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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2 21:11:59瀏覽4723|回應27|推薦28 | |
看到某位網友表示,從國外的學習經驗, 只要整句或整段文字相同就算是抄襲 即使有引述出處亦同 一定要改一下用自己的意思表示出來 不知道這樣子有沒有誤解該文的意思《蘇嘉全的論文算不算抄襲?》 我是不太瞭解該位作者的領域 但是,在國內並不是每個學門都那麼「嚴謹」 或者是應該說也不是過頭的嚴謹 在法律的論文來說,引用他人的話語, 可能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所以不能夠亂改別人的話 雖然台灣引註不像是美國有很細膩的要求 但基本精神也是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嚴謹一點可以用刮弧來代表某人所述的話,再加上引註 普通一點也加上引註即可, 或許是法律文章隨便一篇都上百個引註,一小段話就很多引註 甚至於一句話就一個引註,所以比較沒這個疑慮,也更應該要每一句每一字內容都要相同。因為法律用字遣詞,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引用大師的話,少了個字,可能意思相差甚遠。如果剛好口試前就是大師,還會被虧說你真的懂了我的話嗎? 筆者有時候改了別人的文字,且有引註來源,個人習慣就可能會寫成「參酌」,而不用「參照」,然後再加上自己的意見,這是一般法律論文引註的方式 (但是還有很多種情況,在此無法一一詳細介紹) 不過,還是有些論文會為了混篇幅而抄一大段,然後引個註 交代了事,就很容易引發抄襲的爭議 至於蘇嘉全所念是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管理學的論文(筆者另外有一個台北大學資訊管理的碩士) 不像是法律有地域性,所以兩者註解習慣不同。 這個商管領域是有國際性的標準,與法律的註解又差異很大,嚴謹度與法律論文差距甚大 但或許不應該稱之為嚴謹度,可能是這個學術領域的特性或習慣 所以除了在最後寫出所有引註的文章外 其他就是在引註的地方簡單地寫下是哪一篇文章即可,也不必在同頁處的引註詳細列出頁數、期刊的期卷等細部資料, 這和法律論文是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在這類型的商管碩士論文,會要求不能一大段相同,甚至於不能一句相同,也是有原因的 至於蘇嘉全的論文有沒有抄襲,因為只找到蘇嘉全的碩士論文,另外一篇研討會論文沒看過,也不敢亂臆測 就算有抄襲,也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不提告,在刑事上非屬犯罪行為 只剩下學術倫理的問題了(是否情形嚴重到中山大學必須給予一定的處分)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 》》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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