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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03:31:13瀏覽8837|回應4|推薦11 | |
前兩天因為老爸的國民年金繳款單近兩個月沒有收到,老媽打了通電話到國民年金保險局去詢問,對方問了老爸的資料之後和老媽的對話如下: 承:對不起,賈先生是軍人退伍已經領取了軍保退休金,所以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規定。 媽:可是他沒有領終身俸,這樣也算嗎? 承:那個和我們沒關係,規定是這樣。 媽:既然不能保險,那之前繳的保險金應該要退還吧!怎麼都不通知? 承:規定是我們不主動通知,要民眾自行申請之後我們才會受理。 媽:那拖了這麼久,難道不用算利息嗎? 承:沒有規定 媽:我們老百姓晚繳個幾天你們就要算滯納金,你們拖我們好幾個月,卻什麼都沒有!這什麼政府?搶劫呀!扣(掛電話的聲音) 聽完老媽的「忼葡輪」之後我嚇了一跳,去查閱了勞保局的網站後發現,領了勞保退休金的人可以保,領了老農年金的人可以保,就只有退伍軍人不可以保!這樣公平嗎?這些人以前還被稱之為榮譽國民呢! 查到的相關資料節錄如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qVSfrb7aT0%3D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國民年金保險法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六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很多人對於軍人保險金、終身俸、優惠存款都搞不清楚,但是參予立法的立法委員們難道也不懂?有很多退伍軍人和我老爸一樣並沒有領終身俸,而老一輩的軍保退休金加退伍金可能也只不過一二十萬到五十萬不等,雖然老一輩的有十八%的優惠利率,但是二十萬的優惠利息一年能有多錢?這些錢夠不夠達到「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這樣的標準? 以上是老一輩有優惠存款的,民國八十七年以後入伍的職業軍人就沒有優惠存款了!雖然領的退伍金比較多,但是能多到多少?像我自己的例子,我服役五年半,退伍金雖然領了近八十萬,但這些錢夠我退休之後的生活嗎?幸運的是我還健康,還有工作,將來還有勞保年金可以領。 但是因公傷殘的退伍軍人呢?退伍之後沒有投入職場的女性軍士官呢?這些沒有其他保障的少數國民是不是也是政府應該照顧的國民?那何以這些人被排除在國保的範圍之外? 軍人給人的印象就是有十八%、有終身俸這種看似不公不義的福利政策!但是不是所有退伍軍人都有終身俸這種好康,也不是所有十八%的利息一年都有十幾萬,軍保退休金和老年給付怎麼能畫上等號呀?有十八%、有終身俸且生活無虞的人不該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我認同!但是沒有這些好康的退伍軍人,是不是也該排除在外?這樣排除在外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 我們怎能因為過去偏差的福利政策去懲罰現在的人呢? 老媽事後打了一通電話到立委張顯耀先生的辦公室,是助理接聽的。他聽了老媽的陳情之後也無奈的表示,委員們已經提案修法了,但是礙於議事延宕,所以到現在遲遲沒有動作他們也無可奈何。 如果連立法委員都無可奈何,那小老百姓的我們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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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