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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民主命題
2014/03/13 00:48:36瀏覽590|回應0|推薦3

 

 

 

 

---摘錄自 路況《王子-從馬基維利「君王論」回到孔孟「王道」》

 

1自由主義之「法治民主」保障了「個人權利」與「體制運作」,卻排斥解消了「人民主權」與「文化領導權」。

 

2 民主有兩種:古代的「共和主義」與現代的「自由主義」!當代政治的根本貧乏就是:「自由主義民主」已然腐敗沉淪,耗竭窮盡,但身在其中的人們卻也喪失了「另一種民主」的想像,偏狹地將「民主」等同於「自由主義」,只能以「個人」為主體,而完全遺忘了「民主」還有另一個名字叫「共和主義」,還有另一種以「人民」為主體的「共和主義民主」!

3 只是保障個人之自由與權利是不夠的,「個人權利/法治體制」之政治架構並無法窮盡「民主」之內涵,更不能充分開展「人性」之向度。個人權利與法治體制只是實現「民主」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而非「充分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以言論自由為例。言論自由作為民主社會之基本條件,其最終目的應是為了產生有內容,有意義,有思想之言論。而很明顯的,在今日大多數的民主國家,從歐洲、美國、日本到台灣,「言論自由」不但未能產生有意義,有思想之言論,反而是大量製造陳腔濫調之空洞口水,窮極無聊之低俗八卦!正如存在哲學家雅斯培所說的:「人類把從前好不容易掙來的自由,花費在無用的事物上,變成了空洞的自由。」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自由」只提供了一個開放的形式,卻無法提供任何實質的內容。就如同一個自由開放的舞台,並不能保證舞台上演出的節目必然精采有內容!更深一層言之,「自由」只是「人性」開展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自由」只是「形式」,真正的「內容」是基於「人性」與「倫理」所開展實現的各種「德行」之實踐與「文化」之創造。簡言之,「自由」只是「形式」,需有「德行」與「文化」來充實提升其「內容」,否則,就如同今日的言論自由只是製造空洞低俗的口水與八卦。

4 自由主義以「個人之自由」為最高原則,但「個人之自由」並無法窮盡人性之內涵與向度。人性之充分開展不能滿足於個人自我主之觀層面,亦不在於體制層面之客觀運作,更不在於個人與體制之抽象關係中。人性之充分開展須在人與人「面對面」之人倫關係中,體現各種德行與人文之價值,帶來人民的共同福祉與集體的自我提昇!人性之充分開展不在「個人」與「體制」之抽象關係,而在「人民」相互之間,以及「人民」與「領導人」之間「面對面」的人倫關係中!人性之充分開展就是一個在人倫關係中的「德行」實踐過程,使「人性」成為「德性」。

5 自由主義只承認兩種「權力」:「個人權利」與「體制運作」,而看不到「領導人」的力量與「人民」的力量「人民」的力量,盧梭稱之為「主權」(sovereignty)。「領導人」的力量,葛蘭西稱之為「領導權」(hegemony)。「主權」必然是人民之力量集結而成之「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領導權」則必然是非武力強制之「文化領導權」(cultural hegemony),一種「道德與思想的領導」(moral and intellectual lesdership),如儒家所說的「以德服人」與「以理服人」。而在自由主義之民主架構中,保障了「個人權利」與「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卻排斥解消了「人民主權」與「文化領導權」!相對於此,我們將看到存在著屬於「人民主權」與「文化領導權」的「另一種民主」之可能性,吾人稱之為「王道民主」! 牟宗三有一著名論點:中國文化是理性的「內容」表現與「作用」表現,西方文化則是理性的「架構」表現與「形式」表現。延伸牟氏論點,可以這麼說,「自由主義」的「法治民主」只是「民主」的「架構」表現與「形式」表現;「共和主義」的「王道民主」才是「民主」的「內容」表現與「作用」表現!簡言之,「法治民主」只是一種「必要條件」之「形式民主」,「王道民主」才是「充分條件」之「內容民主」

 

6 正是台灣民主化過程的快速腐敗反顯出自由主義的盲點與局限不足。首先就是「法治萬能」之迷思,認為「政治」可以完全化約為「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而無論馬基維利或孔孟,皆看到一個政體長治久安之基礎不只在「法治體制」,還需要其他因素。再次引述馬基維利:「人民之善良風俗需要法律來支持,法律之遵循亦需人民之善良風俗有以致之。而當人民腐敗變壞,不存在任何法律與體制足以診治此一普遍腐敗狀態。」「法治體制」固然重要,但並不能取代「人民之善良風俗」!何謂「人民之善良風俗」?無非就是人心對德行之嚮往所形成之風氣與傳統。所以善良風俗之形成就是一種「德治」。自由主義之謬誤就是認為可以完全以「法治」來取代「德治」,以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來取代人心對德行之嚮往。台灣民主化的快速腐敗就在於建立了法治體制,卻喪失了人心對德行之嚮往,更摧毀解消了良好的風氣與傳統!整個法治體制之運作乃成為行政化、官僚化、形式化之龐大內耗空轉!

 

7 吾人區分「法治民主」與「王道民主」,作為民主之「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可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因貪汙而被判刑入獄,表示台灣已然實現「法治民主」,可以做到「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實現了民主最起碼之「必要條件」。但很明顯的,吾人對民主之要求,絕不僅止於「總統若濫權貪污,必予以法律制裁」之最起碼條件。民主之充分實現開展,應是總統與政府可以充分行使人民所委託授權之權力,用來造福人民,提升人民之德性與能力。

  

8「人民主權」與「文化領導權」之區分,相當於盧梭的「主權」與「政府」之區分,孫中山的「政權」與「治權」之區分,牟宗三的「政道」與「治道」之區分。孫中山之基本界定:「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可以說就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可以說就是政府權。」吾人發現,「領導權」一詞較之「政府」或「治權」更為準確與貼切。因為,「領導」(leadership)不等於「統治」(domination)或「治理」(government),更非「行政」與「管理」。

9 盧梭認為「主權」之表現主要是透過「立法權」,而將「行政權」歸於「政府」。此說並不符合實情,在理論上亦難以站得住腳。因為現實存在的「政府」不只是行使「行政權」之總統府與內閣,亦包含行使「立法權」之「國會」或「立法院」。即使是一個人口只有幾百人的鄉村,亦不可能每個鄉民都能在「鄉民大會」中充分參與表決本鄉公共事務之法案與決議,仍須選出「鄉民代表」來代理行使「立法權」。盧梭企圖將「主權」與「政府」之區分完全歸結為「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區分,實難以成立。只能說「立法權」是人民意志之直接表達,所以最接近「主權」之行使,但「立法權」亦如「行政權」,並無法由「人民自己」直接行使,而需託付給「人民之代表」來代理行使。代理人民行使「主權」之「權力」,就叫做「領導權」。「領導權」就是人民所「授權」之「權力」,換言之,「領導權」是人民之「主權」之委託讓渡而形成的。所以當「領導權」之行使出問題時,人民有「權」收回「領導權」。即使在馬克思主義陣營,從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到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亦包含了從「主權」向「領導權」之讓渡轉換:「無產階級」與「人民民主」是「主權」問題,「專政」則是「領導權」問題。

10 「主權」與「領導權」之區分相當於「所有權」與「經營權」之區分,「董事」與「總經理」之區分。所以孫中山將之理解為一種「權能區分」原則: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並給了一個「形象化」的比喻:阿斗有權,諸葛有能。「主權」與「領導權」行使之理想狀態的確應是「阿斗有權,諸葛有能」。台灣的腐敗則可歸結為「人民無權,政府無能」。台灣的總統,立委,法官當然不夠格稱諸葛,台灣人民則的確已成扶不起的阿斗,因為台灣的「人民」已化整為零,變成原子化,私人化之「個體」,任由「體制」框限宰制。台灣已無真正的「人民」,亦無真正的「領導人」,只剩下零散「個人」的烏合之眾與僵化腐敗的「體制」。台灣的民主化走上自由主義之路,保障了「個人基本權利」與「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卻使台灣喪失了「人民主權」與「文化領導權」,結果,台灣人民自甘淪為扶不起的阿斗,選出來的領導人都是冒牌諸葛亮,不是無能,就是沒品!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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