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葉狀師【再談Google案:當初為何破局】
當初有看到新聞上討論Google平台提供的app程式是否有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曾經服務於台北市政府的葉慶元,對此議題有著很讚的論述,經授權後轉貼全文如下:
今天突然看到網路上有人發起連署,要灌爆郝市長的信箱,要求市府放棄上訴,撤銷對Google 的罰鍰。看到那篇網誌,葉狀師只覺得......很OOXX。再度回應如下:
- 透過網路購買軟體必須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並賦予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是行政院消保會92年(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函釋(所以消費者保護沒有藍綠問題),台北市政府是執行中央的法律跟中央的函釋,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解釋。
- 消保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如Google、蘋果、微軟)的行為有損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行政機關就可以命業者限期改善,限期不改善就可以罰6萬到150萬。
- Google 透過定型化契約去規避自己的法定義務(七日鑑賞期內必須無條件退款給要求解約的消費者),並且擺明超過15分鐘一律不予退款,有沒有損害消費者依消保法得請求解約退款的財產權,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 今天詢問以前市府的同仁,市府身為被告,尚未收到行政法院的判決,居然就有網友可以在網路上說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市府不能自己解釋消保法並裁罰,葉狀師蠻好奇這位網友的資料是哪裡來的?Google 嗎?
- 透過網路購買軟體有試用期(鑑賞期)是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不管是買winzip也好,自然輸入法也好,甚至office,業者都會先讓消費者下載取得試用版,並給予消費者最長30日的試用期,如消費者確定願意購買再付費取得密碼取得永久正式版,Google 只願意給15分鐘的試用期,反而是例外。
- 本案當初談判破局原因很簡單,市府幫 Google 想了很多解套的方法,包括微幅調整服務條款等等,但是 Google 的代表說:
台灣的市場太小,我們不會為你們修改條款。
Google 說:
我們相信,你們很快就會修法。(你好大,我好怕?)
- 雖然 Google 傲慢無理至此,我們還是耐著性子繼續和 Google 溝通,奈何委屈也無法求全。
- 相對於Google,蘋果則認為,基於台灣的市場規模,蘋果不會有太大損失,所以決定尊重台灣的消費者和法律。微軟也毫不考慮就決定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範。現在看起來,尊重台灣法律的蘋果、微軟(同類型行業)以及Groupon、Yahoo! (網路零售業)似乎都是笨蛋,應該學 Google 藐視台灣的法律,反正會有一堆人支持他們到底?
- 如果貫徹行政法院的見解(違反七日鑑賞期的法律效果是契約約定當然無效,消費者還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主張解除契約並退款,但是行政機關不能依據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或處罰),未來不管是透過網路購買軟體或是硬體(電器、衣服、家具.....),業者如果學 Google,自行在服務條款中規定超過15分鐘不能退款,消保官無權再要求各家網路企業改善或處罰,只能由消費者自己去法院告業者,這對消費者是好還是不好,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 本案要解套很簡單-請 Google 不要再鬧了!和微軟以及蘋果一樣,遵守台灣的法律,給予台灣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即可。我還是那句話:「蘋果作得到,微軟作得到,請問Google 為什麼做不到?」要不然就請行政院修正92年「網路購買軟體也必須適用七日猶豫(鑑賞)期」的函釋,宣布透過網路買軟體不必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此至少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的規範不至於全面崩盤,變成連硬體都管不了。
- 台北市政府上不上訴我沒意見(我已經離開市府八個月了),只是如果不上訴,未來各個地方政府還能不能管理網路買賣,行政院消保處必須說清楚。
消保官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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