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4 14:45:54瀏覽335|回應0|推薦1 | |
近來透過媒體報導,校園體罰事件廣為各界關注。為消弭不當體罰,台北市教育局於十二月十七日舉行零體罰宣示大會,要求北市二百八十餘所各級學校校長出席,並簽署「台北市教育人員零體罰共同約定」,會後還要各校長把立約書帶回讓全校教師簽署,同時接受教育局核備。教育局表示,有些學校僅以記申誡、警告來處分不當體罰學生的教師,有姑息嫌疑,未來將規定若體罰屬實,教師一律記大過處分。 筆者完全理解北市教育局落實校園零體罰的用心,但我們也必須指出,這樣的宣示大會與強制要求校長教師簽署所謂零體罰立約書,實無助於解決體罰問題。至於「體罰屬實教師一律記大過」的說法,在本質上更是以行政權侵犯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的法定職權,恰恰是違反民主法治教育的作法。 筆者之所以如此甘冒不諱,實在是看到多數媒體在報導所謂體罰事件時,並未能深入討論體罰形成的結構性原因並提供解決之道,進而將所有的壓力加諸於老師,甚至藉此把大多數沒有體罰的教師連帶一起污名化了。 必須承認,或由於不打不成器的傳統文化作祟,或由於行政支援系統嚴重不足,甚至於法治精神尚未能於校園生根,體罰確實是過往不少台灣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常用的方式之一,然而,近年來隨著威權體制的崩解與民主化,體罰作為一種管教方式也漸不見容於台灣社會,基本上,仍然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老師也絕對是少數中的少數,絕大部分的老師也都願意以更為合法有效的方式輔導與管教學生,當然各界願意共同關注校園體罰問題絕對是一種人權上的進步,但是把全部的責任與壓力歸諸於教師,不僅不公平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體罰問題。 形成體罰的主要原因除了傳統文化與校園民主法治遲遲無法落實外,筆者以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權限與體罰之界線模糊亦是主因。「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雖然明訂,「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亦指明,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惟查相關教育法規,並未對於教師輔導管教的權限與體罰之定義作進一步明確之規範,特別是在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隨教師法修法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廢止,並改由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後,有關輔導管教與體罰的爭議更是莫衷一是層出不窮。 進一步看,不論是各校自訂的辦法,或原教育部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表面上確實賦予了教師依專業判斷管教學生的空間,但缺乏具體可操作之輔導管教策略與作法亦是事實,也由於教師管教學生之權限不明,兼以各界對於體罰之定義恐亦不一致,親師之間也因此衍生出許多糾紛。事實上,儘速釐清相關爭議,不僅有助於老師的教學與管教,亦符合許多望子成龍成鳳的家長之期待,筆者曾多次與家長討論有關體罰問題的看法,一如預期,多數家長表達了反對教師體罰學生之立場,但也有相當比例的家長更擔心,動輒得咎的老師是否從此選擇明哲保身而不再認真管教他們的子弟? 主管機關與其一再地宣示不得體罰,甚至把所有責任歸於教師,莫如正視體罰存在的原因,加強向家長與教師宣導,並協助釐清管教與體罰之爭議,好讓親師生有所依循,此外應以更積極的作為尋求根本解決,例如,落實「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之規定,依法設置增加各校專任輔導老師,以真正減輕勞動條件瀕臨極限的教師在面臨管教問題時的壓力。 最後,必須藉貴報再予澄清的是,有關教師組織對於體罰的立場,包括全國教師會與各地方教師會不止支持校園零體罰的訴求,更透過組織教育訓練不斷向會員呼籲:要以更專業的方式管教學生。另外有關因體罰衍生的所謂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教師會向來之主張就是毋枉毋縱及依法定程序議處,只要事證明確,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即應依情節輕重懲處,嚴重者甚至應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完全沒有所謂「師師相護」的問題,這也是我們認為應尊重各相關委員會法定職權而反對「體罰一律記大過」的根本原因。 減少結構性體罰,教師、家長與教育行政都有其責任,惟從「台北市教育人員零體罰共同約定」一案觀察,教育局走得顯然是一條看似面對實則迴避的路。(2005010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