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yst 的文章,在這裡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YST2000&f_ART_ID=553001
小弟也來對號入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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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那個所說的「號稱在當會計的人」。修正一下YST 的某些論點。
> 度上,把馬英九的問題歸咎於法律制度的不合理,這我
> 就完全「「不能同意」」了
完全同意。制度是有問題,但不能據以諉過。我承認相當多數的首長都是拿來當「自己的私房錢」,而不一定是「公費」,這有差別。
我們首長有提:要不是爆出馬英九事情,恐怕多數還是如此。所以爆了也好。6500 個機關首長,禁不起考驗者,其實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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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非常完善,而且歷年來運用的效果也非常好,這是
> 一個非常優良的制度
不同意見。
不算非常優良的制度。我以為:特別費是不得不然的作法,祇是把應酬、獎賞、會見外賓用餐、紅白帖等作法,使其「法制化」。如此而已。
> 不論是文官還是武官,當你的職位到達某一個等級國家
> 就給你每月固定的「特別費」
不同意。
特別費僅首長纔有。有一些職等不太高的,祇要他是首長,也有特別費。職位高的公務人員也有沒特別費的。某一些小的獨立單位,甚至薦任七八職等也找得到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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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驗你如何用你的智慧和這筆錢把政府的效能發揮到極致。
不同意。
紅白帖、送花籃,好像跟政府的效能不太有關。
> 附加的條件那麼少,其中一半的經費幾乎是無條件的,
> 這是多麼有創意的制度!
不同意。
祇是多個名目「法制化」而已。據說是減少因為這些紅白帖支出而避免貪瀆可能。但這個說法,其實不是很認同。會貪的還是一樣大貪,不會因為有特別費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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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部要求官員呈報「特別費」的發票
不同意。
如果沒記錯,審計部除非必要,否則不會要求陳報特別費的發票。對於小單位,一般都是就地審核,審核已完成的黏貼憑證而不是發票本身。而且也不是每年都來審核。依照預算的等級,以臺東縣我們這種小地方為例,會計帳冊和憑證要保留 10 年。不過後來上級對送縣府的憑證,又改為 15 年了。
我知道會計相關法規有規定,別急著說我錯了,實務上我們會要求的再久一點。依法必須保存的憑證,讓這些官員都可以查得到帳。
另外,對審計部不用「呈」。審計部不是總統,沒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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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他的上司或長官可以用這些發票來審核下屬,人
> 民也可以用這些收據來評判他們的公僕。所以發票報銷
> 不僅僅是為了証明沒有貪污,而且是展示官員們用錢的
> 智慧。
非常不同意。
上級長官無論多有智慧,都「不會」跨越權限去看下屬機關特別費的使用明細。而且也完全不尊重。
行政院長蘇貞昌,不會去管臺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怎麼用。臺北市長馬英九,也不會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的特別費怎麼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也不會去管臺北市○○國民中學的校長,特別費怎麼用。
我包給誰的紅白包,送誰的花籃,是因地因時制宜的,上級長官還要過問,不是很無聊又很不尊重嗎?這會非常的不尊重。更別說是人民要看了。
祇有這些人會看到:核銷單位(通常是總務)、主會計單位、還有審計大人(通常審計也不太看這些)。
發票、收據、其他憑證的確是證明「支出有據」。但還要看是不是「符合支出目的性」。內衣或鑽戒拿來報特別費,當然無法解釋。
是不是違法,那是一回事。但是在常態的情形下,能不能去「過問」,又是另一回事。不符慣例,也不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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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小額發票來報帳,是完全錯誤而且絕對不能被接受的
完全同意。
> 忙著貼那麼多發票,真的會死人的呀!」等等,全是為
> 馬英九開脫的混帳話。
說明一下。
貼發票是不會死人。反正發票也不用輪到會計來貼(大笑)。發票很多貼得很煩,在所難免。我知道這真的很煩。但這不代表「為馬英九開脫」。
即使再多的發票,也要確認,這是(核銷單位)的責任,也是(主計單位)的責任。
> 常常為了幾毛錢的差額不能報銷一再重算,有時恨不得
> 這幾毛錢自己出了,但是不行,熬夜加班也得把帳弄清
>,這就是會計。
我很能理解那個手算的時代,簡直是痛苦而沒人性。但現在也是如此,即使是差個新臺幣一塊,也要弄清楚。電腦化的結果,對會計的正確性要求,仍然沒有差別。
> 余文便宜行事的行為就代表市府團隊頹廢敷衍的素質,
> 也正好反映馬英九的領導素質。
不太同意。
每個行政單位,難免都有便宜行事的作為。祇是有沒有爆出來,有沒有嚴重性。人們難免想摸魚,不管是會計或是經辦單位皆是。余文祇是爆出來的一個。個人的行為,能不能完全轉換為「市府團隊」,甚至是「馬英九的領導風格」,我比較不傾向這樣的關聯。
不過三年都是使用這種方式來報銷,沒有出事,的確太離譜。連一點基本警覺都沒有,實在難以相信啊。
這纔是我對馬團隊,大打折扣的原因啊。
> 馬英九的祕書長一直強調「黏貼小額發票是多麼煩人和
> 沈重的工作」,全是鬼扯蛋!
完全同意。
該貼就貼,否則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