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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現職主計─也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支用方式
特別費,也有稱之特支費者,在本文裡面統稱特別費。
■前提
小弟先說,我是臺東縣某機關的主計單位。當然你說會計單位,也行,意思一樣。
在昨天還前天的,小弟在聯合報提到了對馬英九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觀點」。也就是,觀感與公平與否是一回事。我們都提到,首長還可以包紅白帖,拿這個錢去做人脈,甚至把這個錢直接匯到自己戶頭。你可以直接說這不公平,納稅給人家這樣花錢。但人民觀感一回事,特別費現行制度如此是另一回事,所以你不能說這個是貪污。
是的,這個錢就是擺明讓機關首長做公關、做人脈用的。我們人民也習慣給這些機關首長一堆支付不完的紅白帖,不是嗎?
特別費的定義:「應各機關首長因公招待、饋贈、獎賞及公共關係等所編列費用。」簡單說,就是必需用於政府公共事務。特別費的核銷項目,一般包含宴餐、禮品、賀奠儀、犒賞員工,當然也包含花圈花籃,但並不完全被這些項目所限。祇要以「機關首長名義」「公務用途」支出,就可以列入特別費開支。
任何機關首長,幾乎都是一樣的方式處理特別費。差別祇在於他們對錢的觀點是不是夠公允,公務使用或視為變相加薪。在有合法單據的前提下,的確不容易被法律審查,更別說被起訴甚至裁判。
審核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以及法規〈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這本書和法規要點,都可以輕易地在網路上下載。小弟很建議這位提出的謝欣霓小姐,要搞人家之前,得先翻一翻這本書。
■主計「理論見解」「實務見解」
看到應該有人馬上想想到,「理論」與「實務」對照,法律上很常用的用語與對比方式。
1.「理論」上:
主計單位會嚴格審核特別費的支付,是不是用在「紅白帖」「饋贈」「犒賞」「招待外賓或員工」,或是「以機關首長名義來支付者」。一般而言,「以機關首長名義來支付者」為特別費,但仍屬於業務費的子項目。「以機關名義來支付者」為一般業務費(有些國民小學單位稱「辦公費」)。
2.「實際」上:
我在主計單位,坦白說,首長的特別費祇要他提出單據、紅帖白帖,我就不太管。看得過去,就,算了。
■兩種類型的機關首長
知道這樣說會得罪很多人,好像貪污似的。可是這算是大概的實際。特別費的確是這樣的首長私房錢,你要管太多嘛,就看機關首長的個性。有的還硬要財政單位或總務單位,編列預算買首長座車呢。百萬起跳的車坐個四年免錢還附贈司機,多爽,多有面子,特別費算什麼?
曾面對過兩個首長。一個是真用來招待外賓,學校同仁,常常要吃飯等等。另一個也是吃飯,不過是校長私下跟外面的朋友甚至家人吃完了拿單據來報銷,而不一定是「公務用途的吃飯」報銷。真正公務的餐飲當然一定有,就拿家長會費來核,呃,這的確也算是合法。
你說到底要不要去追究這個事情?校長會說,這是跟某某議員會面,當然是公務上的啊,你這個主計那麼囉嗦幹嘛?我跟家長吃飯,當然用家長會費啊,要不然用什麼費?誰還會不長眼的真的去問某某議員,請問你幾月幾日真的跟我們校長吃飯嗎?是談學校公事、還是個人私事?談公事學校付帳,談私事要議員自己付帳?別傻了。
實質上,吃飯的單據來報特別費,怎麼敢去囉嗦?這涉及「實質審查」,不會有主計想找這種麻煩。
■「形式審核」「實質審核」
祇是難免會有一些首長,拿自己的吃飯發票來報。對會計實務而言,其實一點也不悲哀,因為會直接「形式審核」而非「實質審核」。然後,付錢了事。
「形式審核」是指單據合法、數字正確、數字加總正確、符合科目用途,這是主計單位的工作。「實質審核」是指這個東西有沒有符合品項,能不能驗收。這是總務單位或行政室的工作。
如果你連「形式審核」「實質審核」都看不懂,建議你不要亂扯什麼「馬英九特別費」的事情。
1.難免有一些首長,吃相真的難看。但至少單據合法。這方面我們該嚴格監督,但的確不容易上手。
2.「特別費」性質,本來就是這樣。有一些首長,大小錢都要,吃相不禁難看,而且把有一些東西硬拗著不是特別費,或是挪用其他項
目專款吃飯喝酒,這就麻煩了。有時候甚至會跟總務、主計單位推移半天。
3.有一些首長則是僅守分寸,特別費全部用在員工或是貴賓,別人看不到,我們主計心中有數,也有一定評價。
■特別費存帳申報問題
我不清楚馬英九的款項使用或存款情況,沒辦法評論,但若是把支領的特別費存帳申報財產,這是依法申報。就算另外開一個帳戶存特支費,在申報年度財產時,所有「馬英九」帳戶總存款,超過規定的 100 萬元上限,都還是要申報。
一般特別費的作法,依規定可以提領一半現金,由主計室開支票、首長簽領據就行,至於怎麼用、用在什麼地方,因為不用發票檢具核銷,主計單位不用去瞭解。
法律如果沒有規範能不能匯入帳戶,在具領人還是本人的情形下,並沒有違法問題。坦白講,檢察單位或是司法單位都不能自己創設法律,或是拿這個「入自己口袋」有什麼問題當令箭,然後入人於罪。
我知道有些朋友會有疑問。但真的就是這樣。這跟藍綠,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結論1:特別費制度的檢討
首長有一些因公應酬,在所難免。紅白帖真的太多,多到不夠用,就是有人喜歡亂丟紅白帖。在未入公務機關當主計之前,我以前不諒解,總覺得拿公家錢來做私下人脈。現在,諒解了,也知道這個制度為什麼這樣設計了。工務單位常常需要喝來喝去,一定酒國文化,現在也諒解了。「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與細則,甚至有對這項定下規範。
「特別費」一半不用檢據核銷,其實不合理,需要改革。而明年起也修改規定了。我所屬的機關早就全部檢據核銷,這樣最不會有問題。「馬英九的特別費」不算特別。「特別費」這種小事,的確該給幕僚處理,祇要對首長表示說夠不夠用,就好了。
「特別費」制度是該檢討。但檢討來來去去,頂多也是全部檢據核銷而已。發票收據人人會變,但至少得要「形式合法」。讓主計審核單子、審計單位查帳時,交待的過去。
但如果說馬英九、蘇貞昌、謝長廷這些曾任機關首長貪污特別費,一半直接納到自己口袋有問題,那差太遠了。
特別費是機關首長主管。原則上和實務上,主計單位必定予以適當尊重。這不是拍馬屁,這是必然。
■結論2: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無論如何,「國務機要費」當然不是特別費,就算是,也不能拿童裝狗食來報特別費吧?外賓吃狗食嗎?外賓穿童裝嗎?我還外賓包尿布呢。還是要拿狗食來犒賞部隊?
以主計單位的術語來說:形式不合法。不符合支出用途。
就是要硬拗核銷,也不能太沒技巧吧。還是以為主計單位都死光光了,連單據內容都懶得看了,不是嗎?等於不尊重主計,拿人家當橡皮圖章嘛。
這還有什麼好說,好硬拗的?陳水扁總統沒有特別費,那另一回事。但沒有特別費,也不能隨便拗這一項當特別費使用。就是拗了,也不能拗到狗食童書吧。
有夠可恥。罵都不想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