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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2年遲到78次, 為何旅行社解僱無理 ?
2015/04/25 23:58:18瀏覽936|回應1|推薦3

作者:黃才昱老師

旅行社郭姓女幹部嘲笑南韓籍李姓老闆「中文不好」,並消遣「要不要滾回去打仗」,李憤而以郭女常上班遲到,還以手機登入公司系統打卡掩飾等理由開除她,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不曾告誡或懲罰郭女,判決解雇違法,全案可上訴。

 新聞內容全文 http://udn.com/news/story/7321/846483

2年遲到78次-解雇無理2015-04-19 02:26:20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法院判決是勞工法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謂「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六七號判決意旨,「解僱應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換言之,如雇主對於勞工損害勞動關係的行為,本可以警告、申誡、記過、扣發獎金、扣薪或不予升遷等方式加以懲戒,則應優先選擇較輕的懲戒措施,指有解僱成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時,才可以合法解僱勞工。

本篇新聞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影響公司秩序,應該以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處罰,不能違法直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改判郭女勝訴,全案可上訴。

 在 筆者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 10版 ,有一篇文章討論私德不佳, 常常遲到 ,代打卡, 公司可資遣員工嗎?收集勞方,資方各有勝負的幾則判決,其中麥當勞與某主管因為遲到發生的免職訴訟,法院的判決是說,勞工遲到次數雖然很嚴重,但因為不超過公司所頒布工作規則所規定的遲到必須解雇的次數,所以判勞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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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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