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6款、第25條、第154條、第155條定有明文,是登記機關應備土地所有權狀,並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狀,畢竟只是一張紙,難免損壞或滅失,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及第15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得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至於土地所有權人不知自己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或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按地政機關設有「地籍總歸戶」(註二),可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檢附申請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出具國民身分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24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請問農路要如何捐給政府:「土地權狀只有地號、土地標示、地目、等則、面積、權利範圍、坐落;不像房屋權狀比較好保管,而且往往一筆土地是有好幾張,如果弄丟了幾張土地權狀,要如何查出另外土地權狀內,有一項是等則,是什麼意思。土地權狀字號,也要記錄嗎?」改寫而成。
註二: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現本司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即將建置完成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至本資料庫,未來可於此資料庫上執行總歸戶之工作。惟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名詞)。
註三:臺北市民e點通--線上申辦服務系統(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24151)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