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修廢落伍法令
2024/08/18 16:16:12瀏覽141|回應0|推薦0

建言其二 (2024/8/18) 

    針對當今的亂世,筆者與學院全體師生,共同建言: 修繕法律,是立委之神聖使命,也是造福人間,行功德、福及子孫的偉大事業。懇請 諸公,矢志完成對劣法之修繕。 無限感禱! 

*這人間多苦災,莫讓"惡法、劣法"再折磨善良冤屈者。

<>依據多年民調顯示,台灣人民高達近80%不相信司法,究其原因,資深法務工作者認為:

乃因循苟且的司法官僚習性使然---

兹舉例其一: 二審刑事庭抄襲、剪貼一審刑事判決內文,一審民事庭抄襲剪貼一審刑事判決內文,一審刑事庭引用剪貼檢察官偵查筆錄內容,一審檢察官引用剪貼調查局偵訊濫訴原告者"放大不實"的說辭和經蓄意"剪輯編造"的偽證形成筆錄,成為偵辦與起訴被告的依據。(一審,很多法檢志在升遷;二審,許多法官志在結案;至於"意見領袖"熟悉的政黨惡鬥、指揮和影響判決,此不贅言)  

主題

    敬呈 (修廢落伍法規),盼利國利民,無限感禱!

    基於,「法規落伍」(時代背景不同),以致恐龍法官越來越多,相對冤案錯判也每年成遞增趨勢。倘要仰賴法官各個都是「包青天」,戛戛乎難哉。但遭受苦難的是普羅大眾生命財產,持續在法曹操作下「成冤」。(台灣冤案有增無減,劣法不修,加上恐龍法官,讓善良冤屈者墮入"弱肉強食"的荒野中)

    諸多不公不義之法規,應迫切給予修正。例如;刑法124條(枉法裁判)從立法迄今根本無從執行、再審之訴及非常上訴均虛有其表、認罪協商、甚至銀行惡法的 29-1條、125條,及所謂之三級三審制,暨所謂不法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暨刑事訴訟法之認定與司法實務執行為混淆,及如何正確執行判決(監督、審核、汰換不適認之法官)均應深切檢討,修立法令。

★重點:

(一)、先談「審判之確立」在於「以人作認定」,要期待毎案件不偏差及正確是高難度,且益生弊端。

    ●筆者淺見;「理應利用AI作審判以杜爭議」。蓋;走在時代"領航"的地位,才能重塑黨的「價值」和「聲譽」(2028想執政,必須如此)。

(二)、而冤案錯判主因一直是「自由心證」!以致造成被冤者難以平復,此點必須修法為「證據最優先」,不准「自由心證」凌駕在「證據」之上

(三)、落實三審制度,在未判決確定前不准「強制執行」、「查封過度」及「扣押」。蓋;一旦執行上開措施,勢必影響被冤者權益及生機。可透過行政限制登記就能處理,我國既是三審制,為何起訴即可執行強制執行?

(四)、「發還不法所得」,應「訂立程序」發還標準,避免盲目大眾藉詞濫訴,造成誣告(受害者都無識別能力,易受蠱惑盲目跟從有心人士不法誣告)

(五)、法官是「人」,並無法保證終身清廉,在司法審判時恐龍法官或檢察官之出現,益徵。揆其原因,是沒落實「查證被告抗辯之證據」卻採有罪推定,使然。

(六)、甚麼是「行政簽結」?定義不清為混淆,竟可規避上級監督而結案,老百姓受害「無從申訴」。既無行政簽結之規定,即屬不合法(大部分是以「告發」及「告訴」);不論是告訴或告發,一律送上級審,此應立法以昭慎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inglunglee&aid=18092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