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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15:06:28瀏覽2331|回應9|推薦9 | |
為了能夠到美國留學,陳幸妤在 對於陳幸妤這樣的作法,我有些疑問,第一,如果將護照交給了美國在台協會,那陳幸妤到美國的時候,憑什麼文件通過海關?或者由美國在台協會出具文件──內容是說該會保有陳幸妤的護照──而憑此文件就可以通過海關?試想,美國連簽證都不給陳幸妤了,怎麼有可能出具這樣的文件?因此,我不禁懷疑,難道陳幸妤有綠卡? 第二個疑問是,何謂叫做重金交保?陳幸妤犯的是偽證罪,並非什麼重罪,就算拿出五千萬元做所謂的「重金交保」,以他們家族的財力,當然可以棄保潛逃了。因此,重金交保是沒有意義的。 第三個疑問是,把小孩子留在國內而自己出國,這樣做合適嗎?以往總是聽說某個母親為了扶養孩子,一個人兼三份工作;某位母親為了孩子,犧牲自己,做人們不愛做的行業;如今,我聽到是陳幸妤這位母親,為了自己,而把三個小孩留在台灣,我不能說她錯,我只能說,她的所作所為,和我的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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