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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17:18:21瀏覽600|回應0|推薦1 | |
回顧過去的一年,氣候變遷帶給了全球重大的生命、經濟和環境衝擊的鉅額代價,包括中歐致命的洪災,墨西哥與中國大陸的洪災與土石流,俄羅斯破紀錄的熱浪,以及巴基斯坦災難性的季風水災等大事件。這些一連串事件對全球是一項氣候變遷衝擊的警訊與揭示,照理說現在應該是我們人類對限制全球暖化採取強烈有效行動的關鍵時刻,我們必需注意這些警訊,而且在即將來臨的坎昆氣候會議上,努力談判折衝將各方不同立場轉化成針對全球氣候議題真正的具有約束力之有效行動。然而繼去年哥本哈根締約國COP15氣候大會後,今年五月德國波恩氣候會議與十月中國天津氣候會議相繼先後也都無法達成具體有效的共識與行動,由此已可預見年底在墨西哥坎昆COP16氣候變遷會議的前景已呈相當悲觀的情勢。今年年底的坎昆會議主要任務要旨,在完成與落實去年「哥本哈根協議」之各項工作內容包括:
簡言之,哥本哈根決議可以說是包括了以上工作項目內容一籃子議題的協議,在今年三次波恩與天津氣候會議上,各國政府已經對此一籃子決議的每個議題細節進行了討論,包括長期維持地球增溫不超過2度C的願景共識、如何調適不可避免的氣候變遷衝擊,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與期程、資金支持和能力構建以及「京都議定書」的延續等,各國政府需要在坎昆會議上對這些議題所達成的案文進行決議。然而不管是UNFCCC執行秘書長克利絲汀娜菲格列斯或地主國墨西哥外長埃司皮諾薩都表示,這次坎昆會議能夠完成的議題恐怕將相當有限,以目前各方爭議不下的情況下,想要在坎昆會議上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很難,可能必須拖延到明後年的南非或漢城氣候變遷大會會議上再去討論。在十月天津會議結束後菲格列斯女士也表示,要想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氣候協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她認為這次坎昆COP16會議最有可能達成共識的內容可能主要包括在兩方面:一是氣候變遷的調適框架,二是資金與技術合作機制,包括成立一個新的氣候基金。 在聯合國氣候談判方面,針對此次一籃子議題,歷年來各締約方國家早已爭議不斷,立場南轅北轍從來也沒妥協過或採取一致性的立場,傳統上締約方各國的利益鬥爭可以二分法分為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南北對抗立場,若再考慮到自身矛盾與地緣利益又可細分為以美國為首的傘型國家集團、德法為首的歐盟集團、中國為首的77個發展中國家集團、非洲與拉美國家集團、小島嶼國家聯盟以及石油輸出國家集團等。粗略地來說,傘型國家集團是頑固而保守的死硬派,本質上本身是不情願進行有效減量也吝於資金與技術的付出,在談判技巧上則是拿新興發展中排放大國如中國、印度及巴西等為自身減量的藉口擋箭牌,要求這些發展中的排放大國必須先進行減量且接受MRV的三可(可監督、可報告、可核實)監督核實程序,才願進行減排或資金技術援助的談判;歐盟則是談判各方中最積極進取的好榜樣,以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不論在減量或資金技術上都相當主動積極願意承諾相當責任;G77+中國之發展中國家集團則一再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減量責任」,強調以歷史排放或人均排放作為減量責任的劃分,同時亦反對任何違反國家主權的MRV監督核實程序。至於非洲集團或小島嶼聯盟則是地球暖化的主要受害者,談判立場強調世界各國皆應有效減量以確保地球不超過2度C的增溫,且需對受害各國提供符合MRV三可程序的資金與技術援助。總結各方的立場相關重要的爭議議題如下: 一、各國皆不願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量責任協議承諾 雖然說增溫不超過2度C是哥本哈根決議也是全球的共識,但將之化約成減量目標時則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勇於承諾相當的減量努力,目前已開發國家只願承諾到2020年時較1990年之基準上減排12%-19%,這離2度C應承諾之減排40%-45%的平均水準,還有很長一段差距,而開發中國家完全不願承諾以總量為基準的減量責任,最多只願承擔相對減量責任,例如以人均排放或歷史責任排放或GDP相對排放強度為基準的自願減量。因此長期的願景是一個共同理想但基於締約國各自本身的利益,無人願意勇敢地有效減量。 二、京都議定書延續與第二期承諾 「京都議定書」是目前唯一對已開發國家規定了量化減排目標與減排彈性機制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表及違約懲罰機制的國際條約,在此條約下,歐盟的碳權排放交易市場也已成功地運作了五年。若能將京都議定書的精神與範圍有效擴及到全球締約國各方,這對全球氣候溫室氣體有效減量不啻為一大突破。然而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將於2012年到期,之後第二期的安排如何?爭議頗多,已開發國家希望將發展中國家一同納入減量責任規範,進行所謂「並軌」機制的公約修正以防止開發中國家的碳漏損,開發中國家則強力反對,主張減量需遵守聯合國氣候公約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減量責任原則」。此外,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傘型國家甚至不打算承認京都議定書2012年以後繼續有效,換言之,京都議定書的存廢本身也成了爭議的焦點。若真廢除之,可算是我們人類對抗暖化的重大退敗,因為京都議定書是目前人類所能達成唯一對已開發國家的減排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一旦廢除,世界上各國所有的減量行動將化為各說各話毫無法律強制性的自願減量行為,對現行的歐盟碳權排放交易市場也會產生嚴重的衝擊,到時所有相關之碳權現貨與期貨價格將會崩跌落至谷底一毛不值。有關京都議定書第二期的各項議題安排亦有相當多的問題與爭議待解決,如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存續或修正、各國的減量目標與重分配、第二期碳交易與第一期如何銜接、土地利用變化與森林、碳排放計量方法等,茲不贅言。 三、已開發國家在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方面承諾 依照「哥本哈根協議」,已開發國家將在未來3年內向發展中國家提供300億美元「快速啟動」資金,用於減排和調適,並在2020年前,將資金規模提高至每年1000億美元。然而到目前為止已開發國家依然沒有將此承諾化為行動,在資金來源、管理方法、分配方式等機制性與透明性問題上也一直無具體安排,僅有歐盟的資金到位。美國甚至主張:除非如中國等高排放之發展中國家同意讓減排行動受別國監督核實,否則不可能提供減排援助資金,至於其對減量與調適技術轉讓方面的智慧財產權也多有保留。發展中國家則認為已開發國家應負絕大部分全球暖化的責任,因此在資金與技術方面應無條件協助受害的發展中國家進行調適與減量,且由於氣候變遷加劇,氣候災難規模每年不斷擴大,所需資金的規模也應大幅上調,每年100億美元的規模根本不符所需。因此在長期資金支持問題上,目前各方只能說已非常接近於同意設立一個所謂氣候基金,至於如何安排基金的相關機制則需在坎昆會議上進行攻防。 由於上述有關哥本哈根決議落實的重大議題各方面至今均無實質性突破,且各方互信基礎薄弱誠意缺缺,大家都同意目標(如地球增溫不超過2度和應成立一個氣候基金來進行對發展中國家對抗氣候變遷的資金與技術的援助)卻不同意對方提出的作法與行動,然而目標是虛行動是實,全球虛虛實實般地對抗氣候暖化在環境上根本毫無助益,這種態勢將給坎昆氣候談判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期盼今年在坎昆氣候會議上要達成廣泛接受的具法律約束力協議目標與行動,將是遙不可及的奢想。 氣候變遷是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全球性解決方式而非只靠所謂的在地行動就能解決,也非只靠單一國家或單一集團的片面行動就能就能解套,以目前世界各國減量努力的趨勢與立場來看,不僅減量的力道太慢太少也已無法避免氣候變遷衝擊所將帶來的高危害風險。目前全球的減量趨勢與地球暖化的速度在在都顯示了主要經濟體集團包括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都必須加強而且提早進行減量,否則未來人類的氣候災難程度將無法承受。然而,回顧以往,國際間存在的減量組織與協議架構是不充足與不完整的,世人多冀望每年的COP大會會議能逐步達成全面有效性且具約束力之全球協議,遺憾的是,翻閱COP大會的歷史紀錄,除了達成對全球減量具有侷限性的京都議定書外,歷年大會在爭吵與鬥爭中皆無法達成有效的具約束力的全球性氣候協議,無疑地,在去年哥本哈根會議失敗的陰影籠罩下,今年坎昆會議減量的談判將會更加的困難,往後氣候變遷的衝擊將更會形劇烈,人類已共同將地球推入於一個更加脆弱的境地之中,調適氣候變遷從今而後將取代減量成為是世界各國迫在眉睫不得不面對的因應措施。台灣做為地球村的一個成員必須準備好善盡本身應盡的減量責任外,現階段更應及早做好攸關國家安全與全民福祉的各項氣候變遷衝擊調適準備。 在現今國際政經情勢的大架構下,可以得出結論:減量是科學也更是個政治道德訴求,各國代表放在口頭上說說可以,付之行動就成為國內外複雜政治的議題,需要有很多對方與己方配合條件,最重要的條件是單一國家進行減量對抗全球暖化完全無效,需要靠每個國家都進行有效減量才行,所以「白吃午餐」與「囚徒困境」是減量問題國際政治上博奕的特性與本質,在其他國家沒有有效減量前,逕自允諾進行國內減量將無法抑制氣候變遷也會增加國內企業經營的短期成本失去國際競爭力得不償失。然而,調適則是一門複雜的科學與管理藝術,完全不具有白吃午餐的性質,反而是具有如何耕耘就如何收割的特性,因此目前各國不但需要規劃具體的各領域調適目標也需要即刻就採取行動,因為氣候變遷的衝擊已然發生,不預先做好準備因應,每次氣候變遷衝擊來臨時都將會是災難一場坐收。我國既不屬於附件一國家也不屬於發展中國家,因此在減量上實在不必參與國際鬥爭博奕的行列,也沒有理由投入大量心血勇於冒進損害國內經濟發展,只要靜待國際間達成有效協議後再積極遵守即可,至於調適則應立刻積極規劃,投入大量資金(至少要等同於或超過減量所需的資金水準)研發各項調適技術,建置與加強各項調適能力與氣候衝擊的預警系統以及各項災難復健系統。 政府目前亟需的具體調適政策建議,簡要言之,應包括至少(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一、 儘速成立「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的政府高層級專責組織或機關,最好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下成立,選擇一位賢能有領導統御與專業調適技術之人直接負責各部會間以及各層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工作的分工協調整合與監督追蹤管考,目前由經建會統合的方式層級太低不專業不恰當也不具效力。 二、 過去我國長期忽略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的重要性,從屢次的風災衝擊可見,已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強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的研發與行動方案設計,並將調適策略納入中央與地方各項重大發展計畫作為施政決策體系之一環。 三、 即刻進行各領域的氣候變遷脆弱度分析,找出調適障礙,研擬調適因應策略與行動方案措施。 四、 在現今我國調適政策發展初期,相關領域調適政策目標應著重於政府各部門與社會、社區和居民調適能力之建構,包括如調適相關之研究與調查、數據收集與監視、規章、標準、法規之修正與研擬,全國氣候變遷衝擊意識與知覺之提升,以及跨部會與多元科技之工作整合與協調等。 五、 建立氣候風險管理體系,檢討現行保險制度,面對未來遞增的氣候風險應儘量以健全的氣候保險市場功能取代現行的政府救濟制度。此外,政府更應注重經濟發展各項政策帶來之所得分配惡化問題,按照聯合國相關經驗顯示,削減貧窮是一國調適能力構建的最佳方案,而貧富懸殊程度加大只會惡化社會的調適能力。 六、 持續進行國際交流,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變遷相關組織運作,策略上先爭取UNFCCC觀察員身份,再積極參加小島嶼聯盟,將每年赴COP會議的重心更弦易轍從減量轉換改放在調適工作上,原則上應以任何可能方式進入大會會場取得一席之地,展示我國調適政策措施與調適技術上的努力與具體行動成果。 七、 各部會與地方政府之調適措施與行動方案應作優先排序之評估,並建立相關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經濟與技術可行性評估,就各項氣候變遷衝擊下的調適策略與措施,分析評估其施行與否之成本與效益。 八、 調適政策與措施的執行要能注重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兩種方式同時並進,由上而下的國家調適政策的訂定與規劃固然重要,但在執行面必須注重由下而上的地方政府、社區、企業、居民的需求與經驗,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需導入公民、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與討論機制。也唯有以居民或人民為中心的調適措施,考慮到利害相關者的生計與利益,將之與國家調適政策相互整合,推動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方能有成功之希望。 建置並持續長期維護我國氣候變遷調適網站資訊平台,作為國內外資訊交流與教育宣導之統一窗口,提升政府與全民氣候變遷調適的防災意識與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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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