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上帝找我喝咖啡,從高處墜落,法院判要賠傷害險!
作者:黃才昱老師
編校:言論自由聯盟蘇諍
有人說,上帝找我喝咖啡,所以由高處墜落,法院竟然判決保險公司要賠傷害險。哇賽,這是甚麼大道理呢?
依照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學者江朝國於其所著保險法論一書中明載:「所謂『故意自殺』指行為人於精神正常狀態下所為者而言,若因精神失常而『故意自殺』,則仍屬意外傷亡。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曾經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所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係針對「結果」而言,亦即預見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義務結果之發生,並促其發生,或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因此現代保險官網說,故意不含精神障礙致死行為,因此有人說上帝找我喝咖啡,由高處墜落,法院判決賠傷害險。
另外,我們順便一提,精神障礙者帶病投保問題。
保險法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帶病投保只有在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或不理賠;如果不足以影響,當然也是要理賠的,例如舌癌病故,還硬要扯出肝病病史,就被外界認為,是與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無關,所以要理賠保戶。
至於,精神障礙者走在路上被車子撞傷或死亡,只要是在保戶遵守相關法令下,例如,沒有像跳跳姐一樣,看見車子開過來就故意往車子衝撞等,既然正常人走在馬路上,也有可能會被車輛撞傷或死,因此保險公司是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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