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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21 13:09:47瀏覽3349|回應4|推薦9 | |
《家庭必備的法律好書: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拔1顆牙掉2顆 胡亂塞回挨告」報導 有些大貨車司機過失撞傷人之後,為了避免日後的高額求償,又倒車壓死倒在地上的被害人,前後有兩個行為,分別為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殺人罪。 案例事實》 看到一則牙醫亂拔牙的報導,台北看守所林姓牙醫替一名黃姓被告拔智齒,不慎連臼齒也拔掉,林木壽涉嫌未做任何處理,僅把臼齒塞回牙齦了事,卻沒有告知後續處理事宜,黃姓被告回房後漱口,水一吐出來,連臼齒也吐了出來,傷口流血不止。 板橋地檢署將林姓牙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 基本上,這起事件很扯,扯到實在難以想像。 爭點提示》 首先,檢方所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罪,應該是第一個拔錯牙的部分。 之後,沒有做處理,導致黃姓被告傷口流血不止,是否另外成立故意傷害罪。因為後來林姓牙醫並沒有任何作為,所以應該討論的是故意傷害罪的不作為犯。 《2009年必看法律好書: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法令探討》 將臼齒塞回去,除非這個林姓牙醫是精神上有問題,要不然主觀上的故意構成要件應該跑不掉,客觀上是否構成傷害行為之不作為? 在此討論的不作為犯,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必須居於「保證人地位」,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包括刑法第15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如父母對於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另外還有同條第2項所謂的「危險前行為」,也就是行為人所為之前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之急迫危險,且須具備違反保護他人法益之義務違反性,所產生之保證人地位。 結論》 本案例,林姓醫師拔錯牙,應該具備所謂的「危險前行為」,會導致更嚴重的傷害結果,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由於林姓醫師沒有防止之,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所以林姓醫師還應成立故意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學校沒有敎的權利知識好書:捍衛權利大作戰》 《部落格文章延伸閱讀:國家考試─民法讀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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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