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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00:17:24瀏覽2590|回應8|推薦24 | ||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光碟片、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光碟片 最近有一位導盲犬的寄養家庭,在受到許多店家的阻撓下,認為雖有法令的保障,但是卻沒辦法落實而有所委屈 其實這位寄養家庭的當事人不是視障者,只是基於一份愛心而願意擔任寄養家庭,這類的寄養家庭已經所剩無幾了 最近這起事件,在於某寄養家庭的寄養者跑去台北市的義大利麵店,錄下店家拒絕導盲犬進入的內容,並放在youtube上面 筆者看了影片的前一分鐘,就知道商家違法,其他任何辯解也沒什麼好講,因為導盲犬的角色與任務是相當重要的 導盲犬,不是寵物,是有如救護車的一種保護盲人的工具 網路上卻有一些言論,可能是還未能理解整個背景,而認為這位寄養者拿著法律去嗆店家,導盲犬為什麼不能待在門口等待呢?這家店這麼擠,怎麼容得下這條狗? (我是有些好奇這家店到底有多小) 尊重導盲犬,是要像是老佛爺一樣的放在心裡,而不是嘴巴講講 (九品芝麻官的段子) 其實寄養者這麼做是有歷史背景的,我在一段2008年的影片中,就有調查發現八成的店家不歡迎導盲犬進入 現在呢? 看看這家義大利麵的態度,大概也就知道了。 盲人的人數不少,但卻總是在黑暗的角落被忽視,明眼人看得到,卻很少人願意多花一些心思替他們想想 最近台鐵某副站長言語及行動中,不願意多盡些心幫助身心障礙者進站,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不過,本文也不是去批評那些反對意見的大大們,只是希望大家能稍微多花心力,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好的生活環境,除了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現代人蛻變的應有過程外,自己也常常設想如果三個月後我也是一位盲人或其他身心障礙者,現在的我,最想要做什麼呢?...... 趕緊督促政府把無障礙設施搞好,相信是重要的選項之一... 所以設身處地替弱勢者著想,別讓他們永遠走不進光明 最後還是介紹一下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60條規定,第1項:「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寄養家庭是導盲幼犬變成可以成為導盲犬的重要關鍵階段,大家如果還記得以前那部「再見吧!可魯」的電影,大概就懂了...所以他也是專業訓練人員之一種,或者是所謂的受專業訓練人員委託行使者...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由本項規定可以知道,當初的立法者是非常非常尊重導盲犬的任務... 處罰的規定在第100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所以店家拒絕的行為,主管機關得悉後,查證屬實就可以加以處罰...... 這並不是法律人強迫店家,或者是殘障人士透過法律強迫店家,這代表著是我們每一個人,透過選舉的方式選出自己心目中的立法委員,再由他們透過多數決的方式決定要保障弱勢殘障者,包含那隻有著重要任務的導盲犬...... 這個立法是值得肯定,也希望在實際執行面能獲得大家內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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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