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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新修正草案-夫妻離婚贍養費
2021/08/09 14:30:16瀏覽356|回應0|推薦0

夫妻離婚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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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我國民法第1057條原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亦即,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必須滿足三要件:1.無過失。2.判決離婚。3.陷於生活困難。

行政院考量贍養費有通盤檢討之必要,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EDAW) 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 1057 條: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他方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不在此限。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1057-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結婚未滿二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定贍養費後,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亦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第1057-2條: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第1057-3條: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第1057-4條: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057-5條: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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