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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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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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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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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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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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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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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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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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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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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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保密
(請確實填載,未填載者以不要求保密處理)
□不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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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請確實填寫下列事項,俾本院處理:
一、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
(說明:依憲法規定,本院職權行使對象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如被訴者非公務機關,或不具公務員身分,則非本院處理範圍)
考選部部長及特考司承辦科張幸玉科長、勞委會王如玄委員、國安局蔡得勝局長、調查局張濟平局長、外交部楊進添部長….等官員。
二、陳訴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說明:本院職權為事後監督性質,如所陳事項應先由權責機關〔如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者,本院得不予處理)
□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理由:
■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曾以電子信件向考選部反應-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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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訴事項是否仍於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中?
(說明:應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本院依規定得不予受理;又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或司法程序者,本院得不予調查。)
□是。
■否。原因:■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相關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含再審、非常上訴)已告終了。(請檢附行政救濟機關決定書類、檢察署處分書類、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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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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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馬英九總統亦一再宣誓人權立國精神。
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然而其中卻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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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考選部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在民眾報考特考時,設有年齡的門檻。
以年齡或性別來判斷是否適合擔任公務人員,本來就是一種歧視,存在著達到一定年齡的人就有不適合擔任某項工作的偏見。
且勞委會亦表示國考設有年齡限制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精神。
陳情人曾向考選部意見反應,但考選部表示尊重用人機關的需求,唯用人機關的偏見卻沒有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與國會的監督,嚴重侵害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應考試服公職權。當民間單位一而再在而三,因刊登求職廣告涉及就業歧視而受罰時,公家機關卻始終穩若泰山,不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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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憲法之保障:
例如國安局以:情戰工作性質特殊,工作人員需年輕精壯、體能狀況良好,並經長期培養,始堪勝任,爰訂定35歲應考年齡上限。問題是如何認定36歲的應考民眾就體能狀況欠佳,那為何該單位仍有45歲尚在服勤的情報人員呢?
況且特考特用六年不得轉任,因此長期培養只是該單位的片面說法,一旦六年時間一到,該單位人員即可轉任其他公職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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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違法之情形:
且用人機關自訂應考年齡的上限,亦存在徇私舞弊的可能性。因為在應考資格上限制民眾報考,如35歲始得報名,將使報名人數大大減低。若調查局(30歲)、國安局(35歲)的公務員希望家中親屬可以到該單位服務,將可以使家人得到較高的錄取機會(沒有所謂萬年考生,一過年齡上限即不能報考)。,嚴重危害考試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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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員怠惰之可能:
而勞委會明知國考年齡設限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精神卻不積極為民眾爭取權益、考選部身為國家考試負責單位,亦未對於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應考試服公職權積極維護,亦有卸責怠惰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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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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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監察委員主持公道,要求國安局、調查局…等單位不得違反就業服務法精神,對於該單位請考選部辦理之各項特考,就有關應考人年齡、體格….等人與生具有之特徵進行條件限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並要求考選部、勞委會善盡職守,為民眾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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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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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報載關於國家考試年齡限制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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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選部有關意見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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