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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主計─也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支用方式
2006/11/30 02:08:07瀏覽7070|回應5|推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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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現職主計─也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支用方式


    特別費,也有稱之特支費者,在本文裡面統稱特別費。

■前提

    小弟先說,我是臺東縣某機關的主計單位。當然你說會計單位,也行,意思一樣。


    在昨天還前天的,小弟在聯合報提到了對馬英九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觀點」。也就是,觀感與公平與否是一回事。我們都提到,首長還可以包紅白帖,拿這個錢去做人脈,甚至把這個錢直接匯到自己戶頭。你可以直接說這不公平,納稅給人家這樣花錢。但人民觀感一回事,特別費現行制度如此是另一回事,所以你不能說這個是貪污。

    是的,這個錢就是擺明讓機關首長做公關、做人脈用的。我們人民也習慣給這些機關首長一堆支付不完的紅白帖,不是嗎?


    特別費的定義:「應各機關首長因公招待、饋贈、獎賞及公共關係等所編列費用。」簡單說,就是必需用於政府公共事務。特別費的核銷項目,一般包含宴餐、禮品、賀奠儀、犒賞員工,當然也包含花圈花籃,但並不完全被這些項目所限。祇要以「機關首長名義」「公務用途」支出,就可以列入特別費開支。


    任何機關首長,幾乎都是一樣的方式處理特別費。差別祇在於他們對錢的觀點是不是夠公允,公務使用或視為變相加薪。在有合法單據的前提下,的確不容易被法律審查,更別說被起訴甚至裁判。


    審核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以及法規〈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這本書和法規要點,都可以輕易地在網路上下載。小弟很建議這位提出的謝欣霓小姐,要搞人家之前,得先翻一翻這本書。

■主計「理論見解」「實務見解」


    看到應該有人馬上想想到,「理論」與「實務」對照,法律上很常用的用語與對比方式。


1.「理論」上:


    主計單位會嚴格審核特別費的支付,是不是用在「紅白帖」「饋贈」「犒賞」「招待外賓或員工」,或是「以機關首長名義來支付者」。一般而言,「以機關首長名義來支付者」為特別費,但仍屬於業務費的子項目。「以機關名義來支付者」為一般業務費(有些國民小學單位稱「辦公費」)。


2.「實際」上:


    我在主計單位,坦白說,首長的特別費祇要他提出單據、紅帖白帖,我就不太管。看得過去,就,算了。


■兩種類型的機關首長


    知道這樣說會得罪很多人,好像貪污似的。可是這算是大概的實際。特別費的確是這樣的首長私房錢,你要管太多嘛,就看機關首長的個性。有的還硬要財政單位或總務單位,編列預算買首長座車呢。百萬起跳的車坐個四年免錢還附贈司機,多爽,多有面子,特別費算什麼?


    曾面對過兩個首長。一個是真用來招待外賓,學校同仁,常常要吃飯等等。另一個也是吃飯,不過是校長私下跟外面的朋友甚至家人吃完了拿單據來報銷,而不一定是「公務用途的吃飯」報銷。真正公務的餐飲當然一定有,就拿家長會費來核,呃,這的確也算是合法。

    你說到底要不要去追究這個事情?校長會說,這是跟某某議員會面,當然是公務上的啊,你這個主計那麼囉嗦幹嘛?我跟家長吃飯,當然用家長會費啊,要不然用什麼費?誰還會不長眼的真的去問某某議員,請問你幾月幾日真的跟我們校長吃飯嗎?是談學校公事、還是個人私事?談公事學校付帳,談私事要議員自己付帳?別傻了。

    實質上,吃飯的單據來報特別費,怎麼敢去囉嗦?這涉及「實質審查」,不會有主計想找這種麻煩。

■「形式審核」「實質審核」


    祇是難免會有一些首長,拿自己的吃飯發票來報。對會計實務而言,其實一點也不悲哀,因為會直接「形式審核」而非「實質審核」。然後,付錢了事。


    「形式審核」是指單據合法、數字正確、數字加總正確、符合科目用途,這是主計單位的工作。「實質審核」是指這個東西有沒有符合品項,能不能驗收。這是總務單位或行政室的工作。


    如果你連「形式審核」「實質審核」都看不懂,建議你不要亂扯什麼「馬英九特別費」的事情。


1.難免有一些首長,吃相真的難看。但至少單據合法。這方面我們該嚴格監督,但的確不容易上手。


2.「特別費」性質,本來就是這樣。有一些首長,大小錢都要,吃相不禁難看,而且把有一些東西硬拗著不是特別費,或是挪用其他項
  目專款吃飯喝酒,這就麻煩了。有時候甚至會跟總務、主計單位推移半天。


3.有一些首長則是僅守分寸,特別費全部用在員工或是貴賓,別人看不到,我們主計心中有數,也有一定評價。


■特別費存帳申報問題


    我不清楚馬英九的款項使用或存款情況,沒辦法評論,但若是把支領的特別費存帳申報財產,這是依法申報。就算另外開一個帳戶存特支費,在申報年度財產時,所有「馬英九」帳戶總存款,超過規定的 100 萬元上限,都還是要申報。


    一般特別費的作法,依規定可以提領一半現金,由主計室開支票、首長簽領據就行,至於怎麼用、用在什麼地方,因為不用發票檢具核銷,主計單位不用去瞭解。


    法律如果沒有規範能不能匯入帳戶,在具領人還是本人的情形下,並沒有違法問題。坦白講,檢察單位或是司法單位都不能自己創設法律,或是拿這個「入自己口袋」有什麼問題當令箭,然後入人於罪。


    我知道有些朋友會有疑問。但真的就是這樣。這跟藍綠,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結論1:特別費制度的檢討


   首長有一些因公應酬,在所難免。紅白帖真的太多,多到不夠用,就是有人喜歡亂丟紅白帖。在未入公務機關當主計之前,我以前不諒解,總覺得拿公家錢來做私下人脈。現在,諒解了,也知道這個制度為什麼這樣設計了。工務單位常常需要喝來喝去,一定酒國文化,現在也諒解了。「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與細則,甚至有對這項定下規範。


    「特別費」一半不用檢據核銷,其實不合理,需要改革。而明年起也修改規定了。我所屬的機關早就全部檢據核銷,這樣最不會有問題。「馬英九的特別費」不算特別。「特別費」這種小事,的確該給幕僚處理,祇要對首長表示說夠不夠用,就好了。


    「特別費」制度是該檢討。但檢討來來去去,頂多也是全部檢據核銷而已。發票收據人人會變,但至少得要「形式合法」。讓主計審核單子、審計單位查帳時,交待的過去。


    但如果說馬英九、蘇貞昌、謝長廷這些曾任機關首長貪污特別費,一半直接納到自己口袋有問題,那差太遠了。


    特別費是機關首長主管。原則上和實務上,主計單位必定予以適當尊重。這不是拍馬屁,這是必然。

■結論2: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無論如何,「國務機要費」當然不是特別費,就算是,也不能拿童裝狗食來報特別費吧?外賓吃狗食嗎?外賓穿童裝嗎?我還外賓包尿布呢。還是要拿狗食來犒賞部隊?

    以主計單位的術語來說:形式不合法。不符合支出用途。

    就是要硬拗核銷,也不能太沒技巧吧。還是以為主計單位都死光光了,連單據內容都懶得看了,不是嗎?等於不尊重主計,拿人家當橡皮圖章嘛。


    這還有什麼好說,好硬拗的?陳水扁總統沒有特別費,那另一回事。但沒有特別費,也不能隨便拗這一項當特別費使用。就是拗了,也不能拗到狗食童書吧。


    有夠可恥。罵都不想罵。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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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人的粉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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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謝了!
2008/01/06 00:06

多年前還在軍中時,某位將官的隨員手上抓著一些發票一臉無奈,原來他老闆交給他的單據裡包含了女性睡衣與衛生棉──別誤會!是那位將軍大學畢業的女兒買的啦!

從財務官那取回核退的發票怎好意思向將軍回報實情呢?該員只好自行「找」發票去‧‧,嚴格說這樣算觸法嗎?

‧‧,所以軍中流傳一句話:「官〈肝〉若好,人生是彩色的,官〈肝〉若不好,人生是黑白的」。

其實,這種情況遍及於所有職塲,人應只分好壞,而非藍、綠、本省、外省‧‧。


讓英雄蒙塵,日後就不易有英雄!
綠島尋遊記(kiiali) 於 2008-03-28 20:20 回覆:

抱歉,現在纔看到。

其實還是要跟長官講一下。不要陷長官於不義。或許會囉嗦一些,但是過此馬英九特別費的事情後,相信很多人都不敢再小看這些特別費的事情了。

將軍也的確太不小心了。內部管制還是要做好,雖然說一個長官不會有空去注意這些細節。但某些長官,的確是連這些細節都會看得到的。

有沒有觸法?我就不說答案了。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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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有機密費
2006/12/01 15:07
據報導,機密費相當於特別費裡不用發票的那一半。陳瑞仁檢察官對機密費的使用方面,完全沒有調查和過問。

綠島尋遊記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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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補充資料
2006/12/01 09:17
■聯合報通知

Dear 號稱在臺東當主計的人: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現職主計─也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支用方式」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一大早起來看到這個,倒是很爽沒有錯。祇是不曉得縣府主計室會不會有意見。

■補充資料1

國庫集中支付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台支一字第0940004912號函發布

十四、各機關編製前點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依其他方式領取。

■補充資料2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行政院主計處編訂 中華民國95年1月

(十一)業務費-特別費
壹、法令依據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5年版)
(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行政院93.12.15院授主忠字第0930007859A號函)
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第20點)
四、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報支手續
(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號函)
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如兼任兩個以上機關首長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

■補充資料3

(二)對於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所贈送之花束、紀念品是否得自辦公費(一般事務費)支應或必需自特支費支應之問題
(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
查依行政院60年6月2日臺(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爰此,有關機關、學校贈送退休人員花束、紀念品所需經費,如係以機關學校名義餽贈,可由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核實支應,至如係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則應由特別費列支。
地點: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舉辦的婚禮,拍攝視訊的工作人員。2005 年。

歐西里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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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賊戰術
2006/12/01 01:53
唉,還是內行人比較了解。
有些人沒什麼其他的目的,就只是想要羅織一個罪名給他人而已,她根本就懶得去查看相關法令規定,從頭到尾亂扯一通,一般民眾欠缺知識搞不懂,這樣她就達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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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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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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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2006/11/30 02:25
贊同你的觀點,因為我以前也管過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