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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09:48:41瀏覽16471|回應0|推薦1 | |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請問如果我有一筆農地756坪,現在想蓋一棟(36坪2F), 過幾年後,能在旁邊再蓋一棟嗎? 另小弟最近看了一塊地,它是一筆約3000坪的農地, 由10位有親戚關係的地主共同持有, 其中有位地主透過仲介想出售他的持分並同意配蓋, 他的持有面積有150坪。 仲介說可以用分管指定的方式取得 所有地主蓋章同意後買下這塊150坪的地 而且配蓋,我的疑問是,這個辦法行的通嗎(註一)?
按「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 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為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是農業用地(註二)個別興建農舍時, 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第29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 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 所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 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 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 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 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 (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 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 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 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 擅自變更使用。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 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 工廠及? 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 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4-1 條:「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 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 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 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 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5條:「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7條「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 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 有關規定。」、第10條:「農舍以外之建築物 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 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其適用。 換言之,法令似未禁止一筆農業用地 不得蓋兩棟以上之農舍,惟從農業用地興 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觀之, 此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 單一筆農業用地而言,其立法意旨明確, 一筆土地僅得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為限。 共有農地,亦同(註三), 但「檢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分管契約以 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除外(註四), 蓋「『共有農地即有分管契約,且經其他共有人 書面同意在案,基於債之相對性,共有人自得 在其分管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排斥他共有人之 干涉(註五),分管後共有人各自之範圍, 實際上已成為「單一農業用地」』; 加上『分管契約已成社會常見情況, 在法律未明文禁止下,苟不容共有農地有分管 契約之共有人,單獨申請在其分管範圍內 興建農舍, 顯不符實際及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要求』之故也」。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 請問一筆農地能蓋兩棟農舍嗎? 及96年8月5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 分管指定的地可以買來蓋農舍嗎。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 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 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 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 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參照)。
2007/9/7農地共同持分是否可申請蓋農??回覆內容 :「內人和其姐姐共同擁有約1100坪農牧用地 (屬於山坡地保育區)各1/2權利,兩人均無農?, 是否可申請蓋自有農??又產權應如何登記? 請惠予回復謝謝! 一、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共有 農地申請興建農舍,依據本會96年3月6日研商 「農舍承受人資格、無自用農舍查核、 共有農地申請農舍等案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略以: 「…2.以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 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 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並需興建在 所分管土地範圍內,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 日後共有土地辦理分割,未興建農舍之土地可 要求取消註記。」惟單筆農地可興建農舍最大面積 為330平方公尺。二、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 地……。」,此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 土地登記之單一筆農業用地而言,其立法意旨明確, 一筆土地僅得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為限, 共有農地除依上開處理原則申請興建農舍外, 共有人亦得共同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 三、至申請興建農舍則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第3條第1! 項規定,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 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 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 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 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 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 申請人為該 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可資參照。
2007/4/25農地共有回覆內容: 「對不起因為你們之前的解釋函都找不到了.. 所以我問一下農地持有時間為農發條例修正前. .共有人有3人..但其中二人因法拍而為移轉.. 今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修正前取得).. 另二人(新取得者)願簽發同意書供第三人興建農舍.. 問:農舍之建敝率係以整筆土地計算或依申請人 持分部份計算?因為之前貴站的網站有敘明說 屬於私權行為..但我已經找不到了..而且好像 一些釋函都刪掉了..所以留言在此..可否提供 下載的位址謝... 一、台端來文知悉。 二、有關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本會96年3月6日召開「研商農舍承受人資格、 無自用農舍查核、共有農地申建農舍等案 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為符合產權單純化,修正前已取得之 共有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要求辦理 土地分割再申請興建農舍。 (二)以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 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 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 並需興建在所分管土地範圍內, 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日後共有土地辦理分割, 未興建農舍之土地可要求取消註記。 (三)耕地之分割並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相關規定。 三、至解釋函查詢網站,請台端逕上農委會 農地管理法規檢索系統 ( 惟該站資料尚未登載近期相關解釋函令, 本局刻正研議辦理,謝謝您對政務之關心, 本局在此敬申謝忱。」參照。
第123號判例:「共有人間如未訂有分管契約, 劃分各共有人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之範圍, 任一共有人要不得獨占某一部分之共有物, 排斥他共有人之共有權而自為使用收益。」參照。 http://farmlaw.coa.gov.tw/main.htm)查詢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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