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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要子女皆拋棄繼承,恐生爭議
2021/08/24 02:14:12瀏覽83|回應0|推薦0

子女皆拋棄繼承之爭議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台南一位老先生因太太過世而留有一間不動產,夫妻倆生一子一女,老先生要求子女拋棄繼承,將來老先生百年以後,再由一子一女繼承不動產。但這概念是錯誤的!

民法第 1144 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老太太去世後,除了配偶之外,第一順位繼承人係該一子一女。倘該一子一女皆拋棄繼承權,又無孫子輩繼承時,繼承權就會由第二順位繼承之,換言之,當該一子一女拋棄繼承時,就由老太太之第二順位父母繼承之,也就是老先生要與岳父及岳母一起來繼承。若岳父及岳母均往生時,就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這個時候老先生就要去找老太太的兄弟姊妹一起來繼承。

因此,老先生認為只要子女都拋棄繼承,該棟不動產就可以由他自己繼承,這個概念是錯誤的。正確的作法是,老先生跟子女皆繼承,並直接在遺產分割協議書內約定,系爭不動產由老先生分割取得,即無上述家產被瓜分之情形。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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