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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4:47:23瀏覽399|回應0|推薦0 | |
繼台北市教育局於去年十二月舉行零體罰宣示大會之後,教育部日前也於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上重申嚴禁教師體罰學生,若有違反,將予以記大過處分。多數基層教師看到這樣的宣示,心中難免會有這樣的疑問,教育行政部門難道只會宣示嗎?落實零體罰豈可光說不練? 必須承認,現階段人人喊打的體罰問題,在過去卻曾經是家長管教孩子或教師管教學生的方式之一,然而,隨著台灣社會的民主多元,體罰作為一種管教方式也漸不見容於社會,時至今日,仍以體罰管教學生的教師也絕對是是少數中的少數,部分媒體實不應將零星的體罰個案片面擴大解釋,甚至把絕大多數認真且未曾體罰學生的老師連帶都污名化了。 究竟誰應為體罰問題負起責任?少數嚴重體罰學生的老師固不待言,手握資源的教育行政部門又何嘗沒有責任?事實上,體罰問題有其複雜之結構性因素,諸如不打不成器的傳統文化作祟,或由於行政支援系統嚴重不足等原因,更別提現階段連管教與體罰之界線都還有討論空間,在這些因素未能進一步釐清或相對獲得解決之之前,將所有壓力與責任歸諸教師並不公平,也無助於落實零體罰。 不過,筆者也完全同意,要達到零體罰的理想,教師首應提升專業輔導知能,以更為專業有效的方法管教學生,而這也是教師組織長期努力的方向。相較於此,主管機關與其一再地宣示不得體罰,甚至把所有責任歸於教師,莫如正視體罰存在的原因,加強向家長與教師宣導,並協助釐清管教與體罰之爭議。 其實,現階段的體罰問題,有一部份原因應為教師管教權曖昧不明所致,準此,有關「管教權」與「管教程序」法制化方面應是修法重點。筆者建議,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宜應回到教師法修法前之規定,即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如果連教育部都定不出有效可行的「教師輔導與學生管教辦法」,要求各中小學自訂辦法豈非緣木求魚?另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則應注意「管教權法制化」與「訂定法定管教程序」兩大重點,若能如此,相當程度上必能協助學校與教師減少管教與體罰之爭議。 此外,由於主客觀環境與支援系統相對優勢,高中職鮮少出現體罰相關問題。教育部應擬具修法版本,齊一「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對於學校設置輔導室與輔導教師之相關規定,具體改善國民中小學的資源,進而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總而言之,要達成零體罰的理想尚有許多努力空間,而「宣示」顯然是最沒有實效的方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如有誠意推動零體罰政策,可別光說不練才好。(20050323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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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