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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口袋中的大法官
2011/04/01 23:48:21瀏覽2439|回應5|推薦24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光碟片、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光碟片


以下是本人的恐龍見解,請參考參考、笑笑就好...回應,我看就別麻煩了...

先聲明,我按了

在這段臉書的文字中,馬英九先生有一段話蠻特別的:「司法是獨立的,不能孤立,更不能獨裁。大法官與一般法官不同,因為法律條文訂定年代久遠,大法官解釋憲法及法律條文時,必須考慮人民感受及社會背景因素,作出適切的解釋,國家才會進步。」

這段話似乎是在說大法官要考量到人民感受及社會背景因素...(聽起來好像沒錯)

也似乎暗指這次民意所謂邵燕玲的「恐龍判決」,就是與民意相背離,所以與民意相背離者,不適合擔任大法官,所以提名錯了...(說得也大快人心)

所以,一位法官如果未來想當上法律人的最高位階─大法官,在平時審理案件時,對於法律的解釋就應該考慮人民的感受...(好像也沒有問題)

只是無聊的筆者想了半天,感覺還是不太對...

所以還是把整個問題整理了一下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那位被提名的法官!

(只因為他對於某個刑法的法律要件做出了一個讓眾人不爽的解釋)

馬英九此一臉書的說法(筆者沒有看影片),代表著每個法官解釋法律一定要貼近民意,

可是這樣子又不太對

因為法律是立委設計的,如果立委設計的不盡如民意,或者是矛盾百出

(看看過去或現在的立委,大概就知道立法的水準了,好像行政院已經提出「違反意願」要件之刪除修正)

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本來就感到很困惑了,

到底要遵從立委的設計,

還是法官自己取代立委的地位,自行違反人民所付託的立委之意旨,而附和著民意輿論的想法。

只是如果跳過立委,直接附和著民意,又有二個問題產生,

第一,刑法的解釋權其實很小

第二,這個改變是真的符合民意,還是符合大聲的民意?大聲的民意就是正確的嗎?

第三,法官認知的輿論是什麼?這個問題可能一時不太好理解,轉變成政治味大概就懂了,綠軍認為民意就是要蔡英文,藍軍就是說要馬英九。所以,最後法官所認知的輿論,其實不是客觀的輿論,而是法官個人心中主觀的輿論。

第四,邵燕玲的「恐龍判決」雖然有爭議,但並不代表他的判決會導致被告無罪,都是會成立犯罪,一個見解比較重,一個見解相對輕,但因為犯罪者行為過於惡劣,相對輕的見解很難符合現代民意「吼依死」的氛圍,就被冠上恐龍法官了。

所以,馬英九先生的道歉,不應該有責難法官的判決未能符合民意之意味,其道歉的內容應該只設定在向這位法官道歉,以下模擬一下道歉的內容:

邵燕玲法官:很抱歉,這次恐怕無法提名您當大法官了。理由很簡單,一個腦中只剩下民意的我,很清楚地知道,如果提名您,恐怕就無法連任下一屆總統了。

至於那位司法院長在道歉什麼?也不過就是搞不清楚民意,給總統大人惹了麻煩吧!好像也沒聽到他從法律人的角度,有什麼深入的法律見解。

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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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也許看了上面的內容還是看不懂,請看以下的示意圖:

人民選出爛立委→立委訂出爛法律→法官依據爛法律作出爛判決。

總統提名法官為大法官,人民罵法官做出爛判決不適任大法官,總統也暗指法官搞不清楚狀況...到底這個世界怎麼了?

人民指責法官怎麼不取代並扮演立委的角色?...如果能扮演與取代,也就不必修法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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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5044509
 引用者清單(2)  
2011/04/11 08:32 【???????】 ?????????
2011/04/02 19:20 【社論文化的藝術】 容我說一句:社會觀感。

 回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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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點不一樣的解讀
2011/04/03 12:29
其實馬總統雖然有一點抱怨邵法官沒說他就是那個判決的法官,
不過我接受馬總統的解釋,甚至覺得講得很好理由如下:

1. 馬總統說大法官提名是一個政治決定,因此他必須注意人民觀點。
這不違反他一貫,不介入個案的原則。但大法官是政治決定,因此
他會有判斷

2. 他最後也說,他要富全部的責任。因此其實火力全都到了他身上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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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點出關鍵
2011/04/02 16:09

人民選出爛立委→立委訂出爛法律→法官依據爛法律作出爛判決

J教授(kf0630) 於 2011-04-02 23:35 回覆:

食物鏈

不過說真的現在的幼齒智障法官很多

難保長大之後,也只有恐龍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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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2011/04/02 10:49
聯合筆記/恐龍與理盲

有一歹徒,持尖刀抵住一名三歲女童頸部、進而發洩獸慾得逞;另有一名歹徒是三歲女童親人,幫其洗澡時突起色心、趁其不備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幾個問題接踵而至:法律該不該分別兩名歹徒的惡性輕重?那一個歹徒惡性較重?還有,法官該不該釐清歹徒犯案手法之惡行,究竟輕或重?

如果你的答案是:當然是持尖刀歹徒惡性重,法律當然須課以更重刑責,法官當然要有所釐清;那麼,恭喜你!你將和邵燕玲一樣,成了網民口中的恐龍法官。

馬總統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引發爭議,又將幾被遺忘的女童性侵案判決搬上檯面。馬總統多次強調政府施政必須考量人民感受,提名大法官的過程卻如此不堪一擊,令人扼腕。不過,觀察輿論、網路第一時間的反應,卻也讓人訝異,社會就事論事的理性討論是否已無可能?

光論事實,如今有許多人仍誤以為,邵燕玲曾毫無同理心地親訊該名女童,問她下體被異物插入「是否違反其意願」,進而判決涉案者無罪。事實上,邵燕玲是最高法院法官,她和其他合議庭法官所做的事,是審究二審適用法條有無錯誤。至於所謂「裁定發回更審」,用白話說就是:請查明涉案者究竟比較像是持尖刀逼迫的歹徒,或是趁女童不備的歹徒?若把邵燕玲與無罪判決畫上等號,更不免荒謬。

不久前,社會才掀起一股反理盲與濫情風潮。理盲與濫情造成的傷害,最鮮明的例子,正是當年為重罰性侵、釐清各類性侵態樣而重修刑法,其間因民間團體堅持,導致性侵法條修成如今這幅模樣。今天所謂恐龍法官依法判決,事出豈無因?

大法官任命具有高度敏感性,馬總統為此付出慘重代價。至於邵燕玲不當大法官,於你我並無損失,但社會喪失一個理性思辯的機會,這才是更大的損失!


貪腐主席蘇貞昌
你從省議員時代開始
不法關說多少人進公家機關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自己承認吧
何必等人爆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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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還是在法界
2011/04/02 10:05

當年強姦罪改成強制性交罪

主觀意圖以違反其意願為構成要件

致今日爭議

當年許多主張修法以擴大保護女性如許玉秀等看了不知心中有何感想


貪腐主席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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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承認吧
何必等人爆料呢

劉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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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是我,你如何用法保護自己和孩子
2011/04/02 03:05

引用吳育剛先生http://blog.udn.com/tzongchuhu/5044346所論述的 <<邵燕玲在審理吳姓男子性侵三歲女童案時,竟然能以"無明顯違反意願"的法律見解,將該案發回高分院更審,結果高分院於去年底以罪證不足,改判吳男無罪>>

我至今才了解縱容台灣性侵兒童(我年幼便一直遭遇性侵)的源頭來自於法律是建構在視兒童為可被交易物件,以及兒童可以從事性交易的無兒童人權觀,除非紹燕玲認為兒童有權從事性交易.
如果去年發生的性侵兒童案都審不清楚,判不明白,更沒有任何嚇阻性侵的作用,
那麼就算沒有法律追朔期限,我如今年過四十歲,也依然沒有勇氣為年幼遭受性侵的我站出來說話.
我曾天真的以為性侵案是性侵加害者的個人問題
我無法理解整個社會從我年幼時就是視性侵受害者為該羞愧的人
然而,透過被紹燕玲審判的那三歲孩子的遭遇,我才了解在我年幼時,
台灣司法就是認定被性侵的人是一種沉默代表同意的性交易
這種建立在沉默代表同意的司法制度,不知如何發聲的弱勢顯然只能「被司法」、「被制度」
難怪台灣社會橫行販賣人口,性侵女性,奴役外勞
難怪台灣司法只有權貴權勢與下三濫者能運用得手
難怪戶政相關人員敢於偽造文書,把我從養子女登記為親生子女,斷絕我與祖先的血脈連繫
難怪一個又一個成年人敢於性侵,性騷擾年幼無聲的我
難怪石門國小的教職員有恃無恐的霸凌學歷低,社會地位低的家長
難怪桃園權貴縣長敢於挾司法剝奪我這草民的監護權,以抓走我孩子為威脅
我們一直被教育「沉默是金」
原來,「沉默是金」在掌權者的解釋是「沉默代表同意」

4月25日下午三時,桃園縣政府公權力打手們要來我家抓走我孩子,這不是保護兒童,這是強暴兒童與凌遲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