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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4:50:08瀏覽1258|回應0|推薦2 | |
自從「教育基本法」納入零體罰條款,並於95年12月27日公布實施以來,各界對於落實校園零零罰,有高度期待。然而,誠如吾人多次申明的,若家長的價值觀無法同步導正,教師不能以更為專業的方式管教學生,甚至行政部門的配套措施遲遲難產,相關法案無法及時修正,光是「零體罰入法」,恐怕無法根本解決體罰的結構性原因。 其中,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朝以下方向思考,期待下會期立法院重新開議後,排入議事進程。 首先,釐清體罰定義及管教界線: 雖然此次「教育基本法」修訂第8條第2項條文如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修訂第15條條文如下:「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惟上述修訂條文並未明確定義體罰與管教的法律意義,為免引起爭議,立法院又通過附帶決議如下:「為建立校園完整的輔導管教機制,以免因「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致使「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案通過後,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同時避免本案通過對學校教育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然而,光是這樣似乎仍然無法完成零體罰的配套工作,這是因為,在民國92年10月16日教師法修法時,廢止了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改由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沒想到立法院此次修法又於附帶決議中,要求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未免治絲益棻徒增,竊以為,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宜應回到教師法修法前之規定,即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或與全教會協商訂定;另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首應區別管教與體罰之界線,並注意「管教權法制化」與「訂定法定管教程序」兩大重點,若能如此,當能釐清管教與體罰之爭議。 此外,則應同步修正「國民教育法」:檢視「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之相關規定,均明訂高中職應設置「專任輔導教師」,相對而言,「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則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另於第10條第5項規定:「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準此,「國民教育法」對於學校輔導室與專任輔導教師的規定,顯然於強度上比不上高中職,對於向來習慣選擇性執法的教育行政部門來說,約束力明顯不足,加上教育經費資源有限,導致「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之立法美意形同具文,因此,各縣市國中小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行政工作之教師同仁,恐怕都有繁重課務與行政工作壓力,如何有餘力協助各班老師處理輔導管教學生問題? 我們以為,教師有專業管教的義務,政府的後勤支援同樣責無旁貸。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完成「零體罰入法」之後,接著應積極進行「國民教育法」的修正,增置國民中小學之專業諮輔人員;各縣市教育局在修法完成前,亦應擬定各種對策,改善教師的勞動條件,增進教師專業知能。(2007011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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