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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經營權爭奪戰─臨管人戲碼之抗告
2013/01/04 17:09:28瀏覽918|回應0|推薦5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太流選臨管人,高院裁定沒必要」報導

太平洋百貨控股公司太流公司的臨時管理人之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太流沒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必要,前審法院選任的臨時管理人簡敏秋、王弓、邱正雄、吳清友與陳志雄均解任。

遠百昨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這項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全案定讞。

太流公司目前既已無臨時管理人存在,應回歸公司治理常軌,繼續正常運作。

本新聞涉及到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的議題...

1.民事訴訟法─再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2.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公司法第208-1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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