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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2 08:29:50瀏覽472|回應1|推薦4 | |
最近看到一些媒体報導,有些伴侶在結婚時簽下結婚契約。在此結婚契約的內容大部分還是在金錢及生上的細節約定為主。如:兩人要平分房屋貸款、某人要負責生活費用、先生要付給太太生活傭金,太太則是要負家中所有的家事…。 所謂親兄弟明算帳,現在則是夫妻間也要明算帳。對於這樣斤斤計較生活細節的費用支出與使用,對於婚姻的意義為何?可言之,是另一個新的婚姻關係闡述。但是,若細說明,則跟離婚後,一方要跟一方拿贍養費有何差別呢? 愛情與麵包在婚姻中究竟何者為重為輕,倒也是見人見智的看法?但是在簽下婚姻契約後,是要強化彼此履行的義務,還是要在對方無法履行契約內容時,可以訴諸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嗎? 婚姻契約的目的應該在於讓夫妻雙方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得以明文化,然而是否夫妻之間所有的關係都可以明文化來加以說明嗎?我真的不知道如何以明文契約的方式來說明愛情的權利和義務?它能夠在契約上註明一週要跟對方說幾次:我愛你,才算是愛對方嗎?或者要在婚姻契約中註明一個月要做幾次愛才算是履行夫妻的義務嗎?甚者,是否要註明夫妻相處的最少時間為多少,才算是最基本的。也許有形的金錢可以算得一清二楚,但是無形的精神之愛又如何以明文去規定呢? 如果把婚姻予以物質化的形式,去訂定婚姻契約是有其效力的,但是婚姻若無法予以物質形式化,則無論訂出怎樣的婚姻契約是難以去履行與評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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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