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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能不看契約嗎?
2010/06/08 12:35:31瀏覽2209|回應1|推薦31

引用文章漏水豪宅 違建公設…建商宏普賠住戶 

曾經去過一家什麼寶的建設公司,以蓋美麗外觀房屋出名

總是會想盡辦法讓買方不看契約

例如曾在三峽談某個建案,銷售小姐居然表示如果買方開低價,必須放棄審視契約

又再暖暖的相同建商不同建案,大約是八小禮,如果要把契約帶回家看,就沒了(可以當天在現場看完),而且還表示因為是蓋好的,契約不看也沒什麼差

筆者只能笑說這個代銷公司的小姐水平實在不高

契約當然要看,而且要仔細看

最常見的紛爭,就是許多公設根本就是違建,

如本報導中所指稱的內湖「台北光點」,宣稱公共設施有屋頂空中泳池、一樓英式書房和水晶光廊、多功能交誼廳等,並引進國內第一次移植倫敦1851年世博會的水晶宮設計靈感,採用施華洛世奇製作的水晶燈,市價至少150萬元。

給買方一個夢,結果又因為許多建商預料的因素而夢碎

  • 空中游泳池未申請建照
  • 地下一樓的多功能交誼廳及英式書房被核定為機車停車位
  • 水晶光廊的原設計竟是天井空間

這些公共設施如今都被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為違建,要求強制拆除,造成住戶損失。

建商早就想好了辯解說辭,還有一道一道的契約關卡,讓人嘆為觀止

例如辯稱許多是買二手房屋,非契約當事人不得提告

住戶在購屋時,銷售現場都有陳列相關的原始設計圖及建造等→這才是真的,但大多買方看不懂也不會想看,只「信任」銷售人員的舌燦蓮花

契約中載明公共設施都是「無償贈與」給住戶→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本來就是買賣,被建商搞得好像是施捨,法院認為這項約定是建商為規避瑕疵擔保責任而定,對住戶不公平,認定這項條款無效。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數位證據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後記:近來其他遭到公平會認定為廣告不實(資料來源:公平會)

和暘建設:御景天廈

依「御景天廈」之竣工圖,該建案2樓核定之用途為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昇降機,1樓有機車昇降機。惟實際上建案2樓係以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方式,作為lounge(lunch) bar、宴客廳、KTV視聽室、健身房、多功能教室等公共設施,故和暘建設公司及源慧廣告公司於預售屋廣告之「1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2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及機車停車位,實際卻未給付,廣告表示與給付事實不符,足認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漢翔開發:爵仕悅

案關廣告(即傢俱配置圖)將陽台、機房位置標示為「臥室」之圖示,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之室內空間除供陽台、機房用途外,亦可供臥室使用。然查系爭建案核發使用執照之竣工圖既記載陽台或機房,且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系爭建案將陽台宣稱作「一房」使用,係屬陽台外推,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不符乙節,應屬違章建築。故漢翔公司於傢俱配置圖將陽台、機房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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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10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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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知道律師是誰嗎?
2010/06/11 00:53
 能否請問ㄧ下台北光點的住戶委任律師是誰,怎麼聯絡嗎?
J教授(kf0630) 於 2010-06-12 21:13 回覆:

我不清楚耶!

或許你可以跟那個社區的管委會聯繫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