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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保證金」改革連署書--衝破850萬年輕人參政高牆(連署名單增列中)
2016/03/20 22:42:45瀏覽421|回應0|推薦0

選舉保證金」改革連署書

  ----衝破850年輕人及小黨參政高牆(2016.03.20)

 

言論自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有鑑於台灣各項公職選舉徵收的保證金太高,已為月薪4萬元以下850萬年輕人以及眾多小黨建築參政高牆,嚴重違反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務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內政部雖聽見民瘼,卻堅持不肯降低選舉保證金,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擔心公民參選爆炸,倘單一選舉區有萬人參選,投、開票作業程序,將造成極度嚴重困擾。

 

    外界雖建議以電腦投票來改善投、開票效率,但如何確保投票的秘密性與開票的公正性,是當今科技尚無能克服之難題。尤其國內外駭客滿天飛,侵入投開票系統,竄改相關結果,絕非不可能的任務。

 

    為符合台灣時下鼓勵年輕人關心與參與政治的狂潮,本聯盟已舉辦「小黨及素人參政贏的策略研討會」,特就古委員文發會中提出的「選舉過後,無條件全額退還保證金」之主張,深耕及精緻化,擬妥(a)(b)兩策如下:

         
   本聯盟將於連署啟動兩個月內,陳情立法委員等,祈求召開公聽會,就兩策及其他人士之提案,研商共識,以茲未來改革選舉保證金,擴大年輕人參政權之方向。

 

(直轄市長保證金200萬部分如何改革,將另行公告)

 

連署單位或人士:

 

 

台灣新住民福利黨歐陽主席台

幸福勞工黨趙主席清枝

大愛憲法聯盟孫主席約翰

新客家黨古主席文發(2016立委參選人)

大愛憲法聯盟洪執行長顯政(2016立委參選人)

白黨黏主席丁山

台灣志工黨陳主席柏光

幸福大聯盟吳總評議長開疆

政治議題聯盟周主席宗棠

中國天同黨邵主席伯祥

 

 

中華電信工會曾理事敬宗

2018新北市議員參選人曾委員文聖

台灣藍沙慘案誌作者:張主席擎

台中市退伍軍人協會高常務理事燕宇

台中市中高齡就業促進協會朱理事廷章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作者:黃才昱老師

  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謝教授創智

  彰化縣興北里劉里長忠仁

台中市中高齡就業促進協會劉總幹事金邦

台中教育大學蘇伊文教授

 

 

 言論自由聯盟蕭主席忠漢

2018北市議員參選人蘇諍秘書長


 

 (a)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改為按照候選人實際支出,退還保證金制,但上限不超過候選人所繳交之保證金。(第一個表格)

 

 

(b)大幅提高保證金,如直轄市議員從20萬元調高至50萬元,但選後無條件全額退還。(第二個表格)

 

 

 

 

 

                   

建 議 修 改 條 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
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
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照候選人實際選舉花費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
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
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實支實退制,能防制某些志在參選,不在競選或當選的候選人,從投入選戰第一天起,至最後一天止,毫無任何推銷自己競選活動,而單純依賴選舉公報及電視政見贏取選票。

 

() 實支實退制,在某種意義上,象徵國家贊助部分經費,協助公民挺身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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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修 改 條 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
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
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

降低民眾參選爆炸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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