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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咄咄集:催生不在籍投票法
2008/07/25 10:45:32瀏覽450|回應0|推薦0

後天就是總統大選投票日了,祝願選前紛擾到此為止,選後一切回歸正常。台灣自1996年首次舉行正、副總統直選以來,歷次大選的投票率均能維持高檔不墜,以2004年第11任總統大選為例,選舉人數達16507179,投票數計13251719人,投票率高達80.28%,不過,仍有超過325萬人未投票,人數不能說少。

分析起來,選民之所以放棄投票權利,部分或許係以拒絕投票表示其政治態度,但絕大多數卻是無奈地放棄其公民權,這些選民或許旅居海外,或許居住地不同於戶籍地,只能被迫於大選中缺席。

「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規定,明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即,台灣自總統大選以降之大小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若要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別無他途,只能依前揭規定返回戶籍地投票。

這樣不合理的規定,既無視於人民為求學、工作或需離開戶籍地,甚至必須遠赴海外的現實,亦有違憲之虞,憲法第17條:「人民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一公民基本權利不應以法律限制。事實上,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的規定,不僅造成部分公民於投票時制度性缺席,無形中亦對正副總統之罷免、修憲案之複決增設了門檻,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明訂:「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另,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則規定,憲法修正案於立院成案並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易言之,這些無法投票的選民大幅提昇了罷免正、副總統及複決修憲案的難度。

要彌補這樣的缺失,首應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2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接著,可參照歐美先進各國「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的設計,或由立法院通過「不在籍國民投票法」,或相應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列不在籍投票之相關規定。

不難想像,有關中國台商是否能以獨立意志投票,將是推動不在籍投票時各方關切的爭點,我們建議,為免去不必要的爭議,不在籍投票至少可以先從居住國內的選民、政府駐外人員開始實施。(20080320台灣立報咄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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