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01/11 15:29:15瀏覽1902|回應3|推薦16 | ||
引用文章國家考試─民法讀書會 今天看到聯合報一則報導「單車全台獨有,被偷失而復得」,讓JC鮮師想起可以改成一個民法考題。 這則報導是一位高姓退休教官買了一台全台獨有的進口登山腳踏車,實在好野,但被小偷偷走了,後來失而復得。 問題一:假設小偷賣給乙,乙可否主張善意受讓? 原則上,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乙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還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但是,因為腳踏車是盜贓物,依據民法第949條規定,基於對於被竊者之保護,高姓教官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問題二:假設小偷在台灣最大的腳踏車露天市場賣給乙,高姓退休教官可否向乙請求返還? 乙是在腳踏車露天市場購買,依據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所以,若本案情形符合公共市場之情況,則除非高姓教官償還以支付的價金,否則不得主張回復其物。
|
||
| ( 創作|其他 ) |



字體:







