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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14:22:47瀏覽722|回應4|推薦3 | |
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政務官和立法委員不能擁有外國籍.李慶安有〔美國籍〕,卻在台灣當了多年〔美國利委〕,兩邊通吃.這在政治上很糟糕. 但要為李慶安當律師,辯護也是很簡單的事: 中華民國和〔美國〕互不承認,沒有外交關係.也就是說,對中華民國而言,世界上根本沒有〔美國〕這個國家,至少在中華民國法理上如此.既然世界上連〔美國〕這個國家都沒有,李慶安何來〔美國籍〕? 我這個辯護可能在法律傳統上過不去,但是在邏輯上應該無懈可擊.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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