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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聯盟關切「電子通訊傳播法」,網路政治批判及情色影音,全面下架?
2015/10/23 14:57:27瀏覽464|回應0|推薦0

針對10.22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21日通過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是台灣第一次想以專法的方式,建立網路新秩序一事。言論自由聯盟核心幹部蘇諍立即於22日電聯承辦官員了解。由於NCC官員強調,相關條文將於下周公布,蘇諍仍清楚表達關切與疑慮的立場。

 

蘇諍說,台灣為尊重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未有專法來管制或維持網路言論,而是將相關爭議,交付民刑等諸法來裁判是非。因此,對於網路上過當或不法的言論,均已適當懲罰,實無再行制定專法之必要。

 

蘇諍進一步強調,就媒體報導,制定該法的益處之一,是對於不當言論如情色公然侮辱網路霸凌學術著作盜用政治漫罵等,要求網路平台也就是載具,立即下架。惟未來一旦立法完成,新法上路熱頭過後,立法之前講得天花亂墜不枚勝舉的益處,最終圖窮匕見,只剩下提供部分兒少與婦女團體,不必透過訴訟,即可輕易恐嚇網路平台,立即下架色情內容,是唯一的創法目的。

 

蘇諍說,網際網路雖係傳播管道之一,但影響力微乎其微,舉時下最夯的臉書為例,就算是天天上電視的政治人物,按讚數最多是3000多人,經常是千人上下。尋常國民所成立的臉書,按讚數多在百人之下,不到十人者比比皆是。所以對付這種極微型的網路媒體,要設立專法制約相關言論,顯然是大砲打小鳥,NCC主委石世豪頗有閒極無聊之議。

 

據了解,由於電子通訊傳播法係台灣第一部建立網路新秩序的專法,已引起外界高度關切。未來會不會實施實名制,言盟密切注意中。

 

電子通訊傳播法相關新聞請看 虛線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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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 10 月 21 日第 666 次委員會議審查「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初步決議,未來為了避免所謂「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一般人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因使用行為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發生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遏止損害不斷擴大。

NCC 表示,由於現在網際網路已成為國人極為重要的溝通媒介,並且利用網路經營電子商務或提供應用軟體等服務,許多人都在網路上處於一種持續流動狀態。尤其網際網路無遠弗屆,早已跨越行政管制所及之國界,為維護電子通訊傳播環境的秩序,並保障國民權益,經參酌各國作法,而訂定「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

NCC 表示,對應網際網路服務模式,行政管制應自我節制,不得恣意介入干預,否則可能扼殺創新、妨害網路產業發展。因此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的規範主體為利用電子通訊傳播之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軸。

NCC 強調,對電子通訊傳播行為為一般性規範,且除該草案規定外,使用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行為仍應遵守民刑事等一般法律規範。

為維護彈性自由的使用環境,參與者亦負有資訊透明之義務:例如揭露營業公開資訊、服務使用條款等附隨義務。同時,為避免所謂「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該草案規定使用人於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因使用行為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發生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遏止損害不斷擴大。

 

 

 

 

 

http://technews.tw/2015/10/23/ncc-cyberbullying/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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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inshow&aid=3388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