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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04:17:03瀏覽378|回應0|推薦0 | |
• 作者:冰火(35y上班族) 言論自由的範疇,以及其所涉及的合理層面、範圍,一直為大眾爭辯不休。那麼到底何謂言論自由? 根據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以在憲法的保障下,我們得以藉由各式各樣不同的媒體傳播方式,獲得許多不同範疇的知識,以及 立場迥異的資訊傳達。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除為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若以此為規範,那麼,目前肩負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發展之重責大任的主流媒體(不論傳遞形式),絕大部分都違反這條法規。 例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富二代李X瑞性侵案件,或者是某前朝高官因為擁有高級農舍而被監察院彈劾之類的新聞,就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報導,不但易於對社會大眾傳播錯誤的價值觀及行為準則,更讓有心人士可以藉著這樣『深入』探討而依樣畫葫蘆,已經嚴重的毀壞社會秩序及減損公共利益;同時,除非我們選擇關上電視,不買報紙,否則,就極有可能會受到媒體對我們的意識凌遲,所以這也妨礙了我個人自由(但我想和我有相同想法的人絕對不在少數)。
我深信,這類的言論自由,負面是絕對大於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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