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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4:46:55瀏覽600|回應0|推薦1 | |
在教師管教學生迭有爭議的今天,我們曾多次於本版做過討論,希望可以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相關爭議,俾讓親師生皆有依循,從而減少體罰問題、落實校園民主,繼2月2日「管教學生不能不知道的事」,提供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應注意的幾個原則後,本週我們將探討政府部門在此一議題上可以努力的方向。 一、相關法規之修正: 雖然傳統社會視教師管教學生為理所當然的事,而多數學者亦主張教師應有管教學生之權利,惟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教師法」,卻僅於第4章「權利義務」中賦予教師輔導學生之權利,以及管教學生之義務,亦即第16條第一項第6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之權利,以及第17條第一項第4款明訂,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至於輔導管教學生依法究竟是否為教師之權利並未提及,可以說,台灣教師背負著傳統上與法律上教師應管教學生的天職,然而,法律上竟未明確保障教師有執行此項義務之權利,對於所有認真的老師而言,這樣的法規顯然有商榷或修正空間。 除了應儘速修法明訂管教學生時教師應有的權利外,有關「管教權」與「管教程序」法制化方面亦是修法重點。現階段的體罰問題,有一部份原因應為教師管教權曖昧不明所致,淺見以為,民國92年10月16日教師法修法時,廢止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改由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尚有討論空間。我們完全同意,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離管教權法制化之目標尚遠,其可行性也有改進空間,正因為如此,足見管教權法制化難度之高,教育部與立法院不朝著落實管教權法制化方向努力,卻將爭議性與難度如此之高的委任立法交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不僅無助於解決校園管教與體罰之爭議,唯治絲益棻徒增紛擾而已。準此,筆者建議,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宜應回到教師法修法前之規定,即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另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則應注意「管教權法制化」與「訂定法定管教程序」兩大重點,若能如此,相當程度上必能協助學校與教師減少管教與體罰之爭議。 二、相關法規之落實: 由於主客觀環境與支援系統之差異,高中職鮮少出現體罰相關問題。檢視「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對於學校輔導室與輔導教師之設置其實都有相關之規定,亦可略知一二。例如:「高級中學法」第15條:「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另「職業學校法」第16條亦規定:「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相較於高中職,「國民教育法」其實亦有相同之立法精神,「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第10條第5項亦規定:「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比較高中職二法與國教法之規定,「國民教育法」對於學校輔導室與專任輔導教師的規定,顯然於強度上比不上高中職,這對於向來習慣選擇性執法的教育行政部門來說,約束力明顯不足,加上教育經費大餅資源有限,導致「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之立法美意幾乎形同具文,因此,各縣市國中小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行政工作之教師同仁,恐怕都有繁重課務與行政工作壓力,如何有餘力協助各班老師處理輔導管教學生問題? 筆者建議,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如有誠意推動零體罰政策,應擬定修法版本,齊一「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對於學校設置輔導室與輔導教師之相關規定,具體改善國民中小學的資源,進而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部分論者常以過往每班5、60位學生又少有體罰之說,指責現今之教師不具管教之專業,這樣的說法顯然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純就每班之「生師比」而論,現階段確實是下降了,惟隨著10年教改的遺害逐漸加深加廣,加諸於老師身上之工作壓力根本不減反增,更別提現階段之社會豈是戒嚴時期之威權氣氛所能比擬,縱然學生人數減少,但這些孩子來自於家庭環境與教育各異的家庭,又豈是數十年前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年代所能相提並論?以此來說,班級經營的難度更是有增無減。有帶班經驗之老師想必都可證明,休說管教問題,甚至連作業份量與考試次數,都得面對教育觀各異之家長的不同質疑,所謂教師之專業由此可見一斑。 筆者以為,提升專業是教師責無旁貸之義務,然而,改善教師勞動條件亦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無可迴避的責任。過去10年受制於錯誤的教育戰略(如10倍速的擴充高教),國民教育品質相對被迫犧牲,不過,在出生人口節節下降趨勢下,經費問題不該再成為犧牲國教品質的藉口,以去年全年出生人口數正式跌破20萬為例,教育部門更應藉此落實真正的小班教學,以真正減輕勞動條件瀕臨極限的教師在面臨管教問題時的壓力,若能如此,則教育官員長年所倡導的「小班精神」、「精緻教育」或有實現之可能。 改善教師勞動條件,有助於落實校園零體罰的訴求,完全符合親師生一致的利益,不過,從教育部日前宣布,96學年度才要推動所謂小班化教學,全台灣之中小學教師恐怕又要失望了。 體罰問題演變至今,各界似乎多將矛頭指向教師,惟從以上討論可以得知,國家亦不應迴避其支援的責任,相信在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爭議並加強支援配套系統之後,落實零體罰與提升教育品質的理想終將實現。(2005021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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