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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3教育論壇:落實零體罰,猶待各界共同努力
2008/07/24 14:49:26瀏覽507|回應0|推薦1

◎李漢中、羅德水

    立法院12日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此一「禁止體罰條款」通過後,立即引起正反不同的討論,贊成者認為,零體罰入法是保障學生人權的具體作法,反對者則對教師管教學生是否因此動輒得咎,以及學校處理校園霸凌等學生偏差行為時是否因此趨向被動消極,感到憂心。

    無可諱言,近年來校園體罰確實屢屢成為親師衝突的焦點,然而,也應當看到,現階段仍然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教師比例其實早已大幅降低,絕大部分的老師也都願意以更專業的方式輔導管教學生。我們樂見各界保障學生人權之用心,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零體罰入法之後,學校與教師如何有效輔導管教學生?仍有待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教育部應對何謂體罰做出明確定義:

    按前揭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所謂「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條文並未對何謂體罰做出明確定義,然而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教師又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以此觀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無法釐清何者為體罰,何者為適法的管教方式,或恐將增加學校與教師管教學生時之困擾,可以預見,未來師生、親師之間,因輔導管教問題衍生之紛爭勢必層出不窮。

    這顯然不符「零體罰入法」之修法意旨,筆者以為,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精神,教育部應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儘速與全國教師會研擬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訂教師輔導管教的權限與體罰之定義,「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以減輕本案通過對學校教育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其次,增置專業諮商輔導人力:

    觀察中小學校園生態,由於資源投入之落差,設有專職輔導教師的高中職鮮少出現體罰相關問題,相較而言,各縣市國中小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行政工作之教師同仁,在肩負繁重課務與行政工作壓力下,如何有餘力協助各班老師處理輔導管教學生問題?筆者建議,在完成零體罰入法之後,立法院應進一步修正國民教育法,比照「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之標準,增置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以減輕國中小教師沈重的教學與輔管學生壓力。

    再者,重建互信的親師關係:

    隨著社會的進步,家長或社會輿論對「體罰」的看法確實有了明顯的改變,過去在升學主義的壓力下,許多家長為了學生成績是默許甚至贊成教師施行體罰,然而時至今日,以體罰管教學生的老師幾可說是人人喊打,也有部分家長動輒將教師的過當管教訴諸媒體,即便如此,每當有校園體罰事件見諸報導,也總還會有家長聯名為老師陳情背書,甚至出具所謂「體罰同意書」以為憑證。筆者以為,上述情形其實也恰恰凸顯了體罰問題背後複雜的結構性因素,從這個角度觀察,在家長認知與社會氣氛未完全隨之調整前,光憑零體罰入法是否就此終結校園體罰,顯然不無疑問。

    筆者以為,為了學生成績鼓勵教師責罰孩子的家長與限制教師管教孩子的家長同樣不智,站在教師的立場,最希望的莫過於是,親師之間可以就孩子的問題進行理性溝通,並且共同找出對孩子最為有效的管教方式。

    最後,筆者必須再次提醒所有辛苦認真教學的老師們,教師有輔導管教學生之義務,並不意味教師在管教過當或體罰學生時有免於法律責任的權利,此次的零體罰入法雖無罰則,但早在「零體罰入法」前,教師若有體罰學生情事,學校或教育局即可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對教師進行懲處,亦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依教師法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因此,作為一個專業教育人員,實應多方充實專業諮輔技巧與基本法律概念,在管教學生時,尤應注意是否符合教育目的?是否顧及學生受教權?管教行為是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要領。

    保障學生之受教權與身體自主權符合進步國家的作法,但社會的進步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在零體罰入法之後,對家長、教師、行政部門的挑戰,顯然才正要開始。(2007010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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