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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9 13:25:43瀏覽2353|回應13|推薦15 | ||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 引用文章考量當年時空 於法有據 拜讀謝奕旭教授所PO之文章,本人有不同意見: 其論點一:首先是適法性的問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依據當時國家所處的時空環境進行徵兵工作,應該是無疑慮的。 筆者見解:陸一特事件違法,前文業已論述。至於任何時空背景,都必須遵循國家法治,即便是戒嚴時期,也有緊急命令等制度可茲遵循,並非有了特殊時空,就可以亂搞,所以若認為特殊時空就可以亂搞,那真的有很大的疑慮。所以,國家所處的時空環境,不能作為適法性的基礎。 其論點二:如果違反法令並侵害人民權益,立委們應提出的是「賠償」法案,而非「補償」條例,何況是「薪俸」的補償,但當時服役者是依規定領取薪俸,此舉無疑承認與證明陸一特多服的一年役期是於法有據的。 筆者見解:基本上違法行政行為應該是爭取賠償,不過這只是一個「名詞」,並不會因為主張者提出補償條例而非賠償條例,當時的違法行政行為就突然變成合法。其次,行政行為違法與服役者領薪水是兩碼子的事情,違法行政行為限制陸一特在軍中繼續服役,再依據違法行政行為所產生陸一特在軍中服役的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陸一特薪水;但是,並不能說因為前開原因給予陸一特薪水,陸一特也領了,就反推說違法行政行為業已因此而合法化。這就好像是抓人來當奴隸,辯稱我沒有抓這些人當奴隸,他們也有領薪水,可以證明我是合法僱傭,真的是兩碼子搭不上關係。 至於其他有關賠償之論點,前文業已論及,請網友自行參考,在此不再贅述。《「陸一特」事件之我見(修正版)》 敬請謝教授或其他網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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