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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0:38:55瀏覽102|回應0|推薦0 | |
防兒敗產之抵押權設定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民法第 873-1 條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此外,民法第 881-1 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因此,常見的防兒不孝之規劃, 一、把房地真正「出售」並過戶給子女,並設定抵押權,約定子女每月應償還多少金額。如此,在20至30年間,固定每月會有一定金錢可以使用。 二、購入房地時,是由成年子女購買並登記,父母則真正出資借錢給成年子女,並設定抵押權,約定每月應償還父母多少錢,並且要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即父母。 三、購入房地時,是由父母購買並登記,成年子女則真正出資借錢給父母,並設定抵押權,約定父母每月應償還子女多少錢,並且要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即子女。 社會上常發生假抵押權設定,有就是無實質債權關係,卻設定抵押權,此則違法,會被課處刑責(北院109年度易字第218號)。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相談處: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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