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4 14:43:55瀏覽539|回應0|推薦1 | |
選在兒童節前夕,人本教育基金會公布了一份名為「二○○四年國中小校園體罰調查」報告,發現有將近7成的學生表示,近7個月來在校有遭受體罰的情況,顯示學生校園人權遭到極大的漠視云云,一時之間,輿論為之譁然。 無可諱言,「體罰」雖然是不正確也不恰當的「管教」方式,卻曾經在相當時間內的台灣教育史上成為教師管教學生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與教育改革的腳步,「體罰」作為一種管教方式漸不見容於台灣社會,據筆者實地觀察,今天仍以「體罰」管教學生的教師似乎也是少數,倒是擔心動輒得咎的老師因此變得更為明哲保身,而這也是為什麼絕大多數教育工作者對此次人本調查結果表示無法接受的主要原因。 不過,如果從人本基金會對所謂體罰的定義,以及調查的方式觀察,這樣可以「預見」的結果就一點也不讓人意外了。根據人本基金會對所謂體罰的定義,是指「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痛苦的懲罰」,按照這樣廣義的定義,甚至連增加課業與勞動服務都會被歸類為體罰。 在此,筆者不準備討論本次調查的動機與進行的方法,基於體罰對台灣教育的深遠影響,即便筆者相信人本報告中這樣超高的體罰比率與真實的校園情況有相當的差距,不過,所謂的「體罰」與因此衍生出的教育與法律問題還是值得所有關心台灣教育者正視。 釐清管教與體罰的模糊空間 事實上,教師管教學生不僅在傳統教育上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就法律的層面觀察也是於法有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明訂,「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則指出,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甚至為了避免教育內部事項成為人民與學校爭頌的焦點,「行政程序法」第三條也明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受行政程序法之限制。 然而,依法有據的行為,為何成為輿論要求禁止體罰呼籲之焦點?問題恐怕就出在管教與體罰之間存在模糊的灰色地帶。綜觀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通常授權教師在管教學生時可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四、調整座位;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適當措施」,其中「其他適當措施」表面上雖然賦予教師依專業判斷管教學生的空間,問題是管教與體罰的認定往往只在一線之間,也因此每每成為親師兩造衝突的導火線,為了根本解決管教灰色地帶所衍生的親師衝突,是否有必要將所謂的「其他適當措施」予以具象化,實在值得進一步討論。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之管教權只給予教師基於教育專業進行管教行為的權利,並無法保障教師在管教過當時有免於法律責任的權利,一旦管教過當乃至於構成體罰,上述這些賦予教師管教的「辦法」是無法保證教師得以免責,過於嚴重之體罰,不但對於學生身心影響巨大,教師恐亦將面臨民刑事責任,甚至因此無法再任教育工作(教師法第十四條)。 家長、教師與教育行政一起努力落實「零體罰」 其實,在人本報告出爐之後,所有教育工作者更為關心的是,台灣社會如何真正減少學生的問題行為?學校是社會的縮影,沒有問題學生,只有問題家庭,以台灣目前雙薪家庭為主與單親家庭日益增加的趨勢,家庭暴力與受虐兒更是層出不窮,要減少學生的問題行為勢必還要努力,長期關心學校教育的人本與各家長團體,或許也該注意早已病入膏肓的家庭教育。 話說回來,為何七0年代以前一度曾經是親師維持良性互動的管教問題,在今天卻屢屢成為親師之間衝突的焦點?進一步分析,家長的態度也是糾紛迭起的主因,筆者以為,鼓勵教師責罰孩子的家長與限制教師管教孩子的家長同樣不智,鼓勵責罰孩子顯然不為絕大多數教師所接受,而限制教師管教學生恐怕受害的將是孩子本身。站在教師的立場,最希望的莫過於是,親師之間可以就孩子的所有問題進行理性的溝通,並且共同找出對孩子最為有效的管教方式。在台灣這樣民主的社會與開放的教育中,親師都應體認,關於孩子,親師是長遠的伙伴關係。 至於教育行政方面能做的也不遠止於口頭的宣示,要知道校園的體罰問題,相當程度上是因為專業輔導人員的嚴重不足所致,「窮不能窮教育」,筆者呼籲教育部儘速落實「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之規定,以真正減輕鎮日忙於教學工作的教師在面臨管教問題時的壓力,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的美意,或許才是真正達到「零體罰」的開始。 最後,縱然只有極少數的老師仍然以體罰管教學生,對所有基層教師而言,人本報告毋寧都是一種挫折。不過,人本報告至少凸顯了管教孩子不再只是單純的教育問題,在這樣的社會條件與輿論氛圍下更像一個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希望,在釐清管教的教育內涵與法律問題之後,所有關心教育的家長與社會團體,也能以更為嚴肅的態度重新審視教師教育權的問題,因為教師教育權是兒童人權的基礎,動輒得咎的教師絕非台灣教育之福。當然,所有基層教師也不該就此懷憂喪志,畢竟真正體罰學生的只是少數中的少數,對所有基層教師來說,體罰已然不再是教育的必要之惡,但如何讓學生向上提升卻始終是我們的職責。(20040416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第108號 ) |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字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