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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8國中小校長遴選應通盤檢討
2012/12/18 16:16:46瀏覽162|回應0|推薦0

時序又進入地區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期程,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比較金門縣與台灣各縣市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地區現行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顯然尚有不小檢討空間。

首先,就法制面而言,《國民教育法》第9條明訂,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並由遴選產生,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金門縣政府即依《國民教育法》之授權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惟就法規用語而言,前揭《要點》實應正名為《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辦法》,以符《國民教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縣府亦可參考台北市政府作法,於縣議會推動《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立法,將校長遴選作業規範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

其次,檢視地區現行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機制,亦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舉其大者如下: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有必要予以調整:依《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相關規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府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縣府聘(派)任之,其中應有教師代表和家長會代表參與,惟家長會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淺見以為,前揭規定顯然未臻明確,對縣府之空白授權過多,亦有違校長遴選精神,以台北市為例,其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組成則包括各類人員代表,分別有「家長會代表三人」、「專家學者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三人」、「校長代表三人」、「市政府代表三人」,其遴選委員會組成模式或有值得縣府借鏡之處。

二、出缺學校教師、家長意見應獲重視:國民中小學校長既然由官派改為遴選產生,即應重視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與家長意見,然而,依《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規定,「委員會審議校長人選時,得邀請各該學校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代表列席表示意見。」較諸其他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應有出缺學校之教師與家長代表之規定,地區出缺學校之教師與家長對於校長遴選之參與明顯不足,建議儘速修正,以落實校園民主。

三、增加候用校長名額、縮短遴選作業期程:綜觀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實施現況,最為外界詬病者,即在於候用校長額度不足,以及作業模式未能體現為校舉才之遴選精神,由於候用校長不足,大多數縣市之校長供需比接近11,這樣的結構注定校長遴選只能淪為現職校長的輪動機制,注定校長遴選只能成為行禮如儀的形式,完全喪失為校舉才的校長遴選基本精神,建議縣府定期進行國中小校長儲訓,並縮短遴選作業期程,為地區國民中小學遴選出更多的優質校長。(20100518金門日報浯江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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