,判次子勝訴,也就是應由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

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⑴被繼承人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僅能陳述一、兩個字,無法成串,且僅有氣音。再參諸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代筆遺囑錄影譯文所示,被繼承人均係以點頭方式表示意思,並未以口頭陳述,顯與上揭條文所定「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不合。⑵系爭代筆遺囑之製作程序既違反上揭條文所定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被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即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為法定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惟被告業以無效之系爭代筆遺囑為依據,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被告為所有權人,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行使,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於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有趣的是,本件被繼承人在寫遺囑前,有先以贈與方式,將四筆土地移轉所有權予被告,嗣後又製作系爭代筆遺囑,將系爭四筆土地指定由被告繼承,法院認為此節事實僅足說明被繼承人重複處理系爭四筆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其採用兩種均可達到將系爭四筆土地所有權歸屬被告此目的之法律方式,固然先實現其一,後者即不必要,惟此僅產生意思表示重複之問題,但不致於造成意思表示無效之結果。由是可知,在書立遺囑時,亦得同時書立贈與契約,以免遺囑無效產生意願不能達成。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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