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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穿越馬路被撞癱,千萬賠償金只剩89萬,為何會這樣?
2015/04/25 23:52:08瀏覽720|回應0|推薦0

作者:黃才昱老師

言論自由聯盟蘇諍編審

 2年前新北市1名就讀國二的少女,下課後自三芝區公車站牌穿越設有分向島的台二線公路,遭江姓男子開車撞癱,終身需要看護,向江男提告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少女原可獲賠1500餘萬元,但因少女違規穿越馬路,應自負8成肇責,再扣除已領取保險費200多萬,今僅判江男須陪89萬餘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416/593860/

 

1500萬元是如何計算? 應自負8成肇責,又是如何認定? 本案少女偏癱和一目失明,終身無法工作,並需人隨時照料。以最花錢的看護費為例來計算, 每天看護費2000元 ,一年72萬, 國二14歲照顧到84歲 , 70年看護費,用霍夫曼公式 ,早就超過1千多萬元。

 為何實際判決賠償金額比較低 ,因為行人違規闖越內車道分隔島,侵犯駕駛人的路權,所以法官認為少女違規穿越馬路,應對此車禍事件負起一定之責任。 而駕駛人雖然辯詞,當時天色昏暗又下雨,眼睛一瞄到要閃避已來不及 。不過法官認定,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固為夜間且下雨,但路上有照明,且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因此江男仍需負有一定的過失責任。

黃才昱老師認為 ,所謂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任何駕駛人碰到突然而來的人或物,用正常速度 ,也來不及煞車,就是俗稱的反應時間距離之內(白話就是,當車主發現人或物,立即踩剎車,依據車速,車輛還會滑行至停止的距離),是應注意、能注意、無法注意,不是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當然無過失可言,只是如何證明煞車來不及的問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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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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