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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論:阿扁無期徒刑的定錨效應
2009/09/11 17:11:57瀏覽51787|回應25|推薦62

圖解民法

(99年最新版,包括物權、親屬的最新修正)

引用文章法律評論:阿扁的無期徒刑

《北院一審判決摘要》

●JC鮮師猜對了

怡克納米斯說我猜對了

其實猜無期徒刑是最安全的

除了因為審判長蔡守訓過去的實蹟之外

只要稍懂法律的,就知道無罪不可能,因為多少會有罪

猜幾年刑期,實在很難猜

但是只要有一個罪行被判無期徒刑,管他其他罪行是被判幾年,最後的結果就是無期徒刑

(所以好像不少人猜無期徒刑,哈!)

這是規定在刑法第51條第4款:「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參照《圖解刑法》乙書,博客來連結

所以你只要有一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管它是五年、十年、二十年,也就是執行一個無期徒刑。

被判處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也是一樣,依據同條第3款之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死刑也是一樣。

為什麼會這樣呢?

很簡單,死刑是槍決,槍決一次就死了,難不成被宣判兩個死刑,還要在死後,想辦法讓受刑人又回到人間,再補一槍嗎?

當然不可能,所以死刑一次就夠了

無期徒刑也一樣,當關到葛屁時,難道還要把受刑人叫起來,很誠懇的跟受刑人說:「抱歉,要委屈你了,麻煩你死後再活一次,我們還要把你關到葛屁!」

當然不可能,所以無期徒刑,一次就夠了

●一審判決才是開始

說完為什麼當初會以無期徒刑為論述的重點(請參閱前文《法律評論:阿扁的無期徒刑 》),接著來看看這個無期徒刑的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一審的無期徒刑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為什麼?

很簡單,這只是一審,在台灣的一審判決,並沒有太大的價值,因為對於重量級的案件,被告與檢方都很難對於判決結果滿足,上訴的機率相當高。

上訴二審,甚至於未來三審,證據之蒐集以及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將成為二審是否翻盤的關鍵。

筆者認為,由於此案涉及前任元首,相信檢方蒐集證據是較為謹慎,在證據採證上應該不太容易出錯(聽說一千二百餘頁的判決書,所以也不太了解證據基礎的詳細情況‧‧‧)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會大翻盤的可能性,會造成刑度上的差異,應該是在法律見解的不同。如果二審對於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地方法院有所不同,判刑上就容易有大幅度的差異,甚至可能會無罪的結果。

●定錨效應

但是,如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都穩紮穩打,則會產生本文標題所述的定錨效應。所謂定錨效應,也不是一種很新的名詞,曾經出現在筆者所著的「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乙書中,有關談判的章節。

簡單來說,談判過程中,該如何掌握賠償金額的談判,有時候先喊先贏,只要這個喊的價格不會差太多,基本上最後的賠償金額,會以此為基準,不會差距太遠。

同樣地,如果一審法院審判的品質不會差太多,則就算有所謂「一審重判、二審一半、三審豬腳麵線」的「走樓梯理論」(愈走愈低),恐怕樓梯很陡的情況,發生在阿扁身上的機率是比較低的。

換言之,阿扁的罪刑,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在無期徒刑附近打轉,再低一點就是三十年,或者是稍微降低幾年。

●阿扁的策略

至於阿扁的策略,恐怕有下列幾種:

一、賭賭看高院的法官,有沒有不問是非而偏愛他的

二、靠支持者攻陷巴士底獄,逃出來後死守「寶來花園」,重演四行倉庫後之感人情節

三、期待那渺茫而不再羈押之機會,再藉釋放的空檔,潛逃到中國大陸


圖解刑法《博客來》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捍衛權利大作戰

後記:圖解民法的草稿,可愛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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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308371
 引用者清單(2)  
2009/09/12 00:12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陳水扁一審無期徒刑之社會思維
2009/09/11 19:49 【歐巴桑的故鄉台灣部落格(政論部落格)】 阿扁的心態──心死大於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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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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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過時很久的文章,已經不是新聞了
2010/06/28 12:04

這篇過時很久的文章,已經不是新聞了
給聯合報的版主店小二
請問你們的udn新聞實在很爛 過氣很久的新聞 到底要持續佔據版面多久呢?

[政治異言堂Blogs]聯播
法律評論:阿扁無期徒刑的定錨效應
阿扁,依舊永遠第一
陳水扁案--最輕的重判
911反貪日!是個開始!不是結束!
是誰害了陳水扁?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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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的司法
2010/06/11 10:46

從特偵組的解散 到王清蜂的解職

陳水扁會被越判越輕

這是陳水扁的迂迴攻擊奏效 也是蔡英文的勝利 民進黨的勝利

但也是台灣亂源的擴大


ten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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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貪污與大陸貪污兩樣情
2010/05/05 00:00

看到大陸對假藉國家權利貪污官員的判決與我國扁案之比較,我想阿扁一定很慶幸他生在台灣..

民主國家的對人權的太過尊重會讓人有一種錯覺....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相信貪污犯被查到的大多只是冰山一角,但法律卻只處理被查到的部份,而對其他未查到的部分不予追究..攞明就是在保護壞人,



中華民國預官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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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4:17
看了多位讀者的回應, 最悲哀的是到現在, 還有人在幫陳水扁避重就輕, 文過飾非!

wh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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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吧!
2010/03/23 07:48

何年何月何時執行是 ? .

何年何月何時定案是 ? .

何年何月何時特赦是 ? .

反正在裏面吃穿不愁,一家三代的終身開支全安妥了.

怕啥!急啥!

只要有DPP,你耐我何?  出來便是好漢!  蹲監即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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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過扁案判決書內容了嗎?
2010/03/18 12:18

四個弊案,整份判決書1415頁,除了阿扁以黨主席向辜仲諒募款的那一段以外,沒有任何一位關係人作證說與阿扁談到錢的問題,為什麼檢方與一審法官卻心證推論阿扁知道且主導一切貪污事情呢?完全不符司法必須採最有利被告證據推論原則。

再則整個案件任何人都不需詳考,就知道問題最多的關鍵人物是吳淑珍,但為什麼被押的人卻是阿扁呢?難道我們的司法可以因為某殺人犯是身障而叫他的配偶代替被羈押嗎?很明顯是這些司法人員心中懷恨,打壓特定人士。

司法講究的是判例,本案檢、院均未說明到底是比照先生的「特支費」呢?或沿習「李登輝」的國務費支用標準,為什麼阿扁捐給黨中央及其他人的錢都未列在案子中一併考量?而先生的話隨便說他們卻隨便相信呢?而李登輝用國務費支用個人油畫的錢卻沒事?

還有辯方要求查證相關證人往來帳戶以釐清真相部份,檢院一律以「事證明確、不必再查究」為由加以駁回,很不合理。

顯見台灣雖然已實行民主多年,但水準低到比起很多落後國家還不如,主要就是被這群由國民黨陪養出來,具濃厚官僚心態的司法人員給害死了!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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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一個無期徒刑
2010/01/11 09:57

1. 不符合犯罪比例原則,對那些只犯過一次大罪就判無期徒刑的,顯然不公平,因為陳水扁犯下太多的罪過了,至少五個無期徒刑以上

2.如果遇到減刑,只有一個無期徒刑的陳水扁被放出來,更不符合比例原則,這種人就算是減刑五次,也是必須關到死,因為中華民國整個國家,都差點被他害到死。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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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要與罪行相稱
2009/11/11 09:15

我猜的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罪行如此多又如此大,有期徒刑也會被罵翻的,因為會讓其他的人變得非常難判。

最好是死刑,其次是3-5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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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民法
2009/10/20 03:13

錢老師:

       圖解民法快面市了嗎?好期待(希望來得及在考前買到);依照上面的民法條文,最近某小姐與其夫的婚姻紛爭,某小姐堅持婚前其夫已知所懷小孩非其夫之子(但仍認為有20%的可能性是其夫的小孩),卻又不拿出DNA報告證實,關於這個案件,老師的看法如何?

       繼圖解民法之後,老師是否有計畫撰寫圖解行政法?請老師看在芸芸眾生翹首企盼上,解救庶民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9-10-22 09:08 回覆:

你的案例應該是指受胎期間是在婚前

引用一下圖解民法的一段說明:

●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如果依據受胎期間,母親是在婚前受胎,許多奉子成婚的夫妻,婚禮上挺著大肚子,大多屬於此種情況,而子女是在父母婚姻關係成立之後才出生,雖然不適用婚生推定之規定,但仍屬於婚生子女,此稱之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不應創造此一名詞,可以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加以解決。(林秀雄,婚生推定,台灣本土法學第66)

其次,圖解行政法正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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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錯邊~
2009/10/12 16:05

潛逃中國大陸?

跑錯邊了吧~

潛逃美國去找黃芳彥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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