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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10:12:23瀏覽284|回應0|推薦3 | |
12月1日是《開羅宣言》70周年,近月以來國史館為此舉辦特展,外交部也與國立政治大學聯合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本報特別為此舉辦座談,發表社論,一切都是因為此事不但對中國現代史,對兩岸關係的未來,對台灣的歸屬,甚至對當前的東海變局,都曾經或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戰方殷,中、美、英3國領袖於11月23至27日齊聚開羅,並在12月1日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主要內容在「日本所竊據的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應該歸還中華民國,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務必將其驅逐。」 該宣言後經中、美、英3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發表《波茨坦公告》,經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號戰艦簽署《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後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有其政治及法律的拘束力。 1950年中,韓戰爆發,美方一度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只是權宜之計,是要為其介入台海爭端,中立台灣海峽尋找藉口,但在其與中共簽署《上海公報》,採取一中政策後,此說已成過眼雲煙。 台灣內部主張獨立的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有的質疑宣言的存在、有效,有的說該宣言無人簽名,只是新聞公報沒有約束力,缺乏法律效果,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舊金山和約》為準,而中華民國沒有參與舊金山和會,反正台灣地位未定就是了,但現在也有人強調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等,不一而足。 《開羅宣言》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在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就有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則表明要實行《開羅宣言》。實踐證明了《開羅宣言》的效力。 同樣的,根據維基百科,在國際法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視同為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雖然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但後來與日本簽定的《中日和約》乃是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之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據此,台灣確屬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雖然在治權上目前僅及於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中華民國的領土仍然依其固有疆域,自然應該主張國家統一,只是在大陸地區卻另外有個有效行使統治權的政權存在,所以兩岸現況只能是主權重疊、治權分立。這也就是馬英九總統所主張的主權互不(不能)承認、治權互不(不應)否認的道理。 從我們的立場來說,國家與主權是一回事、政權與治權又是另一回事,國族整體利益應該大於政權各別利益和分歧。一般民眾對於兩岸應該不獨、不武的立場全然可以理解,但對統與不統的主張仍有異見,對於北京選擇性面對中華民國當年的事蹟也有看法,由於中共不能正視當年國民政府在開羅會議中的重大成就,使其如今在處理台灣議題、釣魚台爭端、甚至琉球歸屬問題上都顯得左支右絀,無法理直氣壯的據理力爭,殊屬遺憾。 於今之計,兩岸應正視與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共同構建統一的史觀,肯定中華民國當年的非凡成就,莫再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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