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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事件之我見(修正版)
2011/02/18 12:36:32瀏覽2879|回應13|推薦18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


抱歉剛剛還沒寫好,原定中午十二點半才發表的文章,就不小心按了確定發表,剛剛有回應的朋友,在此致歉,也感謝回應朋友的賜教與指正

引用文章看問題/當年圖方便 40年後成毒瘤

為國效忠,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當兵打擊萬惡的共匪,更是光榮的任務。只不過多當一年兵,變成三年兵,海軍空軍不也是一樣,身為一位台灣人,要有奉獻犧牲的精神,而且這批「陸一特」來要錢,結果可是會造成財政拖垮,各位親愛的台灣百姓,這條款子可千萬不能給。......這是一般常見的論點,原則上也沒什麼大錯,但也不是完全正確

在此,有個基本概念必須要聲明在先:如果違法,即便是要拖垮財政,那只是有沒有能力給的問題,但並不影響行政作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判斷。如同欠債沒錢還,但是要承認有欠債,不能因為沒錢還就耍賴說沒欠錢。此觀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0號解釋,也有類似的見解,主要是針對為了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利益之「既成道路」,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本來筆者也領不到,干我屁事,就當此事是茶餘飯後之新聞故事,倒也沒什麼好注意,剛好有朋友關注此一議題,把所有資料倒給筆者分析。經過分析結果,結論很簡單,聯合新聞網的一篇報導「陸一特補償需1900億 馬總統反對」之新聞報導,其中有一段報導是本案的關鍵,借引用如下:

一九六七年,大陸來台的國軍官兵開始屆齡退伍,部隊基層幹部出現缺員問題。國防部規定「陸軍第一特種兵」在服滿兩年兵役、領到退伍令後,再以「臨時召集」名義留營一年。

如果是領到退伍令,應該就是後備軍人,再以「臨時召集」名義留營一年,形式上程序如果完備,那應該「勉強」算是合法;但是「聽說」這批役男很高的比例都沒有看到退伍令,更沒有看到臨時召集令,這種連形式程序都沒有完成的行政作為,屁股就應該先打三大板,當然不能把這些役男視為後備軍人。

或許大家看到這邊還是有些搞不清楚,如果有興趣,就可以繼續看下列說明,筆者有將相關分析重點,說明如後:

陸一特臨時召集明顯違反法令

國防部指稱「陸軍第一特種兵」 ( 以下簡稱「陸一特」 ) 臨時召集符合法令依據,莫非以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修正之兵役法第十五條、民國四十三年八月三日全文修正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民國四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全文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徵兵規則第三十五條、召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 國防部所提供文件中有關兵役法公佈日期部分有誤 )

惟依據審酌相關法令,前開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陸軍服役為期二年,綜觀當時兵役法立法全文,並無「陸一特」應服役三年之期間之法律授權。僅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故立法者當年即明確規定係以「臨時召集」者為限,核先述明。

所謂「臨時召集」,依據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指「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所以若構成「平時」、「現役補缺」之客觀要件時,依據同條第一項規定,自得召集「後備軍人」。另依據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謂後備軍人,包括下列三種: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本次有關陸一特相關服役者既未服完兵役,與前開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後備軍人之各款要件顯難以相符。

對於不具有法令所規範臨時召集義務之人,竟誤解法令,致使法律上本僅負擔服役二年義務之役男,竟然需要服役三年之嚴重違法結果,臨時召集令對於相關人等所為之行政處分,實業已違反法令,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令負其應有之責任,並追究當初之行政疏失。今國防部仍舊惡意曲解法令,對外謊稱一切符合法令依據,要非國防部欠缺法律人才,即難謂作此解釋者非屬忝不知恥之輩。

國防部之行政作為嚴重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而現代國家之兵役制度乃與國防需求直接關連,國防健全,能抵禦外來之侵犯,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方得確保,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即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因此,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此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一七號解釋理由書有明確論述,亦為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陸軍服役為期二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焉能在無法律之前提下,恣意讓我國國民服役期間延長至三年,此種欠缺法律依據,濫行課予人民所無負擔之義務,實係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之最大禍源。然而,作賊的喊抓賊,國防部竟以說明文件指稱此些遭「陸一特」侵害權利之民眾要求補償之舉,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顛倒是非,莫此為甚,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大帽,所作所為幾乎以侵害民眾權利為業,不法行為,實屬罄竹難書。

不生兵役公平性爭議

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本即為明文規定,亦為立法者基於國防需求所為之考量,是否對於海空軍給予其他實質性的補償(海空軍比陸軍多一年),甚或有違憲之虞(違反平等權),在兩者(陸軍及海空軍)均屬合法有法律授權之前提下,方有討論制度是否公允之基礎。

惟「陸一特」實屬違法實施之行政作為,本即應予以賠償或補償,國防部卻以同屬服役三年之海、空軍役男及家屬將無法認同,引發兵役公平性問題之說法,拒絕處理「陸一特」事件遭侵害之人民權利,顯然是將兩種分屬不合法與合法之行政作為強加比較,有如木棒比雞腿,焉能知悉何者「比較」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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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


後記:

有關軍方提供資料錯誤,是指其中一份附件,將第15、38、40條規定均列為48年7月31日公佈,但查了一下立法相關資訊,應該只有第15條。

上頭寫了這麼多法律討論,簡單來說,當年戒嚴時期就是這樣幹的!你這些死老百姓,找死啊!懷疑啊!叫你當兵就當兵......

筆者也不贊成賠,但是不賠也要有格調,至少要承認錯誤!來個心理上的慰撫好了,頒個勳章什麼的,實質慰撫也可以,減免一下水電費,持陸一特證件,搭公車打八折,搭高鐵升等商務艙,到101參觀可以打個六折,每年元旦升旗典禮可以站在第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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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898310
 引用者清單(1)  
2011/02/18 22:09 【還藍營五都候選人10個公道】 {陸一特}的法律問題~和政府的口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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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中華 理性救台灣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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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本文失去應有水準
2011/02/18 14:16

舉個例子

我的姨丈是山東青島人

年輕時就讀青島警察學校

當年在動亂時期隨船到澎湖就強制入營當兵

〈另外有名的案例是當時一個校長為了護衛學生不當兵,而被處決〉

就這樣當了十年兵才轉任警察退休

每年我姨丈都要抱怨他當兵年資沒有列入公務員年資

按照陸一特的標準

那麼當年勘亂時期的所有當兵的人都要補償

提醒格主不要忘了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中的實施綱要對於兵役、物質動員皆有明文規定

當年因有實際上的需要方才制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凍結憲法

所以我才敢打包票

陸一特和國防部打官司

輸的一定是陸一特


貪腐主席蘇貞昌
你從省議員時代開始
不法關說多少人進公家機關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自己承認吧
何必等人爆料呢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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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吱吱應該感謝政府多給陸一特一年的時間愛臺灣才對
2011/02/18 13:19
綠吱吱開口閉口「愛臺灣」,還曾熱熱鬧鬧舉辦過「牽手護臺灣」活動。那政府多給「陸一特」一年的時間好好表現愛臺灣保衛臺灣,「陸一特」應該好好感謝政府才對,怎麼可以哭哭啼啼認為自己吃虧了?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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