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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5 10:54:01瀏覽542|回應0|推薦0 | |
喧騰一時的陳清景力擋學生基測專車一事,在輿論猛烈批判數天之後,似乎已經不了了之,事實上,包括本案在內,雷聲大雨點小往往就是台灣選民、輿論對付惡質民代的最後結果,這也是藍綠政客敢於大言不慚「頭過身就過」的主因。 相較於台灣,日、韓的政治文化顯然大異其趣。以日本為例,大小官員因醜聞下台甚至自殺謝罪者,可謂不勝枚舉;再以南韓為例,光一件美國牛肉進口問題,足令李明博的聲望從80%遽降至20%不到,現在就算李明博的內閣總辭,恐怕也已澆不息南韓選民的怒火。 然而,一個殘酷的事實是:台灣既缺乏如同日本一樣具有羞恥心的官員,也沒有像南韓一樣有一大群未達目的絕不罷休的選民,要憑藉選民的力量或民代的羞恥心,逼使惡質官員民代下台,談何容易。 或許有人會說:對這些行徑乖張的民代,選民總可以發動罷免,解除其職務吧!是的,我國憲法明訂: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對這些有恃無恐的惡質民代來說,相較於輿論譴責、黨紀處分、甚至於暫時的停權停薪,由選民發動罷免直接解除其公職,確實是最直接有效的制裁方式。問題是,罷免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究竟如何行使?選民透過罷免案之提出罷免中央、地方各級公職人員之機率為何?民主政治當真可以透過現行的罷免機制維持一定品質? 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民選公職人員之罷免需經過「發動提案」、「連署成案」、「投票罷免」等三個階段,簡述如下: 發動提案:至少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之選民提議。 連署成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且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投票罷免: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以陳清景所在之台中市第6選區為例, 易言之,要罷免陳清景的票數竟然必須是其原得票數的5.47倍,除非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否則以現行罷免案繁複之程序與所需票數,要罷免惡質民代,不啻是不可能的任務。(20080612台灣立報咄咄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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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