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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1人死亡=過死致死罪+28萬元賠償
2005/08/15 22:38:10瀏覽1406|回應2|推薦11
你有汽機車嗎?
在台灣幾乎每個人都擁有汽車或機車,
汽車數量約高達450萬,機車數量約高達850萬輛(參照交通部網站),
汽機車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必備的工具,
因此相關的新聞受到民眾的關注,
例如某天橋有警察偷拍照抓違規,
油價又調整了,
進口車輛關稅降低,
哪一種品牌的測速器最有效...
都成為民眾口耳相傳的話題,

ㄚ傑老師也繳過很多罰單
ㄚ傑老師也是汽機車一族,
幾年前買了一輛Virage io 1.8,
非常喜歡開快車,
結果罰單當然滾滾而來,
最高曾經一個月領到上萬元的罰單,
公務人員應該叫我老闆,
因為他們的薪水我也貢獻了不少,

臨時停車也可能觸犯刑法
停車,
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有時候買個便當、上個廁所,
路邊臨時停車算是正常的事情,
即使違規,
反正交通警察不在,
就算在,
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
誰也沒想到會因此而惹上刑事官司,
輕則緩刑、易服勞役,
重則可是要關進監獄,


讓我們來舉個例子吧!
林先生開大貨車為生,
平日南北奔波非常辛苦,
肚子餓還好,
忍一下再吃都沒問題,
但是想上廁所就很頭痛,
常常要臨時停車找民宅借廁所,
當然也可以隨地...
但比較"大"的時候就不方便了,

今天,
林先生開著車又碰到類似的問題,
前不著村、後不著店,
剛好有一戶民宅,
趕緊往路邊一靠,
熟知停車位置剛好違規停放在交叉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之禁止臨時停車區域內,
可是這麼緊急,
實在管不了這麼多了,
心想應該不會有什麼事吧...
就算有事,也不管了...

就在林先生進入民宅借廁所的同時,
一對楊姓兄弟騎著摩托車,
因當時下著大雨,
林先生的大客車也沒有開暫停的警示燈,
再加上路燈的亮度不夠亮(附近的路燈都很正常),
所以沒有煞車地就撞上了林先生的大客車,
造成一人死亡之慘劇。

誰有過失呢?要負擔刑責嗎?
「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案後,
認為:
主因是→被害人駕駛輕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次因是→林先生的大貨車未開啟任何燈光
法院據此認為
1.林先生的行為也有過失,
2.違規停車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
林先生必須負擔業務過失致死的罪責,
還賠償28萬元,
所以數學公式如下:
亂停車=1人死亡=過死致死罪+28萬元賠償

看完這則小故事,
各位讀者可以發現,
即使停車的這件小事,
仍然會發生令人後悔莫急的結果,
只能說凡事小心,
即使是臨時停車,
也要找個好地方停,
要不然就在車內準備個馬桶吧!

(資料來源:士林地院93年度交簡上字第69號、台北地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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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4780

 回應文章

zer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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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不會了
2005/08/24 09:31

有時候,只是有時候喔...

會為了自己的方便,亂停車...

以後,以後不會了啦....

謝謝阿傑喔....


愛麗思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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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個人停車前,都能想一想!
2005/08/22 16:25
我常在路口轉彎處被汽車逼到邊邊,有時又有人在轉角處亂停車,時常害我差點摔車,尤其是貨車車斗的高度常讓我差點撞到頭,很驚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