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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十年5】治國方略- -15大項改革之第1大項 修廢台灣不公不義的惡法
2019/05/10 13:31:55瀏覽790|回應0|推薦0

攸關人民權益、迫切修繕之法律條文,陳請鈞閱

陳請人:李金龍(現職,公立大學副教授)

前言

    什麼法律,可以直接或間接迫使被告(實質並非主嫌或核心共犯)家破人亡?!答案是:現今的銀行法!什麼樣的法律,絕對多數律師只會叫被告(實質並非主嫌或核心共犯)認罪?!答案是:現今的銀行法!

    銀行法雖屬特別法,最初立法用意固然良善,但多年來實證尤甚古代之"連坐法",不只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條文,更方便檢、院把涉案者(實質並非主嫌或核心共犯)恣意一律以"銀行法"(重刑)論處,以利績效升遷,尤其涉及銀行法的"刑事附帶民事",歷年來顯示幾乎等同是"抄家滅族";同樣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同法官裁定(判決)卻南轅北轍,讓人民無所適從,實屬"惡法",誠乃有迫切修繕之必要(修繕■銀行法第29條之1、銀行法第125條)!

第一部分,要點:

    ①台灣冤案繁多,主因在---法不完善,加上人的問題(有的司法人員濫權、換了位子換了腦袋;再者,民間濫訴橫行、增加辦案困難--應增修刑法明確之"濫訴罪"條文);綜觀國內外惡劣的法令,幾乎是由無親身經歷苦難、無實務經驗者或者只是為了滿足"利益團體"而立的法,最終多數淪為瑕疵法!民怨、不信任政黨,遂因此逐年累積,然主政者或領導者多半“狀況外”。

    ②壞法官只是"不能爽領退休金" 而已。■著實太輕了!應該增罰“恐龍法官”、立即停職處分並且不得轉任律師(參見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87381)

    ③優質法律條文才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人員,確保能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對現今諸多的惡法、殘法、錯法、爛法,許多富有正義感和道德良心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其無奈與憤怒之心應不亞於民眾。

    ④長年占GDP逾28%的地下金融,應立法盡速改善並輔導走向合法!

    台灣地區的「地下經濟」規模有多大?先前根據台灣大學和成功大學合作團隊研究,2012年地下經濟規模,相當於國內生產毛額(GDP)的28.1%,若以GDP為台幣15兆元計算,台灣地區未計入GDP的地下經濟金額高達3.4兆元。前財政部長、成功大學副校長何志欽研究推估台灣地下經濟規模大約相當台灣GDP的28%,亦即地下經濟的平均規模相當於台灣GDP的1/4。全球比較成熟的經濟體,地下經濟的規模約為GDP的10%左右;地下經濟規模占比較高的是--地下金融、賭博、色情與走私等項目。產學界建議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雙管齊下,同時提供誘因(胡蘿蔔)和加強管制、查緝(棍子),各級縣市政府也可增加稅收、提升治理效能,全盤考量地下經濟的層面,讓仰賴地下經濟的族群,在政府賞罰並進下,引導地下經濟逐步「地上化」。

    綜上,提供修法者參酌:(1).讓地下金融合法化(地方、中央徵稅),補軍公教每年支出之資金缺口。(2).國外的對賭公司、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有些國家是合法並徵稅。強烈建議:趕緊立法,授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徵稅,輔導讓長年占GDP逾28%的地下金融,統一管理,逐步走向合法。

    ⑤綜觀近二十餘年來,台灣諸多亂象,起源於法令的不周全和社會風氣的敗壞。清末大臣曾國藩曾言:「風俗之厚薄,奚自乎一二人心之所嚮!」未來,期待主事菁英們定當秉持→人盡其才、事盡其善、物盡其用、地興其利、貨暢其流(五大治國者必須奉行之基本信念與邁向「富國強民」之圭臬);簡言之,治國之信念,在於讓台灣"向上提升",讓兩岸"和平共榮",讓華人"共享盛世"!亦即--人,能盡其才;事,能盡其善;物,能盡其用;地,能興其利;貨,能暢其流。主政者(主事者、領導人),期能針對人~事~物~地~貨,五大興革,讓台灣重生、兩岸向上提升。

第二部分,具體修法之要點,陳請參酌:

一、 銀行法第125條並未規範「同法第29條之1」

    ①銀行法第125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②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③銀行法第5條之1條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④以上並未規範「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故:「收受存款」與「以收受存款論」,是「不同」之行為,是「不同」之構成要件行為。

    ⑤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刑法法無明文,即不得以刑法處罰。故雖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當「不得以銀行法第125條處罰」。

二、「前揭違反銀行法」案件,法院得否受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①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2年時效。故;不與規範清楚,受害人及法院均易增添案件,既暴增暨求償不能。

    ②違反銀行法不得附民,參見最高法院判例(108年度台附字第15 號)。

    ③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時效是2年,倘不與規範清楚,易生刑附民案件暴增,暨被害人求償無門之窘。

三、 「因招攬」觸犯銀行法,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所稱「招攬」,應規範該定義。例如「以行為動機為前題(賺佣金…)」

四、「不法所得」闕如。「不法所得返還受害人辦法」,乏「受害人認定之定義」,以致迄未見執法單位覈實將不法所得返還受害人。請訂頒「不法所得返還受害人辦法」並指定主辦單位(檢察署),不以冗長之民事訴訟或刑事附民程序認定,由被害人持單據逕向檢察署聲辦即可(基於被害人已受害,再花錢打官司勞民傷財)。

五、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一律採實質證據主義」(載明因某事實行為,有某證據為證),使罪證明確化。不以讓法官以推測方式為斷,易生法官黑箱作業,被告遭受誣告冤獄之苦。

六、廢棄或修正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規定

    廢棄或修正刑事訴訟420條至440條「再審之訴」、「非常上訴」規定,在實務上認定是「上開程序亟為嚴苛,向無此案例成功」,因此留此法規何用?反增添被告花錢聘律師訴訟。

    建議刑法第124條應修正: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不實」或「與事實不符」,經糾錯「法官、檢察官」應課以遭誤判之被告相同之罪刑」,以昭慎重。

七、 每有「被告一審判罪」,二審歿「認公訴不受理」,因 此執行者均應一律停止向其繼承人追償(包括任何民事求償應不存在)。

八、 修正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墊付)規定。

    高昂訴訟費,原告受害還要負擔(墊付)訴訟費用,亟不合理。應修正「由應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負擔」。蓋,訴訟前置程序是「調解」,此時法院應本於為民服務本旨,「先課以應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負擔訴訟費」,以符公平正義。

小結語

    吾輩(包括大學系所之法學院師生、從業優良律師、有正義感良知的檢察官法官、部分新科立委)此次響應熱衷司法改革者之大聲呼籲:致力於"福國利民"、糾正"不公不義"之惡法、端正司法風氣、"優質執政"、不負人民所託,期待大家一起擬聚共識、力量並呈請 立委諸公"修繕銀行法第29條之1、銀行法第125條"。

    殷切盼望,2028年總統參選人、主席、院長、黨團召委、立委諸公,多關注積重難返(不公不義)之惡法、濫訴風尚,能逐一進行修廢、革新。果此,人民有了幸福感、安全感,對國民黨而言,必能重拾自信心和獲得全國選民的高度支持,諸公將來也必能領導國家↔逐步走上富強、再創「黃金十年」。果此,功德無量、福及子孫!無限感禱!

    狀請 朱主席、韓院長、黨團總召、司法法制召委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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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上等知識分子有決定一國、民族興衰的責任

筆者自上了35足歲後認清一個信念(faith)那就是堅信「上等知識分子有決定一國、民族興衰的責任(responsibility)不是義務。

身為高階知識份子,假若我們沒有懷著濟世救人、利益眾生的胸懷,而只想追求功名升遷,卻不顧公平正義與道德良心和是非真偽的話,那麼上蒼(仙佛)自然會做出相對應的懲罰!故而,掌握權力者,更應謹慎小心,務必廉明公正才好。

我們常說:「依法治國。」但法本身,若屬法律人所詬病的惡法 “殘法 “錯法 “爛法,或被濫用(ex濫訴),試問又如何依法治國?!

優質法律條文才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人員,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對現今諸多的惡法、殘法、錯法、爛法,許多富有正義感和道德良心的法官和律師,其無奈與憤怒之心應不亞於民眾

綜觀近二十餘年來,台灣諸多亂象,起源於法令的不周全和社會風氣的敗壞。清末大臣曾國藩曾言:「風俗之厚薄,奚自乎一二人心之所嚮!」未來,期待主事菁英們定當秉持→人盡其才、事盡其善、物盡其用、地興其利、貨暢其流(五大治國者必須奉行之基本信念與邁向「富國強民」之圭臬);簡言之,治國之信念,在於讓台灣"向上提升",讓兩岸"和平共榮",讓華人"共享盛世"!亦即--人,能盡其才;事,能盡其善;物,能盡其用;地,能興其利;貨,能暢其流。主政者(主事者、領導人),期能針對人~事~物~地~貨,五大興革,讓台灣重生、兩岸向上提升

<>備註:基於知識分子之良知,筆者多年來持續上呈總統、(三院)院長建言,希望讓台灣法令健全,讓社會風氣淳厚,讓公務員清廉,讓教育朝向專業,讓中小企業發展,讓經濟成長,讓庶民發財,讓兩岸和平;我們菁英們一起協力多用點心致力於台灣建設,那麼台灣將向上提升,再創「黃金十年」,福吉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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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乃疏理、解惑、感化之體現懲罰,乃官威、管控、偏狹之體現前幾日,筆者苦口婆心力勸一位年輕的「檢察官」和一位年輕的「法官」,企望能和筆者一起努力來改革司法、端正"濫訴"歪風筆者的用意,在於只有仰賴司法人員(從內部)本身的覺醒和反省,改革才會有希望!否則,台灣長年"積重難返"的劣習(惡習)- -有如"癌症末期",光靠喊喊改革口號,不會真正徹底革新的。承蒙 仙佛慈悲開釋: 吾等菁英,燃燒熱血,讓我兩岸眾生能"否極泰來"、"向上提升"。

 1 修廢台灣不公不義的惡法

許多人在歷經滄桑後,才驚覺這世界並沒有如我們自國小到大學所受教育講的那麼美好或者那麼理想(not a beautiful and ideal world)。蓋在台灣這世道,到處充斥"濫訴"、誣陷、落井下石;薄情、寡義,能結交到幾位真正的益友(雪中送炭者),以及能夠在相同理念上"錦上添花",已經是 仙佛慈悲,無限感恩了!

自古以來,萬物之間似乎不脫離「善的合作與良性競爭」,以及「惡的鬥爭與劣性競爭」,可以簡單地說:自古以來,鬥爭、競爭、合作三者[1],一直永續存在和循環不已。在謀生存、求發展的歷程中,競爭是一常態,而合作、鬥爭則是手段,或者因為環境壓力而暫時偏向一方,但終究都在這三者之間,來回擺動、重復循環、尋求平衡。筆者認為這是「自然法則」(Nature’s Law)的體現。

<圖示>

競爭Competition

鬥爭Conflict合作Cooperation

一如自古以來人們一生追求的,總是不脫離→力、金錢、美色(權、錢、色),此三者甚至是人們累世以來一直爭求和奮鬥的目的;生若逢時,則吾人可活在「善良的時代」和富公平正義的社會,有一番作為;生若不逢時,則吾人只能活在戰亂、汙穢、邪惡的時代,苟求生存或者忍辱喪志。

權力(Power) 
經濟(Economy) 影響力(Influence)
值得一提的舊問題是

台灣過去只玩自己(新加坡、香港則玩全世界)未來8年,新政府應全心全意做對的事Petter DruckerDo the right things (效力) + Do the things right (效率)→主要的問題在經濟→This world has become power talking. Economy is everything.

21世紀,是個全球化(globalization),無國界、經濟掛帥的世紀。

綜觀21世紀以來,我炎黃子孫在國際商場上,有好人才、好產品、好市場;在國事運作上,有兩岸共同的偉人 國父孫中山先生遺教的指導,放眼未來,全世界最強盛的民族就屬我中華民族,全世界經濟實力最強盛的地區也是在我炎黃子孫的統領下,為什麼有人還要執意搞台獨、搞鬥爭、搞矛盾、搞鎖國來騙取選票圖利自己?為什麼要不斷地製造矛盾、製造鬥爭、製造謊言來互相殘害彼此同文同種的同胞?為什麼要互相內耗來讓外國人有機可趁、互相敵對來讓外國人趁機勒索我們呢?  

然而是誰造成如此天壤之別的時代?是撒旦?阿修羅?亦或領導人?

蓋自古以來,盛世仰賴聖明的帝王與賢相、良將、能臣,共同致力開創;亂世則多半起因於帝王(主事者)昏庸與小人、奸臣得志,最終導致不可收拾的局面。如上,風俗之厚薄,奚自乎一二人心之所嚮,亦即,一國之興衰,背後往往由少數幾個領導人的心態、信念所主宰,成為定局和終局

回顧台灣原本蔣經國時代建立的善良風氣,自李登輝執政以來開始丕變,黨內爭鬥越來越劇烈,陳水扁上台後,台灣詐騙事件越來越多,阿扁夫妻自大又貪婪,給人民作了極壞的榜樣,潛移默化下台灣社會開始是非不分,只求貪婪、只求利益。

馬英九總統第一任還好,尤其2009~2010年,台灣久違的資金回流,鮭魚返鄉,加上與大陸簽訂ECFA,讓股市、房市造就一波漲升行情,GDP大幅成長,人民的『幸福指數』飆升,達到除了經國先生時代的新高峰。可惜第二任後期,台灣社會又回復貪婪、爭權奪利的局面,太平盛世僅維持約56年;至於蔡英文上台不到3年,社會風氣是非不分,只知藍綠分明台灣島內利誣告、為權嫁禍,冤屈事件層出不窮,貪婪之風氣尤甚以往。

除了上述,台灣近二十餘年來,投資方面,人們多空不分(股民多半只知往下承接往上放空”),外資二十餘年來洞悉台灣此一民族弱點,逐漸進行蠶食鯨吞,造成台灣地區股票靜止戶竟然高達700餘萬戶,損失逾20兆元[2]

制度方面,良莠不齊,軍公教人員選邊站,連有些執法人員(檢察官、法官)只知為績效升遷喪失"公平正義"的基本素養,無慈悲之心,以及應遵奉憲法在於著重教化而非懲罰眾生基本精神,導致諸多冤案;

治國方面,主政者戰略不明,人民只知安於現狀,不知未來;教育方面,只重考試成績,不切實際,造成台灣多數知識份子,只具聰明但欠缺智慧、濃厚『利己』(自私)之心卻無『利他』思維,如此積重難返的劣習,遂造成台灣持續淪為「亞州四小龍」之末。有鑒於法令不更,國事不定;痼習不破,流弊難除,此古有明訓。故而,端正社會惡習、完善法令、全民教育,筆者認為是【富國強民】之首要。

第一節    台灣積重難返的濫訴習性,需雙管齊下,方能扭轉乾坤

司法改革或司法革新,已經喊了很多年,但是還是發生諸多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濫訴案件造成許多原本是「被害人」卻被誣陷者、誣告者、毀譽者嫁禍為「加害人」,導致不少冤情或冤案發生。當今台灣社會,受「濫訴」而被起訴者多數是好人,而好人受陷害時多數流於抱怨、自嘆、自責,不會大力反擊,最後多數傾向和解了事,甚至被迫「認罪協商」。

這個的結果(結局、現象),在台灣當今社會到處可見,長年的潛移默化之下,壞人及其實質或形式之<共謀>(ex濫訴的律師、暴龍檢察官、恐龍法官)依附者,於"實質中"獲勝,又於"無形中"受到鼓勵,因此繼續危害人間...

2019326日桃園地方法院 孫健智法官專文(聯合網)→台灣的濫訴[3]指出以下幾個重點:

(1).濫訴,就是濫用訴訟程序的行為

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才進到法院來。整個偵查程序就是一道巨大的篩子,把不該進入法院的案件排除在外。可以說,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檢察官本身就是『濫訴的防治機制』。

(2).檢方常碰到的濫訴案件有兩大類:

  1. 假性財產犯罪將欠債不還的民事糾紛,包裝成刑事詐欺、侵占、背信或偽造文書而提出告訴的案件
  2. VIP客戶案件:每個司法的轄區裡,都有幾號人物,三不五時就要來地檢署或法院提告(喜好提告以凸顯自我),他們會上法院的民事庭,他們更喜歡去地檢署,因為不用繳裁判費

(3).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可將某些極其誇張的濫訴以行政簽結的方式迅速結案

按規定行政簽結主要適用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


(4).
遏止濫訴,要靠處罰之外的手段

濫訴人都不用付出代價嗎?答案:除了寫書狀和跑法院成本之外,代價極低。且濫訴通常不會構成誣告,濫訴人申告的內容往往混雜著事實、虛構與幻想,目前法院主流見解認為,只要不是全盤捏造的就不會構成誣告罪。要處罰濫訴人,就要動用司法資源,要開偵查庭、要寫起訴書、要開準備程序跟審理程序、要交互詰問、還要寫判決。為了一個濫用訴訟程序的行為,衍生出更多訴訟案件來,到底是在懲罰濫訴人,還是懲罰法官、檢察官?那麼到底為什麼要防制濫訴?

孫健智法官認為有三:1.保護人民不受濫訴騷擾。2.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廣義而言也包括法律扶助資源在內)3.減輕司法人員負擔,進而維護司法的品質與效率。孫健智法官認為適切的濫訴防制手段,必須發揮兩項效果:1.迅速終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濫訴。2.禁止濫訴人再次濫用司法程序。 

★以下,筆者補充之短文- -「濫訴」!

蓋當民間私人力量無法解決問題時,人們往往期望藉由法律力量來獲得解決,然而當今台灣社會"濫訴"盛行,若檢察官沒有善盡把關,讓"濫訴者"得逞,那麼就會無形地鼓勵"濫訴者"繼續恣意妄為!再者,檢察官起訴眾多被告到了法院,法官成了"苦主"(被告群)"濫訴者"之間的「仲裁」。

*統計(檔案、卷宗)"濫訴者"一般慣用之<自始陰謀、手段>

 首先,(共謀布局)進行毀滅性提告--

 (蓄意剪輯資料或提告範本)誣告、誣陷、嫁禍、毀譽、蠱惑、離間、教唆、利誘(可撈更多)、要脅、散布謠言、製造仇恨、偽造文書或偽造證據先告先贏...等手段行徑,喬裝自己是「受害者」、[正義者],吸納許多"附和者",形成<提告團>,共謀誣陷"苦主們"(被告們)於不義,塑造實質上也是「被害者」的苦主們成為「加害者」;

 接著以策略性動員,於媒體前或檢院,陳述不實、誇大、放大的"似是而非""惡意剪輯"之偽證,誤導檢察官、法官做出"起訴""重判"的裁決,最終得逞其陰謀、私慾。 (備註: 當今台灣,濫訴者此種手法,越來越專業、陰狠、冷血,有如"人魔" 

懇求 立委諸公、司法院長官,務必盡速修法"濫訴者"納入刑法罪刑,罪刑必須高於"誣告罪",方能嚇阻濫訴之歪風,端正台灣風氣

針對"濫訴者"及其背後配合之律師,若法官能青天明察,那麼,就會還"苦主"清白、聲譽(商譽、名譽),贏得社會、法律人的讚許

但法官若純粹只知"依法行事"(俗稱的「法匠」--指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心中只知偏狹的"自由心證",不查明"濫訴者"之狡猾、奸詐、背後共謀者之利益動機,那麼就會做出對"苦主們"(被告們)不公平、違反正義的判決或裁決了!

2019/5月,台灣地區行政院剛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針對不適任的律師及被免除職務的檢察官、法官做出不得轉任律師的條文增修。此舉,一則防堵惡劣的律師配合"濫訴者"共謀陷害"苦主",二則要讓不適任的檢察官、法官,終生不得轉任律師!綜觀,此次司法革新,可謂近年來最被社會大眾喝采的"司法良心大改革",值得全民推崇

濫訴的實例

(1).婚變6年分5波告妻40案,律師涉濫訴移送懲戒--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8/1417847.htm#ixzz5pSuuzXnQ 

(2).我們與濫訴的距離:搞錯對象的「防檢濫訴條款」--孫健智(法官) 26 Mar,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3719550

(3).台灣政治惡鬥,一堆名嘴想凸顯自己,興風作浪過了頭;未來媒體人,必須適當管制(納入改革要項)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604003525-260407

鑑請 總統參選人,針對台灣社會的濫訴」亂象列入2020年司法革新的重大要項,讓台灣社會真正「向上提升」,功德無量勞請幕僚轉呈,阿彌陀佛,仙佛慈悲! 

★筆者基於為世之公平正義、端正社會過往之惡習、讓台灣真正向上提升,呈請 總統(參選人;政黨主席)務必列入司法改革之迫切要項、增修立法:

(1).<蓄意濫訴>應等同觸犯誣告、誣陷、毀譽等罪應將濫訴者列入檢院拒絕往來的黑名單若能勸誘和再教育則好,否則依照刑法「誣告罪」起訴,論處徒刑以遏阻多年來台灣社會扭曲之歪風。

(2).增修律師倫理規範[4],規範執業律師,若明知當事人蓄意「濫訴」,為分得利益共謀,主動協助濫訴者()對他方進行濫訴以濫訴「幫助犯」論處,並吊銷律師證照和執業資格

(3).增修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32 [5]規範司法人員若明知當事人蓄意濫訴,為績效升遷,默許濫訴者()不斷進行濫訴,明顯瀆職,除送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外,並得永久禁止轉業為律師之資格

第二節    修繕『銀行法29-1條及其衍生之第125條文

媒體記者之天職→“揭露真相”(expose the truth);法官、檢調等公務員之職責遵奉『法理學』精義- -“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to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權力、權位(power position),是用來拯救世人的不是拿來懲罰眾生;擁有權力者(包括:政府單位領導、檢調人員、法官審判長...)若能心存慈悲,有包青天明辦秋毫、公正廉能之德,那麼就能真正利益眾生,不致冤情發生[6]<>冤判實例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884157

引用古代聖明帝王名言

憲法精神

為彰顯三民主義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經濟發展;憲法設置人權救濟機制,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台灣最為人詬病之惡法《銀行法》[7]

不公不義、政黨酬庸的惡法台灣不公平競爭的體現、社會動亂的根源

《銀行法》不僅以顯不相當的超高薪酬庸銀行、金控之高階,又成為檢調養案績效升遷(獲取破案高額獎金)、恐龍法官升官之利器(尚方寶劍)=間接殺人的惡法

台灣社會越來越多民眾,正飽受上述二者所直接、間接造成之傷害,不滿之情緒持續醞釀,未來必因恐龍法官冤判案件的增加→被《銀行法》冤判不服者眾,最終導致社會不滿情緒擴散、爆發,引發社會大動亂!

再者,台灣地區4~5年餘前,發生多家銀行發行TRF造成數以千計中小企業主、VIP戶,高達逾三千億NT的損失台灣的惡法『銀行法』過往對銀行、金控業極度保護(保護傘)造成市場極度不公平競爭、資訊不對稱,數年來對自己國人恣意宰割,不下於外資

除上述學者期刊論文大聲疾呼盡快修廢銀行法外,彙整國內學者們提供論台灣地區銀行法必須修廢的潛在主因(摘要)要點:

1.銀行法若干條文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明顯圖利特定行業和財閥,尤其金控、銀行給付高階主管"顯不相當"之年薪和報酬(本身自己就違法銀行法29-1)

2.銀行法顯然<公平競爭(交易)>精神牴觸

3.銀行法若干條文與現行<當鋪業法><私募相關辦法>有矛盾現象。

4.銀行法若干條文與<投資控股公司上櫃補充辦法>有矛盾、似是而非的疑慮。

5.銀行法明顯違背憲法精神,著重嚴刑峻罰,而非教化眾生

6.政黨利用銀行法修理對手、圖利自己;銀行法配合<刑法新制>讓檢院"自由心證"銀行法已造成近年來社會極為不公平的差別競爭和待遇,惡法橫行,社會人心持續產生不安

<>銀行法之爭議條文: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是否屬於特別法,在學術上仍有爭議,但現今的銀行法卻成為檢院之『尚方寶劍』、敵對政黨整治對手之武器、金控銀行(董總)年領近億酬勞之憑藉(給付自己→“顯不相當之酬勞)、部分金控銀行以TRF詐騙中小企業主暨VIP客戶之幫兇現今之銀行法實質凌駕於憲法之上,實屬惡法

近年來刑事顯示太多投資人誤觸銀行法結果不只財產損失慘重還被判刑、強制執行賠償,這樣的法令嚴重瑕疵、違憲,剝奪人民生存的權益,回到古代的連坐,幾乎所有牽連者被打成共犯便宜法辦事績效升遷十分惡劣完全不吻合公平正義基本法治精神立委諸公,沉醉於政黨鬥爭,這麼違憲的法令迄今毫無修廢的動作,悲哀我们常说:确诊不是罪人,但是无知去害别人才是罪该万死。同理高薪不是罪恶,但是恶法不修繕,成为检院绩效升迁、金控银行高管独享垫脚,真的罪该万死!

懇求 立委諸公們,應盡速刪修(修補)完善

憲法之精義,在保障民生,利國利民,著重教化不是在嚴刑峻法;

蓋只有健全的制度,人民對司法人員的信任度才會真正提升,如此,不僅可讓【包青天[8]重現,對下一代子孫更是福報

★★★未來司法改革要項其三

(1).制度需改善,不得""[9]

(2).實施陪審團制,杜絕完全"自由心證"(司法改革國民法官、陪審團制)

(3).修或廢銀行法部分條文--29-1條、125條暨刑法新制 


    再者,台灣幾個最差的制度,列入改革建言,懇請廢除或修繕:

(1).過往數十年來沒先存入資金,台灣股票可先下單(T+2交割)的陋習!(易發生違約交割,應比照陸、港地區先有足夠資金存入,才可下單)

(2).劣質的12001330交易時間。當初這些生意人為了吸引上班族中午下單,十幾年來造成從業人員、上班族之潛在傷害、病痛...,不好,此乃罪惡。

(3).13251330,五分鐘暫停交易,剛好給外資寫好套利、避險(hedge)程式,讓伊1330可隨心所欲,愛收在哪一點就哪一點,明顯圖利外資。

(4).銀行法部分條文,明顯違反公平競爭,圖利銀行、金控高階人員,應予廢除!

(5).廢除惡劣的刑法新制;個資法,不完善。

觀古今賢君,皆善求變,徒蹈積習,于國無益。如上所言:法令不更,國事不定;痼習不破,流弊難除!然多數人掌握權力後,只知用權力滿足自己的權威以凸顯自己的威權和地位不懂權力其實可以濟世救人、利益眾生

絕對多數民眾的心聲:台灣存在多位所謂的暴龍檢察官、恐龍法官,比法匠還要糟糕。蓋司法界竟然存在這麼多的暴龍、恐龍、濫訴案件,再推延司法改革的腳步,不知還會產生多少冤案,難怪台灣有高達80%的民眾不相信司法

很多人才,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蓋這些人在掌握權力或坐上這位子之前多半也很努力甚至形象也還好,只是多半心態權力、位子當成終極(真正想要)目的,而不是把利益眾生當成身為公職人員(尤其司法人員)本就應盡之天職

全民期待台灣司法的革新與蛻變2019/6/28)官法三讀通過,設個案評鑑制度,專鍘「恐龍法官」! 司法院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79226)

ex:針對蓄意"濫訴",導致法官做出不公不義之判決,可直接申請「評鑑()法官」,即請求「評鑑之申訴」,以拯救和平反冤屈(冤案)

(1).盡速汰除不適任法官、強化評鑑制度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6519

(2).不適任執法人員 該淘汰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16090

(3).立院初審 壞法官不能爽領退休金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87381

(4).剝奪壞法官退休金 學者贊同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87278

(5).法官懲戒加速流程 擬跳過監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87276

法官(審判長)權力過大,若能洞察秋毫,青天明判,那麼自是甚好;然事實上,有的明顯只知依"() "行事—尤其惡質的銀行法過度主觀甚至偏狹"自由心證",須要有淘汰的機制,否則無形之中鼓舞「濫訴」,造成冤屈、冤案愈來愈多!

且對於當事人請求「評鑑之申訴」,及對判決有錯誤或不公正、不依證據的案件,可速送外部機關或專家審議。每位法官(審判長)每件判決予以「列表」進行必要的統計,以做為評鑑的重要之參考。公務員必須建立"淘汰機制"的法律,進行汰換;可降低公考名額,並以部分比例職缺公開向民間和業界招才。

後學感嘆當今台灣的律師,就像所謂的"分析師",靠收"會員費"(律師,則收取--律師費、顧問費、出庭費);不會像"操盤師",會與您妳商議整套如何贏,或者至少不失敗的策略;而檢察官,多數只為了績效(升遷);法官,多數有如法匠,不是包青天 

小節語

回顧早年因為票據法許多人被通緝,後來廢除"票據犯"(【票據法】仍須進一步修繕)。近來也修立【建築採購法】,避免不良法令傷害人民...,這些事實反映社會期待立委或政府積極修繕惡法(不良法令)之民心所向,值得總統參選人暨其幕僚菁英們關注,畢竟選贏前後,不只是口水戰、媒體戰,而是要在選贏後真正落實政策(真正端出牛肉出來給人民),亦或落選後做好監督,甚至為下屆選舉東山再起而有所改良準備!

如今,"濫訴"情況嚴重,蓋濫訴者和其幫助濫訴的律師幾乎不被起訴,必須盡速修法遏止"濫訴"橫行;又為了討還債權卻不想繳交民事裁判費,故而提告"刑事詐欺兼民事賠償",助長濫訴橫行,而近幾年來,惡法之一的【銀行法】,不公不義,保護銀行居於寡占優勢、不會倒閉、高階領取"顯不相當"的報酬、成為檢院考績升遷之跳板與懲罰眾生的利器,有如把人民當成"獵物"(be hunted)自己卻當成獵人(hunters)!【刑法新制】,原本就是為了對付敵對政黨,如今卻成為檢院的"尚方寶劍",動不動就查扣數百()戶頭、凍結資產數年,造成直接的傷害和冤案,著實不公不意、惡劣至極!台灣,還號稱"民主"國家?

《冰與火之歌》作惡多端的"瑟曦"(Cersie) ,只有她自己面臨頻率死亡之際才會後悔和害怕;壞人、惡人,幾乎都如此。當今惡法、不公不義法令、不良制度橫行,直接傷害百姓,間接造成更多社會仇恨、矛盾、不安、偏激、價值觀扭曲,導致台灣持續質變,整體向下沉淪 [10]!然而法令不良固然是原罪,但不少人一旦換了位子腦袋也跟著換。

權力有若春藥!必須限制!

著實讓思想不純正者或者權力慾望過重者,暗地裡做出違背良心的事。故企望有道德、良知良能的立委諸公們和總統參選人,能盡速修繕上述惡法、不良法令,讓台灣真正"向上提升"再者,台灣風氣如此向下沉淪,亂源起於李登輝的惡鬥,後到陳水扁的貪瀆、蔡英文的偏狹,領導人做了不良示範,潛移默化下,扭曲了原本台灣善良、樸實醇厚的風氣。台灣社會喪失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是非不分,許多人思想"偏狹",對整個國家發展極為不利。存有"偏好"乃個人問題,但偏狹的思想和行為,會影響自己、傷害他人,最後遭到反噬!君子,慎之!

第三節 長年占GDP逾28%的地下金融,應立法盡速改善並輔導走向合法!

    台灣地區的「地下經濟」規模有多大?先前根據台灣大學和成功大學合作團隊研究,2012年地下經濟規模,相當於國內生產毛額(GDP)的28.1%,若以GDP為台幣15兆元計算,台灣地區未計入GDP的地下經濟金額高達3.4兆元。前財政部長、成功大學副校長何志欽研究推估台灣地下經濟規模大約相當台灣GDP的28%,亦即地下經濟的平均規模相當於台灣GDP的1/4。全球比較成熟的經濟體,地下經濟的規模約為GDP的10%左右;地下經濟規模占比較高的是--地下金融、賭博、色情與走私等項目。產學界建議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雙管齊下,同時提供誘因(胡蘿蔔)和加強管制、查緝(棍子),各級縣市政府也可增加稅收、提升治理效能,全盤考量地下經濟的層面,讓仰賴地下經濟的族群,在政府賞罰並進下,引導地下經濟逐步「地上化」。

    綜上論述,提供修法者參酌:(1).讓地下金融合法化(地方、中央徵稅),補軍公教每年支出之資金缺口。(2).國外的對賭公司、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有些國家是合法並徵稅。強烈建議:趕緊立法,授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徵稅,輔導讓長年占GDP逾28%的地下金融,統一管理,逐步走向

後學撰寫此書,本意雖然意在幫助兩岸無父無母之孤兒,然光「台灣地區」就有逾萬名孤兒[12],若以每日100NT計算生活費,每月就需3,000萬元NT,一年需3億餘NT,才能養活這些孩子們。故而光靠筆者一人之力是無法解決這些孩子們的問題,只有藉由本書,喚起兩岸主政者的關注,以國家(立法)的力量來照顧這些孩子們。企望大企業家們也能慷慨解囊為這些孩子們設立教養中心,在孩子們5足歲以前給予100%完全免費的照顧給孤兒們溫暖的家,滿6~8足歲後讓孩子們可以在愛的環境下逐步自力更生,在企業扶持的安全性工廠學習幫忙簡易的工作,一邊上學(學習知識和專業技能)一邊成長,長大後回饋企業、國家、社會,這是筆者的企求懇請領導人慈悲,功德無量! 

★★深層領悟

沒有~~(健康),其實很難實踐利益眾生縱使筆者是諸葛孔明,也借東風(權力、影響力),才能有力量扭轉乾坤啊!

雖然連續多年來極為用心竭力,撰寫數百萬字建言,但還是無法完全讓『主事者』實踐上蒼(仙佛)賦予之使命。蓋這人世間,除了至親、至愛外,所謂的"雪中送炭",也是要花錢或因利益共生;其他的,都要靠"錦上添花",才能成事

緊急危難,要靠"雪中送炭",方能化解。邁向成功,要靠"錦上添花",方能成事。人和其實,就是要懂得討人喜歡!

However,吾等殷切盼望,2028總統參選人、立委諸公,宜多關注過往以來積重難返的陋習、劣質濫訴風尚、不公不義的法令(惡法),能逐一進行修廢、革新

果此,才能在當選後,在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法令下,真正順利領導國家走上富強、人民幸福有感,再創「黃金十年」!


[1] 參閱拙作【謹呈 馬總統建言1】,沒有掌握~~(健康),其實很難真正利益眾生!

[2] 台灣近三十年來,由於專業操盤教育兩黨皆不重視,加上主政者一直討好外資,以至於台灣淪為外資口中的【肥沃月灣】,持續成為讓外資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提款機。

[3] 我們與濫訴的距離:搞錯對象的「防檢濫訴條款」--孫健智(法官) 26 Mar,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3719550

[4] 法規名稱: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日期:中華民國0980919日。

[5] 法規名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6] 統計並發現:部分司法從業人員(不少法檢、部份律師)腦袋和性格"法匠",普遍不諳管理學,只知"依法行事"不知人世間真實的痛苦,未來司法改革,酌令法檢每年皆須走訪民間、考察民情,並書寫心得報告,以作為考核升遷之標準要項之一

[7]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827soc002/ 網銀「將來銀行」天價薪,如同近年來金控、銀行高階,2億半年燒光一個資本(有如掏空),股東看到薪資黑洞全嚇傻!銀行、金控,最為人詬病銀行法圖利高階!惹民怨的惡法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569048

[8] 歷史上值得尊敬的包青天https://youtu.be/ts19bTraoRU

[9] 筆者碩博士主修的是經濟法,民刑法只是概念,直到近兩來才知號稱民主國家的台灣竟然有如此惡劣的升遷制度等同踩著人民的痛苦往上升官(有如把人民當"獵物"般對待),這務必要盡速廢除且若執法與司法人員竟依此而升遷,全民得譴責並追索升遷之獎勵與職位

[10] 壞人得逞(抬頭),好人受災殃!如此不公不義,實乃惡習積重難返致整個社會向下沉淪。

[11] 未納入GDP的經濟活動,包含合法和非法的產業ex:家庭代工、水電工程維修、網路賣家、SOHO族設計、民宿、美髮、快遞、私人照護、汽車共乘、日租套房等。

[12] 貧窮日本》3萬名日本孤兒https://tw.news.yahoo.com印度22千名被棄養孩子http://cdn.org.tw/News.aspx?key=9545又台灣地區幼稚園學費竟然比大學貴--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411000057-260405?chdtv

<>金管會新肥貓條款 明年正式上路(尚有惡法--銀行法待修)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636112?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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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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