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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格局不滿意,得否申請變更?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2008/03/11 08:39:53瀏覽6031|回應0|推薦1

農舍格局不滿意,得否申請變更?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對於農舍格局不滿意,想變更需要提出申請嗎?(外觀也有小變更)要以何種名目申請(註一)?


【解析】

按「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為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農業用地(註二)個別興建農舍時,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 u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4-1 條:「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第5條:「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第7條「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第10條:「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其適用。

換言之,農舍雖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但仍得申請變更,且變更使用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亦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惟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從而,對於農舍格局不滿意,除「變更使用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外,仍得申請變更,惟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當然,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仍應遵守,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4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請教農舍變更格局要如何申請?
註二:此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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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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