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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20 08:32:38瀏覽6159|回應10|推薦2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電影院外食解禁》公告霧煞煞 業者反應不一」報導 時事考題,國家考試最愛》 國家考試喜歡考一些時事題,所以對於一些有趣的議題,法律人會注意的社會事件,考生就要加以分析,以避免考出來的時候,搥胸頓足、懊悔不已。JC鮮師以法律人的觀點,針對一些時事問題進行分析。 事件緣起》 新聞局已公告戲院不可張貼禁帶外食的標示時,有的一頭霧水、有的堅持不可帶外食立場、也有的願意配合‧‧‧ 禁帶外食是問題的關鍵? 看電影的當事人,一方是電影院的業者,一方是消費者。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契約即告成立,所以禁帶外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似乎也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在學習民法的生效要件時,標的可能、確定、適法、妥當,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可是,一般消費者好像都是到電影院,才看到攜帶外食的標示,而且也沒有什麼抗拒的選擇性,這樣也算是契約的內容嗎? 《2009年必看法律好書: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定型化契約》 這是「定型化契約」,是針對大量不斷重複發生的契約,為了提供效率,所以原則上大家都使用一樣的契約內容。 相關規範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該法第2條有定義:「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特別值得注意者,是這次消保官特別強調平等互惠原則,規定在第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而認為禁帶外食違反了平等互惠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你爽、我爽,不要只有你爽,我不爽,例如吃鹹酥雞,你吃的很爽,其他消費者卻來跟我投訴,或者是上部落格抱怨該戲院的環境品質沒有管制,所以大家不要去那家戲院看電影,我就不爽了。 業者也有話說,如果有消費者帶了鹹酥雞、臭豆腐,味道過重,會影響其他消費者觀看電影的品質,難道不能拒絕之嗎?JC鮮師認為當然可以,只要寫「不可攜帶味道過重之食品,以避免干擾其他消費者之權益。」根本不必寫著很空泛的禁帶外食,然後在入口處販賣自己的可樂、爆米花等,那些既貴、又垃圾的食物,根本就是賺錢為目的。尤其是爆米花,手伸進去抓、嘴巴咬動的聲音,也是嘩啦嘩啦、嘎滋嘎滋的嚇人,乾脆也禁止算了。 《家庭必備的法律好書: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月眉禁帶外食事件》 民國89~90年間,月眉遊樂事件也禁帶外食,遊客提出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一次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但是第二次又翻盤了,認為事先充分告知遊客該項規定,也准許遊客暫時出園用餐,不同意這項規定的遊客也可以退票,加上園區內販賣餐點價格與園區外相差不大,業者相關規定並未不當壓抑消費者。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很多遊樂場所,為了確保環境品質,勢必採取相關措施,在不違反市場機能的情況下,應該允許企業的營業自由。 規定如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不過,要特別注意者,這起事件只適用在月眉遊樂場,相同的理由未必適用在電影院業者;其次,即便電影院業者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未必就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要求,因為每個法令都有其立法的目的。據當時的報導,消費者本來是向行政院消保會檢舉,但是消保會卻將該案移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有訴願委員認為:月眉案縱使有侵害消費者權益之虞,也不宜用公平法規範,消保會方面有怠忽職守之嫌。 消保官的見解》 消保官認為禁帶外食的條款,只要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認為無效。其見解,是依據前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從民法的基本體系來說,條文中有「應」這個字,是強制規定(「不得」是禁止規定),所以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從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別法角度來看,依據第12條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而認為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JC鮮師的見解》 JC鮮師認為禁帶外食的規定並非一定不能存在,要看具體個案,例如去麥當勞用餐,結果只買一杯飲料,卻帶了肯德基用餐,或者是到自助餐店,中午人潮洶湧之際,只買了一家四口的白飯,然後菜是自己煮的,只因為自助餐店有開冷氣比較舒服,對於業者情何以堪!禁帶外食,對於這些以販賣食品為主要營業項目的業者,應該沒有違反「你爽我爽原則」,打錯了~~,是「平等互惠原則」。 如果是前述的月眉案,月眉主要是提供硬體設施供民眾休憩遊玩,並非以販賣食品為主要營業內容,禁帶外食恐怕會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你賣食物賺錢,我不能吃自己愛吃的東西,你爽,我不爽)。同樣地,電影院業者是提供電影欣賞為主要營業內容,除非為了維護電影院欣賞的環境品質,而有必要適度地限制攜帶外食的內容,如臭豆腐、鹹酥雞等味道較重者外,不應該全面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場,更不應該搜查消費者的包包。 模擬考題》 電影院禁帶外食,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或規定:(A)民法契約自由原則(B)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公平競爭行為(C)消費者保護法之平等互惠原則(D)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答案請透過MSN( 《學校沒有敎的權利知識好書:捍衛權利大作戰》 《部落格文章延伸閱讀:法律不是萬靈丹─法官看電影也要禁帶外食》 後記:新聞局管的範圍真廣,連電影院也是其管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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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