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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9 14:56:48瀏覽164|回應0|推薦0 | |
再者,學校應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 應該看到,過去十多年來,一旦發生嚴重之校園體罰事件,受害學生家長每每尋求外力,特別是民意代表出面協助處理,其動機除了不乏央請有力人士出面以要求學校儘快處理外,相當程度其實也反映了家長對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陌生與不信任,值得正視。 家長之所以不信任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一言蔽之,要就是認為不適任教師不會遭懲處,或者終將因為「師師相護」而不了了之。對此一誤解,有必要再次加以澄清。 事實上,教師一旦有體罰情事者,勢將面臨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之追究。 在行政懲處方面,除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申誡(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之處分外,並將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情節嚴重者,更將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處分難謂不重。 至於有關不適任教師終將因為「師師相護」而不了了之的質疑,亦簡單說明如下。 對於不適任教師之獎懲係「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權責,至於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則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為明訂各校教評會之組成與運作事宜,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為規範。此外,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更為周妥,教育部業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俾使各級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時,程序上更臻謹慎完備,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權責上更為明確、適法。 由此來看,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十分完備。關於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懲處,我們固然不樂見家長動輒尋求外力協助,但也要同時呼籲,各級學校無論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若情節嚴重、查証屬實,即應依法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唯有確實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才能重拾家長對現行機制的信任。 最後,主管機關應以具體措施落實友善校園: 自從零體罰條文納入教育基本法之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三令五申宣示不得體罰外,針對各界對於如何落實校園零體罰所提出之諸多配套措施,卻又置若罔聞,斷非落實友善校園應有的態度與作為。 以目前國民中小學最為迫切需要的專任輔導教師之建置為例,《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並規定,國民小學輔導教師:「24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輔導教師:「15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一人。」 然而,回到國民中小學教學現場,不僅多數學校未能依前揭規定設置足額輔導教師,此外,國中小輔導教師也無法比照高中職為專任,多數輔導教師每週僅酌減授課節數若干,究竟要如何兼顧繁重教學與輔導工作?尤有甚者,兼任輔導教師的減授節數,竟然內含在各校的編餘節數內,不僅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的意願將大大降低,學校原本的排課、減課,都會連帶造成影響,屆時不但無法有效減輕專任教師輔管壓力,甚至反而製造學校困擾。 自《教育基本法》增訂零體罰規定,並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公佈施行迄今,已屆滿3年,我們再次呼籲:教師應發揮專業輔導知能,教育主管機關尤應依法行政,儘速補足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以有效減輕第一線教師之壓力,真正達到友善校園的理想。(2010041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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