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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09:47:22瀏覽1778|回應7|推薦26 | |
引用文章:義美食品公司對台灣經營環境的惡化深感無奈、寒心! 聲明啟事 注意:這一篇是討論行政程序法,讀者群是國家考試考生 桃園縣政府將拆除義美南崁廠鍋爐、LPG、及污水處理廠,意圖讓延宕多年的爭議有個結語。 這應該是「合法廠房」與「南崁溪不當整治計畫」二者產生衝突的問題, 卻扯上良心企業遭到政府迫害,要不然就是吳伯雄家族想要捅馬英九一刀等扯不上關係的話題 閱讀這篇報導,似乎義美一直以良心大廠、陳情無門、四十年的冤屈等說詞,訴諸民意來爭取支持,這樣子的作法確實獲得了極佳的效果,大部分的評論都是一面倒。 筆者基於對於義美食品的愛護,而且對於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到底如何,也搞不太清楚,本來想要就順便來個騎牆派,風往哪邊吹,人就往哪邊倒? 身為最讓世人所詬病的恐龍法律人,單就看完這則報導,即便還搞不太清楚事實,但真的很難跳出來,站在支持義美的立場說兩句好話。 讓我從國家考試考生閱讀行政程序法的角度來做個簡單分析,假設廠房設立合法,是否政府就不能有其他理由要求其拆除嗎? 如果是整治河川?政府又該怎麼做呢?可不可以拆除呢? 單純依據現行的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對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幾種情況是可以加以廢止,另外相信水利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也有類似廢止、撤銷或針對合法者徵收的規定。 但是從法理上來推論,這樣子的情況應該要給予補償,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從法律上做這樣子的推論,在看了另一段媒體報導「桃縣府拆義美工廠 水務局承認先有義美後有整治計畫」的部分內容,似乎兩者也相符,報導摘錄如下:「邱峰旭說,義美因拒領1529萬7千元的地上物補償金,超過10年的法定期限,已沒入國庫。不過邱峰旭在答覆記者詢問時承認,是先有義美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有南崁溪截彎取直計畫,但以公共利益著想,及為了下游民眾的安全,只好按經濟部水利署通過的計畫執行。」 所以如果給政府來個平衡報導,是否要反向思考,質疑義美不顧下游民眾的安全,寧願維護上億元廠房資產,也要想辦法拖延拆除??? 如果這段期間義美工廠附近淹大水,這筆帳該算在誰頭上呢? 筆者的新書【圖解法學緒論】 不但適合國家考試的考生,也適合高中考大學之指考出題委員、高中生參考之用!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我覺得網路上有個現象,某個人跳出來說某政府機關、某企 但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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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