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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17:09:28瀏覽918|回應0|推薦5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太流選臨管人,高院裁定沒必要」報導 太平洋百貨控股公司太流公司的臨時管理人之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太流沒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必要,前審法院選任的臨時管理人簡敏秋、王弓、邱正雄、吳清友與陳志雄均解任。 遠百昨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這項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全案定讞。 太流公司目前既已無臨時管理人存在,應回歸公司治理常軌,繼續正常運作。 本新聞涉及到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的議題... 1.民事訴訟法─再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2.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公司法第208-1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圖解民事訴訟法】 【圖解公司法】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第二版)、【圖解民法】(第二版)、【圖解刑法】(第三版)、【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圖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版) 打官司系列:《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 投資理財系列:【圖解不動產買賣】 生活法律系列:《車禍資訊站》、《資訊法律達人》、《捍衛權利大作戰》(五南) 法律人系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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